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今日(一月三十日)立法会会议上梁家杰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陈茂波的书面答复:
问题:
根据发展局于二○一二年十月向本会提供的数字,在全港的法定图则上未经批租或拨用的政府土地当中,(i)规划作“住宅”或“商业/住宅”用途的共有391.5公顷,当中18.9公顷已纳入申请售卖土地表(勾地表),馀下的有372.6公顷;(ii)而主要作新界小型屋宇(丁屋)发展之用的“乡村式发展”地带用地则有932.9公顷。行政长官在刚发表的《施政报告》中表明,“解决房屋问题,是本届政府的首要任务”。关于增加住宅土地及单位供应的短期措施,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政府有否就如何善用上述的372.6公顷的“住宅”及“商业/住宅”地带用地订立时间表;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二) 鉴于发展局局长指出,“处理丁屋问题仍在发展局工作日程表上”,政府有否考虑即时从上述932.9公顷的“乡村式发展”地带用地中拨出一部分作兴建住宅之用;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三) 鉴于目前勾地表内有30幅住宅用地,政府会否主动出售当中的部分用地,甚至恢复定期卖地;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四) 鉴于有报道指出,过去半年,政府批准预售的未建成住宅物业所涉单位数目共有7 885个,但发展商推出市场发售的单位数目远少于此数,政府有否措施阻止发展商囤积已批准预售的住宅单位,以增加私人住宅单位的供应;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复:
主席:
就梁议员的提问,我的回复如下:
(一)当局于二○一二年十月十七日回复立法会有关“空置政府土地”的质询时,已表明未批租或拨用的政府土地并不等同可供即时发展的用地。有关土地面积的计算方法,纯粹是将法定规划图则中不同规划用途地带所复盖的土地面积,减去已批租或拨用的土地面积而得出。有关统计截至二○一二年六月底。
正如发展局于二○一二年十月十七日在网页上公布的未批租或拨用的政府土地地图所显示,扣除道路/通道、人造斜坡、简易临时拨地和,零碎地块(面积小于0.05公顷的地块)后,在“住宅”及“商业/住宅”地带用地内馀下的391.5公顷政府土地中,仍有不少形状不规则的地块(例如建筑物间的空隙、后巷,以及现有发展、公路或其他设施边旁的狭窄地块),未必适合作房屋发展之用。
个别地块是否适合进行发展,须视乎一系列的因素,例如地块本身的地理环境是否适宜、相关基建设施是否充足、与周边土地使用是否配合(例如会否太接近现有或已规划的建筑物或道路)等,部分可能还要先经技术研究后才可订定其发展可行性,部分亦可能因为相关的基础设施或平整工程有待完成等原因而暂时未能进行发展。
对于有可能提供作发展的土地,当局会继续按既定机制检视和评估有关地块的发展可行性,并于土地可准备进行发展时尽快作出适当安排,包括拨作兴建公营房屋、加入申请售卖土地表,或拨作其他用途等。有关工作是持续的,每当其中一幅规划成熟便会拨作适当发展用途,因此并无订立时间表。
(二)“新界小型屋宇政策”下,凡年满18岁,父系源自一八九八年时为新界其一认可乡村居民的男性原居村民,一生人中可以有一次向当局申请批准,在其所属乡村内的合适土地建造一所小型屋宇(丁屋)自住。有关当局需要规划“乡村式发展”用地,履行政策责任。
正如当局于二○一二年十月十七日回复立法会质询时表示,在法定规划图则中划为“乡村式发展”地带的土地,散布全港不同地区,主要位于新界原居民的认可乡村。目前,获地政总署核准的认可乡村共有642条。鉴于分布零散及基建限制,一般而言这些土地不适宜作大规模发展之用。
小型屋宇(丁屋)政策实施近40年以来,整体社会与乡郊环境已有重大改变。在现今的土地用途规划及善用土地资源的前提下,政府认同有检讨小型屋宇政策的需要。有关检讨无可避免涉及法律、环境、土地规划及土地需求等复杂问题,这些问题均需要审慎检视,我们会与社会各界继续讨论和保持沟通。
(三)政府自二○一○年起已优化了出售政府土地的措施,在保留勾地表制度的同时,主动通过公开拍卖或招标出售土地,并按季预先公布卖地计划。现时政府按年度公布供申请售卖土地一览表及按季预先公布主动出售土地的计划的做法,已实施近两年,这做法为市场提供具透明度及确定性的土地供应计划,同时亦能让政府因应市场需求,调节主动出售土地的步伐,向市场持续和稳定地提供土地。
在房屋土地供应方面,政府会确保有足够土地以达到既定的资助房屋建屋目标。政府同时亦有责任照顾市民对私人住宅单位的需求,提供用地发展私营房屋,以确保楼市健康发展。政府内部现时已有机制把可供房屋发展的土地分配作兴建资助和私营房屋之用。当局会将适当的土地交予房屋委员会兴建资助房屋。政府亦会在卖地计划中维持一定数量的土地,向市场提供稳定的土地供应作私人住宅发展。现时政府二○一二至一三年度卖地计划经扣除已售/将售的用地及拨作兴建居屋的一幅用地,现时仍未售出的住宅用地只有22幅,而并非30幅。
(四)地政总署署长于二○一二年七月至十二月期间批准预售的未建成住宅物业共涉及12个发展项目共7 885个单位。就这些单位而言,截至今年一月二十二日,相关发展商已提供价单发售其中4 715个单位;而截至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其中2 394个单位已完成签订买卖协议。
若政府租契有订明,发展商便可就住宅项目的单位申请长达20个月的预售期。发展商可自行决定是否提出相关预售申请(俗称“卖楼花”)。发展商在提出相关申请,并获得地政总署署长的同意进行预售后,一般都会尽早推售相关住宅物业。在尊重市场机制的原则下,我们并无限制私人发展商推售未建成住宅单位的时间。鉴于近期社会上普遍关注一手私人住宅物业供应的情况,政府会密切注视发展商推出住宅单位预售的趋势,期望他们尽早出售已取得预售同意的项目,以满足市场的需求。
完
2013年1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