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五题:贝璐道4号4号屋

以下为今日(十二月十二日)立法会会议上郭家麒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陈茂波的答复:

问题:

本年六月二十一日,传媒揭发即将就任的行政长官的大宅有多项僭建物。行政长官在十一月二十三日就其大宅的僭建物问题发出的书面声明中透露,已于去年十一月拆除大宅4号屋地下低层一个约200平方呎的扩建部分,并以砖墙密封有关空间。他在进行该等工程前没有向屋宇署作出申请或呈报。行政长官在回答记者的问题时表示,他的“认知就是僭建处理了,僭建就不再存在”。另一方面,屋宇署在十一月二十七日表示,该署人员在六月二十六日进入上述大宅视察时发现4号屋的地下低层有一幅与原来建筑图则不符的外墙,并在六月二十七日致函行政长官及其委任的认可人士,要求提供该幅墙的资料,其后再三次发出催办信,但对方没有回应。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行政长官及其委任的认可人士对屋宇署的四封信函均没有回复,该署有否根据现行政策采取执法行动;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二)在本年六月二十一日至三十日期间,前任发展局局长有没有召见涉及上述僭建个案的关键人士,以及要求行政长官凿开砖墙让当局侦查砖墙后面有否扩建部分;现任发展局局长上任至今有没有召见该等关键人士;若他们没有这样做,具体的原因为何;及

(三)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4条,在甚么情况下业主可以未获得建筑事务监督的批准及同意便进行上述的拆除扩建部分并以砖墙密封有关空间的工程;“工程完成后僭建物不再存在”是否其中一种情况;本年六月二十一日至今,政府有否收到行政长官的有关申请;如有收到,申请的日期、处理情况及作出批准的日期为何;如没有收到,屋宇署会否采取执法行动(包括提出检控);若会,详情为何?

答复:

主席:

政府十分重视楼宇安全问题,在处理违例建筑工程(一般称“僭建物”)时,屋宇署一直遵从依法办事、一视同仁的精神,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及现行的执法政策,采取适当行动。对每一个涉及僭建物的个案,该署均会不偏不倚地采取适当的执法行动,并不会因为业主的身份而作任何特别安排。简言之,署方不会因为业主是高级政府官员或社会知名人士,而在执法上特别严苛或特别宽松。

我亦借此机会重申,无论是我或前任发展局局长均是负责政策方面的工作。执行《建筑物条例》是由屋宇署负责。屋宇署人员一直根据《建筑物条例》及现行的执法政策,独立和专业地处理每一宗僭建物个案。我或前任发展局局长没有、亦不会就屋宇署在个别个案的执法工作作出任何指示。

就问题的三个部分,我的答复如下:

(一)及(二)因应传媒于本年六月二十六日报道贝璐道4号4号屋(下称4号屋)地下低层可能有“僭建工人房”,屋宇署即日到现场视察。当时署方没有发现“僭建工人房”或新的僭建物,但发现原来士多房的一幅外墙有部分与原来的批准图则所显示的位置不符。屋宇署根据一贯做法,于翌日,即六月二十七日,发信予认可人士,同时亦将副本送交业主,要求提供该幅外墙的构造及其建造目的的资料。

屋宇署在六月二十八日回复传媒查询时,如实回应在六月二十六日的视察时并没有发现“僭建工人房”或新的僭建物。在回复中,屋宇署亦指出正继续与业主委任的认可人士跟进处理,这正是由于署方在六月二十六日的视察中虽然没有发现报道所指的“僭建工人房”,但发现一幅外墙有部分与原来的批准图则所显示的位置不符,因此需要与业主委任的认可人士跟进。根据一贯做法,屋宇署不会公布未完成的调查,因此在六月二十八日回复传媒查询时,并没有提及上述尚在调查中的外墙的情况。

继六月二十七日发信予业主及认可人士,要求提供该幅外墙的构造及其建造目的的资料后,屋宇署其后三次书面催促认可人士提供有关资料。由于根据六月二十六日的视察,未能确定该幅外墙是否属僭建物,亦无发现有明显危险,按照屋宇署的一贯做法,署方于是先要求业主及认可人士提交资料,以便确立应采取的进一步行动。这做法与屋宇署处理其他个案的一贯做法,并无分别。

如上述,发展局局长负责政策方面的工作,不会参与个别个案的执法工作。屋宇署是执行《建筑物条例》的执法部门,执法工作是由该署负责。我和上任发展局局长均没有就任何个案召见涉及的业主或其委任的认可人士。

(三)就僭建物的纠正工程,不同工程在《建筑物条例》下有不同要求。有些工程为豁免审批工程,无需向屋宇署申请便可进行;有些属“小型工程监管制度”范围,业主可以选择透过该制度的简化规定进行纠正工程,视乎类别,某些小型工程可在完成后向屋宇署提交报告;而有些工程则须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4(1)条事先得到屋宇署批准有关建筑图则和同意工程的展开方可进行。

就有关4号屋地下低层的楼面空间,有关业主在十一月二十三日(星期五)发出的声明包括有关该楼面空间的资料,屋宇署随即在接着的第一个工作天(即十一月二十六日(星期一))到现场视察,并即时要求业主委任的认可人士提交资料及尽快安排打开该幅墙,以便详细视察。屋宇署于十一月二十九日再到上址视察时,该幅墙已打开了一个通口,根据屋宇署人员视察所得,该幅墙后面有约30平方米的扩建楼面空间。经视察及评估后,屋宇署确定有关楼面空间属“须优先取缔”的僭建物,署方已于十二月三日向业主发出劝喻信,敦促其尽快拆除有关僭建物。业主及认可人士须就有关清拆工程向屋宇署提交补救方案,并在获得屋宇署的同意后方可展开工程。至于该幅外墙本身,由于是建于原楼宇地下低层范围内,亦不涉及建筑物的结构,经评估后,确定是豁免审批工程,无须在建造前获得屋宇署批准。屋宇署会继续分析评估视察所得的资料,以及与业主委任的认可人士跟进,以确立应采取的进一步执法行动。


2012年12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5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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