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四题:僭建物执法政策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二十八日)立法会会议上梁国雄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陈茂波的书面答复:

问题:

政府已就新界村屋的僭建物推行申报计划(申报计划),已申报的合资格僭建物只要通过安全检验和核证,屋宇署不会要求清拆。另一方面,有不少市民向本人投诉,行政长官、部分政治委任官员及部分行政会议(行会)非官守议员在其持有位于九龙及香港区的物业被传媒揭发有僭建物(包括僭建花棚、地库、露台、晾衫架及天台玻璃屋、以铁皮搭成的僭建物、非法围封露台,以及未依指定程序下拆除相连单位的分隔墙壁)后,屋宇署没有全力就该等僭建物采取执法及检控行动,此情况令市民十分反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既然申报计划不适用于位于九龙及香港区的僭建物,为何屋宇署没有全力就上述的僭建物采取执法行动;及

(二) 当局会否向本会及市民全面交代政府如何处理每宗涉及行政长官,政治委任官员及行会非官守议员的僭建物个案,包括有否采取执法及检控行动;若有,何时采取行动及有关详情为何;若没有采取行动,原因为何;若不会交代,原因为何?

答复:

主席:

(一) 政府十分重视楼宇安全问题,在违例建筑工程(一般称“僭建物”)这课题上,政府一直以楼宇安全为先,并实事求是,按照缓急轻重作分类处理。为此,我们已制订并实施清晰的僭建物执法政策,而屋宇署亦一直遵从依法办事、一视同仁的精神,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条例》)及现行的执法政策,对僭建物采取适当行动。

根据《条例》,除第41条所界定的豁免审批工程,以及小型工程监管制度下可根据简化规定进行的指定小型工程项目外,所有建筑工程在展开前必须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否则,不论工程规模大小,均属僭建物,而屋宇署亦可采取执法行动。

为了加强楼宇安全,屋宇署自去年四月一日起实施经修订的僭建物执法政策,扩大须优先取缔的僭建物范围至包括所有位于楼宇外部的僭建物(小型适意设施除外),例如位于楼宇的天台、平台,以及天井和后巷的僭建物,不论有关僭建物对公众安全构成的风险程度或是否新建。根据经修订的执法政策,屋宇署实际上会对在楼宇外墙及外部的绝大部分僭建物采取执法行动。屋宇署会积极回应举报,如在视察后确定有须优先取缔的僭建物,屋宇署会向业主发出劝谕信,敦促其尽快自行纠正有关物业的违规情况。若业主未能在指定限期内展开纠正工程,该署便会发出法定命令,着令业主进行所须工程纠正违规情况,亦会把有关命令送交土地注册处注册。对于未有适当遵从法定命令的业主,屋宇署也会考虑对其提出检控。至于不属于须优先取缔类别的僭建物,屋宇署会因应情况向业主发出劝谕信或警告通知,敦促业主自行安排清拆僭建物。
 
至于新界豁免屋宇(俗称“村屋”)的僭建物,屋宇署自本年四月一日起落实了有关的加强执法政策,在保障建筑物和公众安全及依法办事的大前提下,以“分类规管、按序处理”的手法,务实地处理现存村屋僭建的问题。在这执法政策下,屋宇署除维持一贯做法,向对生命财产明显构成威胁或迫切危险的僭建物、正在施工的违例建筑工程及新建僭建物即时执法之外,也把违例情况严重和对楼宇安全具较高潜在风险的僭建物列作“首轮目标”,逐步予以取缔。就其他违例情况较轻及潜在风险较低的现存村屋僭建物,屋宇署亦推行一项“新界村屋僭建物申报计划”。获接纳登记的合资格僭建物,只要定期由合资格人员进行安全检验和核证,在首轮目标执法阶段期间,除非变得有迫切危险,否则不会被要求立即清拆。

正如上文所述,屋宇署一直按照依法办事及一视同仁的原则对僭建物采取适当行动。然而,作为既定程序,屋宇署会率先实地视察经由公众举报或传媒报导,并且涉及高级政府官员及社会知名人士的个案,目的是早日释除公众疑虑。经率先实地视察后,屋宇署会按照《条例》及上文所述的现行僭建物执法政策,不偏不倚地采取适当的执法行动,并不会因为业主的身分而在采取执法行动方面作任何特别安排。

(二) 如上述,屋宇署对僭建物的执法行动不会因为业主的身分而作任何特别安排。该署亦会在回答传媒或投诉人士查询时讲述巡视结果和跟进的情况。


2012年11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4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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