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署理保安局局长李家超今日(三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陈恒镔议员的提问的答复:
问题:
有不少旧楼业主接到当局根据《消防安全(建筑物)条例》发出的消防安全指示(下称「指示」),须在某限期前提升其楼宇的消防设施。然而,部分楼宇未成立业主立案法团(下称「法团」)而且业权分散,业主统筹有关工程有困难;有法团的楼宇亦由于业主之间意见分歧、业主(当中多数为清贫长者)无法负担有关费用,以及有一小撮业主拒绝分摊费用等原因,以致无法开展工程。该等业主难以遵从指示,并可能因此遭政府检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目前未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楼宇数目为何;当局至今向多少幢该等楼宇的业主发出指示,以及当中有多少幢是楼高七层或以下的唐楼或楼龄40年或以上的旧楼;在该等唐楼或旧楼当中,已成立及未成立法团的楼宇数目,以及已遵从指示的楼宇数目分别为何;
(二)自上述条例于二○○七年实施至今,当局对违例人士提出检控的数目为何;当中涉及唐楼或旧楼的个案数目为何;是否知悉有关人士未有遵从指示的原因,以及当中有否包括未有法团统筹有关工程,以及有一小撮业主拒绝分摊费用;若有包括该等原因,鉴于当局会向未有遵从指示的楼宇的全体业主提出检控,有否研究此举会否对愿意进行改善工程的业主不公平;及
(三)针对部分业主拒绝分摊有关费用和没有法团因而未能开展工程的个案,当局现时有何措施协助有关的业主遵从指示;政府会否考虑推出类似「楼宇更新大行动」的资助计划,加快改善楼宇消防设施;若会,具体的安排为何;若否,原因为何;鉴于上述条例适用于不同楼龄和高度等类别的综合用途建筑物及住用建筑物,当局会否考虑修订该条例,以便对不同类型的楼宇作出更适切的规管?
答复:
主席:
香港法例第572章《消防安全(建筑物)条例》(《条例》)于二○○七年七月生效。《条例》规定于一九八七年三月一日或之前建成的综合及住宅楼宇,必须提升至切合现代要求的防火保障。该等旧式楼宇在落成时的消防安全水平,较现代标准有明显差距,例如当时法例并没有规定综合楼宇的商用部分装设自动洒水系统等,故此有必要改善。
消防处及屋宇署分两个阶段对目标楼宇展开联合巡查,首阶段包括约9 000幢旧式综合楼宇,次阶段包括约3 000幢旧式住宅楼宇。两个部门会就楼宇的消防装置及消防建设项目,向业主及/或占用人发出消防安全指示(指示),以提升基本防火措施。就楼宇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方面的消防安全措施而言,《条例》的执行部门为屋宇署;而消防装置或设备则属于消防处的责任范围。
(一)截至二○一三年二月底,在全港约9 000幢旧式综合楼宇中,两个部门联合巡查了6 041幢,并向当中3 358幢的业主及/或占用人发出了合共112 803张消防安全指示。在收到指示的3 358幢楼宇中,楼龄达40年或以上的有3 112幢;有业主立案法团或单一业权的有1 393幢。在已发出的消防安全指示当中,25 877张(即23%)已获遵办。
(二)假如业主或占用人没有合理辩解而未能遵从指示,可被检控。截至二○一三年二月底,执行当局向未有遵从消防安全指示的楼宇业主及/或占用人或业主立案法团,共提出38宗检控,涉及11幢楼宇,当中有七幢楼宇的楼龄为40年或以上。
一般来说,执行当局会给予业主/或占用人一年时间遵从指示。如果他们需要更长时间筹办和进行改善工程,可向执行当局申请延期。该些申请所举出的原因,主要是需要更多时间商讨改善工程及筹集资金,以及计划将消防改善工程与有关大厦本身的大型维修工程合并进行等。
执行当局会在不损害基本消防安全的大前提下,以灵活和务实的方式处理每宗个案,例如合理放宽部分规定,或接受业主及/或占用人提出的替代方案,或延长遵从指示的期限等。在约87 000张未遵办的指示中,77%获延期一年至五年不等,另有23%未到期限。
假若业主及/或占用人未能在合理时间内遵办指示,但又未能提出理据支持延期的申请,执行当局有责任按《条例》采取执法工作,以确保旧式楼宇的消防安全。至于在提出检控前,当局会考虑每宗个案的相关证据及情况,包括个别业主及/或占用人就指示所采取的跟进行动等。
(三)现时,执行当局会把没有成立业主立案法团的大厦个案转介至该区民政事务处,由该处协助成立业主立案法团,从而令统筹和协调改善工程更加畅顺。民政事务总署在二○一一年推出「大厦管理专业顾问服务计划」,委聘物业管理公司协助有关大厦成立法团、申请各种大厦维修资助计划和贷款、跟进维修工程及招标等。香港房屋协会亦会向业主提供有关筹组业主立案法团的意见及最高三千元的资助。
为协助私人楼宇业主保养及维修其楼宇,屋宇署、香港房屋协会及市区重建局一直为有需要的业主提供多项财政支援计划,包括「楼宇安全贷款计划」、「楼宇维修综合支援计划」及「长者维修自住物业津贴计划」。与《条例》有关的消防安全设施工程,已列入这些计划可获资助或贷款的工程范围内。申请这些计划的程序亦已简化,业主只须填妥「楼宇维修综合支援计划」的一套申请表格,便能作出多项申请。
至于《条例》的涵盖范围,我们在草拟《条例》时已考虑到目标楼宇的实际情况,而且执行当局会在不损害基本消防安全的大前提下,以灵活和务实的方式处理每宗个案。我们明白这些旧楼业主在遵办指示方面的困难,但提升大厦消防安全水平对保障性命财产至为重要。因此,我希望旧楼业主和居民同心协力,尽快遵办消防安全指示,以保障自己和家人的安全。
完
2013年3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3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