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今日(二月二十日)立法会会议上单仲偕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陈茂波的书面答复:
问题:
私人住宅土地供应的5个主要短期来源,分别是政府出售的土地、香港铁路有限公司(港铁公司)的物业发展项目、市区重建局(市建局)的重建项目、土地契约修订/换地项目,以及无须进行土地契约修订/换地的私人重建项目。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2009-2010年度至今,每年上述每个来源已提供/可提供的住宅单位数目为何(按附件列出);
(二)2009-2010年度至今,每年上述每个来源供应的私人住宅土地涉及多少个发展项目;当中现时已经完成、施工中,以及仍未施工的发展项目的数目分别为何;每个发展项目的完成/预计完成日期及已提供/可提供的住宅单位数目为何;及
(三)当局有何措施令第(二)项所述现时仍未施工的发展项目尽快施工及令发展商尽快把有关单位推出市场发售?
答复:
主席:
就问题的三个部分,我答复如下:
(一)及(二)私人房屋土地的来源包括政府出售的土地、铁路物业发展项目、市区重建局的项目、须修订土地契约或换地的项目,以及无须修订土地契约或换地的私人重建项目。运输及房屋局(运房局)负责监察私人住宅一手市场供应。就问题的第(一)及第(二)部分,运房局按历年而提供的资料载于附表。
(三)发展项目须在批地文件或契约条件所载的“建筑规约”期限内建成该批地文件或契约中所订明的最低楼面总面积,并取得由建筑事务监督发出的占用许可证。政府是按发展项目的规模及复杂性等有关因素,就每个项目的个别情况,订出适当合理的“建筑规约”期限。一般而言,住宅项目的“建筑规约”期限是由土地契约文件日期起计48个月至72个月不等。不遵守“建筑规约”相关条款相当于违反批地文件或契约。
个别发展项目的地段业权人倘若预期不能在“建筑规约”期限内建成批地文件或契约条件所订明的最低楼面总面积,以及取得由建筑事务监督发出的占用许可证,有关地段的业权人一般须向地政总署提出理据申请延长“建筑规约”期限。如果延长“建筑规约”期限申请获批,申请人须遵守地政总署施加的条件,包括缴付补价。故此有关的业权人须为发展延迟付出代价。若地段的业权人拒绝缴付补价或政府拒绝延长“建筑规约”期限,政府可引用《政府土地权(重收及转归补救)条例》(第126章)重收土地。
有意见认为政府可透过订定较短的“建筑规约”期限以缩短由土地批出至住宅单位推出市场发售的时间。当局持开放态度,并正留意物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以便考虑建筑规约期限的一般准则有否调整的空间。过程中政府必须衡量缩短“建筑规约”期限会否令有关项目的详细规划和施工时间表过于紧迫,以至影响建筑质素和为建筑业带来压力。
此外,虽然发展商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及商业考虑调整其销售策略,据观察所得,他们一般会出售或预售有关的住宅单位,以尽早回收其投资并作新的投资。另一方面,部分发展商会按其商业策略将建成单位用作出租用途,但此做法亦会增加住宅供应。行政长官在八月三十日宣布一系列十项有关房屋及土地供应的短中期措施,包括加快审批预售楼花申请。除此以外,当局没有计划再推出措施,要求发展商在规定期限内出售单位。
完
2013年2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