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今日(十月九日)立法会会议上何俊仁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陈茂波的书面答复:
问题:
关于位于在(i)八乡、(ii)石岗、(iii)锦田南、(iv)锦田北、(v)大棠及(vi)唐人新村的分区计划大纲核准图(大纲图)范围内的政府土地的情况,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在上述的大纲图范围内并规划作农业用途或露天贮物用途的各幅政府土地的下列资料;
大纲图名称:
大纲图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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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注册处登记的地址 | 在土地注册处登记的新界地段号码 | 大纲图订明的用途(农业/露天贮物) | 面积(平方米) | 现时的使用情况(例如閒置、以短期租约租出及其他)(请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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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二)由二○○五年至二○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政府有否发现上述大纲图范围内的政府土地被非法占用;若有,每年的有关投诉数目、证实的个案数目及曾采取的跟进行动为何;及
(三)由二○○七年至二○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城市规划委员会分别接获、批准及否决了多少宗提出把上述大纲图范围内的政府土地由农业或露天贮物用途改作其他用途的规划申请,并按年及大纲图列出分项数字?
答复:
主席:
就问题的各部分,我回复如下:
(一)及(二)问题要求当局列出位于元朗区六份分区计划大纲图内规划作「农业」用途或「露天贮物」用途的各幅政府土地的资料,包括有关土地在土地注册处登记的地址及新界地段号码等。土地注册处负责登记及提供已批租土地(一般称为「私人土地」)的资料供公众查阅。除极少数根据《政府土地权(重收及转归补救)条例》(第126章)被重收的私人土地以及无主物业外,政府不会拥有土地注册处纪录当中的土地,政府土地亦无地段号码或地址。被重收的私人土地的前业权人可根据法例提出给予宽免的呈请;无主物业的相关人士亦可申请重新接管有关物业,这些土地似乎与问题无关。
至于一般所指政府土地,即未经批租的土地,有关资料不会载于土地注册处纪录,除非政府对有关土地有特定用途(例如作为公共设施等),否则一般并不会作为独立地块处理。当局亦并无就各分区计划大纲图内划为不同用途的政府土地编制土地纪录册。因此当局未能提供此部分所要求的有关该六份分区计划大纲图内各幅政府土地的详细分项资料及使用情况。根据地政总署观察,现时位于该六幅分区计划大纲图内划为「农业」及「露天贮物」用途的未批租政府土地,分布零散和夹杂在私人土地之间,现时大部分为临时构筑物、树丛、政府土地牌照用地、短期租约用地、河道、斜坡及坟墓等所复盖。
一般而言,分区地政处在接获非法占用政府土地的投诉后,会按适用程序核实及跟进个案,包括根据《土地(杂项条文)条例》(第28章)在事涉地点张贴通告,饬令占用人于限期前停止占用有关政府土地。倘有关人士于通告期届满仍未有遵照有关通告的规定,分区地政处会清拆及移走占用政府土地的构筑物及物件,并考虑作出捡控。在过去十年,当局清理的非法占用政府土地个案,每年平均约为5 600宗。地政总署并没有就问题所述六份分区计划大纲图内划为「农业」及「露天贮物」用途的政府土地被非法占用的个案数字另行统计。
(三)就问题所述的六份分区计划大纲图,地市规划委员会自二○○七年起至本年七月三十一日接获将划为「农业」及「露天贮物」用途土地改作其他用途的规划申请当中,大部分只涉及私人土地或同时涉及政府土地及私人土地,只有个别个案只涉及政府土地。上述同时涉及政府土地及私人土地的规划申请有70宗,只涉及政府土地的申请有四宗。有关数字载于附表。
完
2013年10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