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发展局局长陈茂波今日(五月二十八日)在立法会发展事务委员会会议上就重建根据公务员建屋合作社计划兴建的公务员楼宇的开场发言:
主席,我在大家讨论这议程前有数点想跟大家说。公务员合作社的背景及重建合作社的程序相信大家都耳熟能详,所以我不会在此重复。或者,在议员们提问前,我简单讲几点初步的观察,供议员们参考。
根据地政总署资料,截至二○一三年三月底,在已解散的117个前合作社楼宇中,这包括4 640个单位,约有46%的物业业主曾向地政总署申请撤销转让限制。当中67%的物业业主在缴付土地补价后,已撤销他们单位的转让限制。从以上缴付土地补价的个案数字来看,缴付土地补价不似是窒碍合作社单位自由转让的主要因素。由于不时仍有业主提出补价,我们相信私人参与重建合作社楼宇,仍然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途径。
除私人重建外,现时合作社业主也可向市区重建局(市建局)“需求主导”先导计划提出申请。根据二○一一年二月公布的《市区重建策略》,市建局推展重建项目,可由该局自行提出,也可通过市建局“需求主导”先导计划进行。
合作社社员在取得相关物业的业权后,他们可考虑向市建局申请通过“需求主导”先导计划,进行重建。市建局会以一套统一的准则,包括业主同意比率、楼宇状况和地盘面积等,筛选合适的申请。
除以上两种途径外,在重建合作社的讨论中,我们收到有意见认为政府应为已解散的前合作社楼宇业主提供补地价优惠,甚至是免补地价,以加快重建,释放地段未用尽的楼面面积,达到增加房屋土地供应的目标。在这个议题上,我们亦注意到社会上的意见并非一致。我们必须指出,如撤销或以任何形式修改前合作社楼宇业主的补地价责任,变相等于以公帑向他们作出补贴,这个做法必须有充分的公众利益理据支持,我们才会考虑。尽管如此,从善用土地资源的角度,政府就如何协助合作社楼宇重建,一直持开放态度,并乐意继续与各持份者和议员们沟通和探讨。
自今年一月蒋丽芸议员就重建合作社楼宇在立法会提出口头质询后,发展局的同事,以及公务员事务局、地政总署和市建局的同事已从多角度着手研究有否可行方案可利便合作社的重建。但我希望议员明白,这个课题有其政策和技术上的复杂性,我们在考虑任何建议时,一定要仔细研究有关的理据、方案的公平性和它对其他政策的影响。
以下,我们很乐意回答议员的提问。多谢主席。
完
2013年5月28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8时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