立法会十题:强制验窗计划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七日)立法会会议上梁志祥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陈茂波的书面答复:

问题:

近日,有多名业主向本人求助,表示接获私营工程公司的邮寄宣传品,声称强制性验窗计划(验窗计划)适用于十年以上楼龄的大厦,并表示可提供免费检查铝窗服务。该等公司的人员验窗后表示铝窗需要维修以免违法,并推荐逾万元的维修计划。本人的办事处职员向屋宇署查询后发现,该等验窗人员并非合资格人士。根据验窗计划,屋宇署会先向目标楼宇的业主立案法团(法团)发出预先知会函件,再在一至两个月后向业主发出验窗的法定通知。上述业主怀疑有人误导市民藉此敛财。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屋宇署就验窗计划进行的宣传的对象为何;有否评估针对长者及没有浏览互联网习惯的人士的宣传是否足够;

(二)鉴于验窗计划的第二阶段宣传计划已于二○一二年五月展开,有否检讨该宣传计划的成效,以及会否再加强宣传;

(三)除了在屋宇署的网站及其位于旺角的办事处提供验窗计划的合资格人士及注册承建商的名册,政府会否增加摆放名册的地点,以供长者及没有浏览互联网习惯的人士查阅;

(四)政府会否考虑设立窗户检验及修葺工程项目费用的指引,供业主及法团参考;及

(五)政府会否跟进及调查上述个案,包括监管非合资格人士进行验窗的情况;会否惩处违规人士,以及罚则为何?

答复:

主席:

屋宇署于二○一二年六月三十日全面展开强制验楼计划和强制验窗计划,从根源处理本港楼宇失修的问题。强制验楼计划和强制验窗计划分别适用于楼龄达三十年或以上及楼龄达十年或以上的所有私人楼宇(不高于三层的住用楼宇除外)。根据强制验楼计划,楼宇业主每隔十年须在指定期限内就楼宇的公用部分、外墙、伸出物及招牌,进行订明检验和检验后认为需要的订明修葺工程。而根据强制验窗计划,楼宇业主每隔五年须在指定期限内就楼宇的窗户,进行订明检验和检验后认为需要的订明修葺工程。

根据《建筑物条例》的规定,只有在屋宇署向楼宇业主发出了强制验楼及/或强制验窗的法定通知后,业主才有法定责任安排为楼宇及/或窗户进行订明检验和检验后认为需要进行的订明修葺。然而,所有楼宇业主都有责任确保其物业的良好保养和安全状况,包括为物业进行定期检验和适时维修。因此,除了在接获由屋宇署发出的强制验楼及/或强制验窗的法定通知外,业主亦应根据需要安排为其楼宇及/或窗户进行检验及修葺。如业主收到由屋宇署发出的强制验楼及/或强制验窗的法定通知,则业主及其委任的注册检验人员、合资格人士和注册承建商,必须按照《建筑物条例》和《建筑物(检验及修葺)规例》的要求,进行检验计划。屋宇署会按季拣选目标楼宇进行强制验楼计划及强制验窗计划,并向目标楼宇的业主/业主立案法团(法团)发出法定通知。如有需要,业主可致电屋宇署热线,查询其楼宇是否已被拣选进行强制验楼计划及强制验窗计划。

就被选定只须进行强制验窗计划的目标楼宇,屋宇署会向楼宇的法团发出预先知会函件,或将该函件张贴在楼宇内的显眼位置,以提示有关业主/法团做好准备及安排。在发出或张贴预先知会函件的一至两个月后,屋宇署会向目标楼宇的业主/法团发出法定通知。由该法定通知发出日期起计,有关业主/法团须在三个月内委任一名合资格人士,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订明检验及检验后所需进行的订明修葺工程。如强制验窗计划的目标楼宇并未成立法团,当局会给予额外三个月时间,以便有关业主筹备及安排进行所需的检验及修葺工程。

就问题的五个部分,我的答复如下:

(一)及(二)为加强公众对强制验楼计划和强制验窗计划的认识,屋宇署已开展两个阶段的宣传计划。在首个阶段,屋宇署在二○一二年二月中推出了一辑政府宣传短片/声带,主要用作宣传注册检验人员注册的事宜。该短片/声带在所有电视台和电台,以及包括巴士和铁路等公共交通工具上播放。第二阶段由二○一二年五月初展开,屋宇署于其网站设立专题网页,载有两项检验计划的详情,供公众参考。另外,为宣传计划的全面实施,屋宇署在二○一二年六月底推出另一辑有关两项检验计划规定的政府宣传短片/声带、小册子、一般指引、海报及户外广告等宣传工具。有关的宣传小册子亦已上载于屋宇署网页,及摆放在各屋宇署的办事处及各区的谘询服务中心,供市民参阅。另外,自第一阶段至今,屋宇署一直积极参与由各专业团体、民政事务处、区议会、香港房屋协会(房协)、市区重建局(市建局)、物业管理公司及个别屋苑自行举办的多个讲座,以加强在社区推广强制验楼计划和强制验窗计划。屋宇署亦有透过社区的社会福利机构邀请长者出席讲座,从而加强对长者的支援工作。

屋宇署正全面展开上述第二阶段的推广及宣传工作,并会不时检讨其宣传成效,如有需要会适当调整策略,以取得更佳效果。

(三)根据《建筑物条例》的规定,在强制验窗计划下,获委任进行窗户的订明检验或监督订明修葺的合资格人士,须是当时名列于建筑事务监督所备存的下列其中一份名册内的人士,包括认可人士、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检验人员、注册一般建筑承建商及关乎窗户的小型工程级别、类型及项目的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或临时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上述各份名册及一份合资格人士的名单除可从屋宇署的网页查阅外,公众人士包括长者亦可到屋宇署各办事处、房协的物业管理谘询中心及市建局的市建一站通,查询有关资料。

(四)有关窗户检验及维修专业服务收费的水平,会因应不同因素而有所分别,如楼宇窗户的数量及大小、保养及维修状况,及行业当时的市场环境等。现时可提供验窗及修葺服务的注册一般建筑承建商及名列于关乎窗户的小型工程级别、类型及项目的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或临时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约有10,000名,数量足以在市场上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业主/法团可从不同的注册承建商取得报价,以作参考及比较。

(五)在强制验窗计划下,合资格人士的职责是须亲自进行订明检验,及为验窗后有需要进行的订明修葺提供妥善监督,确保修葺后的窗户达致安全。当检验或修葺完成后,合资格人士须向屋宇署呈交以指明表格填写的证明书,以供记录及为有效监管而进行抽样审查之用。

而根据《建筑物(检验及修葺)规例》,如合资格人士属以公司注册的一般建筑承建商或小型工程承建商,该合资格人士的代表必须亲自为窗户进行检验,而该代表亦必须为该承建商的获授权签署人。任何合资格人士违反此规定,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250,000元。

根据《建筑物条例》,任何并非合资格人士的人无合理辩解而核证对建筑物窗户的订明检验,或核证或监督对建筑物窗户的订明修葺,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6级罚款(即最高罚款100,000元)及监禁六个月;及可就经证明并获法庭信纳该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5,000元。

就问题提及的个案,屋宇署正作出跟进,如发现有人士或承建商涉嫌违规,会按《建筑物条例》的规定,考虑向其提出检控及/或纪律处分。


2012年11月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5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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