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发展局局长根据《议事规则》第49E(2)条动议议案的总结发言(只有中文)

以下是发展局局长陈茂波今日(七月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2013年建筑物(小型工程) (修订)规例》及《〈2012年建筑物法例(修订)条例〉(生效日期)公告》动议辩论的总结发言全文:

代主席先生:

首先,我要感谢负责审议与招牌监管制度有关的附属法例的小组委员会主席卢伟国议员及其他委员,为有关法例提供了宝贵意见。小组委员会一共召开了三次会议,当中亦邀请了相关团体和业界代表发表意见,就法例的具体运作作出详细讨论。我很感谢各位议员在这方面给予我们的意见和努力,亦很多谢刚才几位议员对我们修订法例引入招牌监管制度的意见。综合大家的意见,我就几方面作出简单回应。

根据屋宇署最近完成的全港僭建物清点行动的初步估算,全港现在有大约12万个违例招牌,这绝对不是一个小的数目。正正因为违例招牌的数目众多,而且考虑到现时大部分的违例招牌并不属于危险招牌,我们希望以务实的方式,引入招牌监管制度,与屋宇署的执法行动相辅相成,使屋宇署能够从多方面监管及加强招牌的安全。

我们会透过招牌监管制度,容许在二○一三年九月二日前竖设并符合主要是大小尺寸标准的违例招牌,在经注册建筑专业人士或注册承建商进行安全检查、加固及核证后可继续使用。此外,招牌负责人在其招牌被核证后的五年内,须递交新的检核申请或拆除招牌。在实施招牌监管制度后,屋宇署会继续对未被检核的违例招牌及危险或弃置的招牌采取适当的执法行动。

刚才郭伟强议员和胡志伟议员都有提及,是否在一些大厦外竖建招牌时,需要获得业主或业主立案法团的同意,正如卢伟国议员刚才所说,小组委员会就这个问题曾作出深入的讨论,在大厦外墙竖建招牌,要获得各业主的同意,是涉及产权及大厦管理的课题,可惜这并非在《建筑物条例》的立法原意范围之内。根据《建筑物管理条例》,业主在民事法律上负有对大厦公用部分提供妥善管理的责任,而公契则界定了业权人之间的权利、权益和责任。大厦公契由缔约方执行,而政府并不是大厦公契的缔约方。若有人士打算建造或悬挂外墙招牌,必须审慎查阅相关的地契及大厦公契,以确保不会抵触相关条款。若遇到有任何疑问,应根据《建筑物管理条例》及大厦公契等法律文件解决有关纠纷。

刚才胡志伟议员提出,是否可以在表格上加强警告字眼,提醒承建商,他们如没有得到业主或业主立案法团的同意时,是侵犯了私有产权,是应该知悉他们的法律责任,这点我们是会考虑的,我的同事会就此作出跟进。

对于在大厦的公用部分竖设招牌,目前屋宇署采取了一系列的行政安排,提醒相关的建筑专业人士须先获得有关业主的同意,同时令整栋大厦的业主或法团及时得悉,使他们可与拟建招牌的人士跟进有关事宜。在招牌监管制度之下,如相关大厦有成立业主立案法团,屋宇署会要求进行招牌检核的人士提交业主立案法团的资料,并会主动通知法团有关的招牌检核申请。因应委员的关注,正如我刚才所说,屋宇署会在表格内提示招牌检核申请人要留意有关楼宇公契中的条文,并且应通知相关的物业管理公司、法团或业主。此外,屋宇署会于申请表格内添加注释,提醒申请人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

主席,小组委员会亦曾讨论招牌监管制度下的检核周期。在这制度下,招牌拥有人在其招牌检核后的五年内,须递交新的检核申请或把其招牌拆除。在该五年期间,招牌拥有人有责任适当地保养其招牌。拟议的五年周期,是在解决现存违例招牌引致的楼宇安全问题和避免为商户带来过度不便之间取得平衡。

若被检核的招牌位处于参加强制验楼计划的大厦,该些招牌须于招牌监管制度下每五年作检核,亦须根据强制验楼计划的规定接受安全检查。强制验楼计划规定楼龄达三十年或以上的私人楼宇须每隔十年就楼宇的公用地方、外墙、伸出物及招牌作安全检查。这项计划的检验范围除涵盖有关楼宇经批准的部分外,亦涵盖违例加建但已根据检核制度被检核的小型工程,包括违例招牌。强制验楼计划的规定能在招牌监管制度以外对这些招牌加多一重的检查。

此外,如经检核的招牌后来因情况有所改变或缺乏保养而变得危险,屋宇署亦可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迅速采取执法行动,着令招牌拥有人清拆有关招牌或进行工程以使其安全。

刚才谢伟铨议员提到,我们的监管制度会不会特赦了这些违例的招牌。主席,这是绝对不会的,因为通过检核的招牌,由于在竖立前未有向建筑事务监督作任何申请,它们在检核后仍属于违例工程,但由于它们不涉及安全问题,亦符合其他设计和建造的标准,建筑事务监督暂时不会就这些违例招牌采取法律行动。

刚才谢伟铨议员和胡志伟议员都有提到这些招牌的灯箱的光度、闪动的频率和开关的时间。对于这方面,代主席先生,由于光污染不属于《建筑物条例》的监管范围,所以有关的问题不能够包括在招牌监管制度的考虑之列。但有关的设置、外置照明和视像广告招牌对附近居民的影响,就这问题,环境局已经在去年一月发出了《户外灯光装置业界良好操作指引》的参考资料,屋宇署会在日后修订作业备考,亦会提醒业界参考环境局发出的指引。

主席,违例招牌是本港一个存在已久的问题。招牌监管制度除了能进一步加强招牌的安全之外,长远来说,此制度能协助屋宇署进一步建立一套有关招牌的资料库,掌握更多有关违例招牌的资料,包括其拥有人、位置以及尺寸等等,从而使屋宇署能更有效的监管违例招牌,并完善对违例招牌的执法行动。屋宇署亦会推行一套配合招牌监管制度的执法计划,希望能解决违例招牌所带来的安全问题。

至于刚才胡志伟议员提到是否可以在这条例生效前,就全港十二万个招牌做资料纪录,我们认为在这阶段这个未必是最有成本效益的做法。过去几年,由二○○六至二○一二年期间,屋宇署一共发出了一万一千张拆除危险构筑物的通知,并且拆除了大概两万个弃置或危险的招牌。屋宇署在强制验楼部和楼宇部之内大概有五百三十名专业和技术人员,另外在招牌监管组里有十九名专业和技术人员。他们的工作范围之一,是负责就危险或弃置的招牌,或违例的招牌,采取执法行动。这个工作是屋宇署对楼宇安全和维修执法整体工作的一部分,如果我们在实施这个计划之前对全港十二万个招牌再进行一次登记,而其中绝大部分没有即时危险的话,在工作量和资源调拨的优次来说,恐怕暂时不适宜这样做。

为了让招牌拥有人、业界及公众深入认识招牌监管制度的细节,屋宇署已经准备了相关的小册子、作业备考及技术指引,并会在制度实施前,即今年九月二日之前,进行一系列的公众教育和宣传计划。在制度实施之后,屋宇署亦会适时检讨制度的细节,并参考各位议员在小组委员会及今天会议上提出的意见,再将这个计划改善。

透过屋宇署各项针对招牌的措施,加上招牌拥有人、业界及公众的合作,我们有信心能逐步解决招牌所引致的楼宇安全问题。主席,我谨此陈辞。


2013年7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3时58分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