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今日(一月二十三日)立法会会议上梁志祥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陈茂波的书面答复:
问题:
据传媒报道,政府自二○一○年以来共出售了52幅住宅土地,可提供约2.19万个单位,但至今仅有6个项目获批施工同意书,涉及3 673个单位,而馀下的土地仍然空置,涉及1.82万个住宅单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二○一○至二○一一财政年度至今,当局透过拍卖、招标及修改土地契约/换地等批出土地的方式,向市场提供的住宅土地的详情(按附表列出);
(二)鉴于发展项目的发展商须在批地文件或契约条件所载的建筑规约期限(期限)内建成订明的最少楼面总面积,并取得建筑事务监督发出的占用许可证,当局现时用以设定该等期限的准则的详情为何;申请延长期限并获批准的发展商除了须缴付额外的土地补价(若有的话)外,还会否受到惩罚;若会,惩罚为何;若否,原因为何;过去5年,当局有没有拒绝延长期限的申请;若有,当局如何跟进该等个案;当局在甚么情况下会收回土地;及
(三)当局有否计划在日后的批地文件或契约条件中订定较短的期限,以缩短由土地批出至住宅单位推出市场发售的时间?
答复:
主席:
就问题的三个部分,我答复如下:
(一)私人房屋土地的来源包括政府出售的土地、铁路物业发展项目、市区重建局的项目、须修订土地契约或换地的私人发展项目,以及毋须修订土地契约或换地的私人重建项目。根据截至二○一三年一月十三日的资料,当局透过拍卖、招标及修订土地契约/换地等批出土地方式,按批出土地日期计由二○一○年四月一日至二○一三年一月十三日,向市场提供的住宅土地的资料分别载于附件一及附件二。附件并未涵盖毋须修订土地契约或换地的私人重建项目的资料。
一般而言,发展商于土地契约签立后,须根据《建筑物条例》的规定委聘认可人士负责统筹建筑工程,并拟备及提交图则予屋宇署审批。发展商亦须聘请注册承建商按照经批准的图则进行有关的建筑工程。在建筑工程图则获得批准后,亦须事先取得屋宇署的书面同意,并通知当局展开工程的日期,才可展开工程。由批出土地至向屋宇署申请展开工程的时间,视乎个别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复杂程度,普遍需时一至两年。
(二)发展项目须在批地文件或契约条件所载的“建筑规约”期限内建成该批地文件或契约中所订明的最低楼面总面积,并取得由建筑事务监督发出的占用许可证。一般而言,住宅项目的“建筑规约”期限是由土地契约文件日期起计48个月至72个月,实际期限视乎发展项目的规模、复杂性,例如要拆卸原有建筑物才能进行重建、向政府提交所要求的影响评估等,以定出合理的期限。
个别发展项目的地段业权人倘若预期不能在“建筑规约”期限内建成批地文件或契约条件所订明的最低楼面总面积,以及取得由建筑事务监督发出的占用许可证,有关地段的业权人一般须向地政总署提出理据申请延长“建筑规约”期限。地政总署在处理申请时,会考虑地段业权人所提出的理据及发展进度。
如果延长“建筑规约”期限申请获批,申请人须遵守地政总署施加的条件,包括缴付补价。故此有关的业权人须为发展延迟付出代价。若地段的业权人拒绝缴付补价或政府拒绝延长“建筑规约”期限,政府可引用《政府土地权(重收及转归补救)条例》(第126章)重收土地。由二○○八年一月一日至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五年内,有一宗延长“建筑规约”期限的申请因发展进度在一段长时间仍不理想而被地政总署拒绝,并按上述条例重收。
(三)政府考虑到如果“建筑规约”期限过于紧迫,可能会影响建筑质素,故此在制定“建筑规约”期限时,会按上述发展项目的规模及复杂性等有关因素,就每个项目的个别情况,订出适当合理的期限。当局持开放态度,并正留意物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以便考虑“建筑规约”期限的一般准则有否调整的空间。
完
2013年1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5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