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发展局局长就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动议辩论的总结发言(只有中文)

以下是发展局局长陈茂波昨日(十月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动议辩论的总结发言全文:

主席、各位议员:

多谢刚才有二十位议员就这项议案发表意见。我在首次发言时已扼要澄清了几点议员和公众就我太太曾经和外家亲属一齐在古洞拥有农地的事情。现在,就议员们刚才提出的一些其他关注,我再作以下补充说明,好让各位能更好地掌握事情的来龙去脉。

郭家麒议员、李卓人议员指控我就农地一事,第一次回应时说“不记得、不关事”,第二次时说“我太太和家人”,第三次说多些,是“太太和她的儿子”。这个指控是非常误导的。我相信有出席立法会发展事务委员会会议的议员都知道,这不是事实,因为在传媒报道事件当天,即七月二十二日(星期一)早上,分别在事务委员会会议前及会议后,我是主动会见传媒并回答提问,在会上亦回应了议员的提问,然后才飞往天津开会。翌日(星期二)我身在天津,亦主动回答传媒的追问。因此,说我在第一次回应是说“不记得、不关事”是不正确的。至于“我太太和家人”一词引起的误解,我之前其实有澄清过,不过现在我再一次澄清。这个误解涉及同一个早上,两次跟传媒的讲话(media standup),是发生在七月二十二日。第一次是在开发展事务委员会之前,我进去开会前走到“咪兜”这样说:“我太太曾经是一间公司的董事和少数权益股东,那间公司是由她和她的‘屋企人’、她的‘家族成员’所拥有,那间公司在一九九四年,即十九年前在上水买入面积大概两万平方呎的农地。”这里所指的公司很明显就是国万公司,她的“屋企人”和她的“家族成员”是指我太太外家的亲属。我第二次的standup是开完那个会出来时,再到“咪兜”前。传媒的第一条问题问我︰“你在Orient Express这间公司有甚么实际权益呢?”我当时的回答是︰“在Orient Express这间公司,我没有实际权益。那间公司是我太太和‘屋企人’的。”当时传媒提问和我回答的,都是在说Orient Express这间公司,“屋企人”当然包括“子女”。因此这两段说话所指的股东是不同公司的股东,前者是指国万,后者是指Orient Express。现在回想起来,当时如果我就国万公司的其他股东的用语,是说“我太太外家的亲属”,那便不会产生误会。引起不必要的误会是不幸,亦是我始料不及,但是我必须重申,我绝对没有隐瞒或是故意混淆视听。

主席,梁继昌议员说他是以专业态度、专业判断去看这些问题。但是梁议员提出的质疑可谓片面和武断,不过我无意在这里逐一反驳。我只是就其中三点作一些说明。第一,他提到上市公司条例,提到关联人士、关联人士的定义,亦将这一套东西套用在我的头上。在今次的事件上,我认为这样是不恰当的。主席,适用于我作为发展局局长的守则,是《政治委任制度官员守则》和《行政会议成员守则》,它和上市公司条例、关联人士的概念并不相同,亦不可以混为一谈。在给予公众查阅的行政会议成员的利益申报表上所适用的并非上市公司条例的关联人士的守则,而是我刚才所说的《政治委任制度官员守则》和《行政会议成员守则》。我在开场发言时已说过,我是按这两个守则的规定作出申报。第二点,梁议员刚才提及在七月二十六日,发展事务委员会里有一个议案通过不了,那个议案是要我公开我和家属在新界东北的土地权益。主席,我记得当时我在会里有问过梁议员“家属”的定义是甚么呢?是不是指“我的太太和子女”呢?梁议员当时回答说“不是”。那么是包括一些甚么亲属呢?梁议员亦没有说。这样的要求叫人怎么遵从呢?究竟那个申报的亲属范围有多阔呢?是不是真的可以执行到呢?这个要求是否公道呢?不过,我想重申的是,第一,现时我太太和子女在新界东北新发展区里并没有拥有任何土地权益,我本人也没有。第二,除了国万所持的古洞农地外,我太太的外家在新界东北新发展区亦没有拥有其他土地。第三点,梁议员提到,作为公司秘书,我太太和屋企人合作做生意,涉嫌有利益冲突。这个指控太严重、太武断。我想请他具体地指出,在哪方面有冲突、如何冲突,请他拿证据出来。虽然在议会里每位议员的发言也有免除法律责任的保护,不过我很希望各位议员也不要信口雌黄。李卓人议员提问到我向特首梁振英先生的申报是否一个“补镬”的申报。这个绝对不是一个“补镬”的申报。我之前在回答议员提问时已经再三讲过,我在二○一二年九月下旬,当我知道这块古洞农地坐落在新界东北新发展区内之后,我主动向特首梁振英先生申报,我是已经按机制作出申报。

主席,此外亦有几位议员和政党提问到有几间离岸公司的股东和董事是谁,以及提出质疑。就此,我其实在刚才开场发言时亦已交代过,Excellent Assets Limited(EA),Fidelity Management Limited(FM),New Horizon Assets Limited(NH),都是以代理人的身分代外家持有在国万的股权。事实上委托代理人公司代为持股并非甚么新鲜事物,是很常见的;委托人是想保障个人的私隐,与我无关。我绝对没有利用EA、FM或NH以代理人的安排去隐瞒我自己在农地上有甚么利益,更加没有瞒税。代理人公司所持的股份并不属于代理人公司所拥有,他只是以信托的形式代委托人持股,代理人只可以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行使股权的相关权利,不可随意处置相关的股份,亦不可以在未有授权的情况下透露委托人的身分。

主席,以代理人身分代持股份并非罕见,我提供两个公众也熟知的例子。第一个,何俊仁议员去年被投诉蓄意隐瞒在一间公司担任董事,以及持有股份的利益,以及透过该公司持有的土地和物业的利益。第二个是涂谨申议员以前亦曾经被投诉无登记持有标股份的利益。在这两个个案中,何议员和涂议员都是以代理人身分代第三者持股。我相信议员对代理人持股这一点是很清楚的,因此不断追问这三间离岸公司的股东和董事是谁,如果不是不明白代理人持股的法律含意,就是没有抓这个问题的重点。由于代理人公司所持股份并不属于它所有,因此其股东和董事属谁,与它所持国万的股权属谁,是不相关的。更何况国万公司在七月二十四日的声明中已经指出,该公司自去年十月十日起,所有股东均是个人,并没有离岸公司牵涉在内。就后者,国万呈交予公司注册处的年报表亦已清楚反映。至于离岸公司的使用,在专业界和商界是很常见的;尤其在遗产承传的安排和控股方面,主要目的是保障私隐。一般而言,如果只是用来做控股公司而又不进行经营活动的话,选用离岸公司比选用香港公司方便和便宜。

主席,有好几位议员,亦有政党也问到国万公司在一九九四年七月向公司注册处提请成为不活动公司,其后又收取半年六十元的租金,涉嫌虚假陈述,甚至瞒税。就税务方面,之前我在开场发言时已经解释清楚,我不再重复。事实上国万在二○一三年九月二日发表声明澄清,是九月二日发表声明澄清而不是谢伟俊议员所问是不是今日提出来的新论点,不是新论点。主席,容许我引述该声明如下,这是一个节录的引述:“国万在一九九四年五月购入古洞农地时,并没有打算将之出租,当时国万只是持有该农地,并没有其他土地或其他资产,亦没有进行任何经营活动。故此在同年七月向公司注册处提交将公司成为不活动公司的陈述,是当时的实况。”因此并不存在甚么虚假陈述。此外,国万公司除了这幅农地之外,并没有其他资产,亦没有经营任何生意,因此当时并没有将这间公司转回为活动公司,然后才收保障公司对土地权益的象征性租金,只是因为没有“为意”,国万公司在声明之中已经表示它会委托专业人士去跟进。

主席,有议员,梁继昌议员和梁家杰议员问到Classic Success这间公司和我太太和我有甚么关系。事实上,我太太在今年七月二十五日的声明中已经指出,她、我们的子女、我和Orient Express在Classic Success这间公司里面并没有任何权益,并且会委托律师查核证明。

至于胡志伟议员的质询,我必须重申,我已经按照《政治委任制度官员守则》和《行政会议成员守则》的规定作出申报。为了避免可能出现利益冲突的嫌疑,我太太亦主动于去年十月十日将她透过Orient Express所持有的国万的全数股权(即37.5%)全数出售。现时我太太和子女在新界东北新发展区并无拥有任何土地权益,我本人亦没有。

莫乃光议员提问我怎样处理新界东北的征地赔偿,主席,我必须指出征地赔偿的机制是于一九八○年代由立法局审批,由地政总署每年按机制去独立检讨,以及调整更新赔偿额,一年两次并且刊宪。发展局和我本人并没有参与其中。

至于囤地的指控也是脱离事实,国万是在十九年前买入农地,如果有心囤地的话,就不会只买一次。事实上亦没有人有能力预知这块农地十九年后作甚么用途。

谢伟俊议员建议我以宣誓方式陈述整件事件。主席,容许我表达我认为真的没有需要,因为我一直是据实回应议员和传媒的查询。我希望议员和各位传媒朋友明白,我已经主动按机制作出披露和申报,并据实回应你们的提问。

对于有评论指我以“挤牙膏”方式回应古洞农地事件,我相信有出席立法会发展事务委员会七月二十二日会议的议员都知道,在传媒报道事件当天,即七月二十二日早上,那天是星期一,我分别在事务委员会会议前和后,都是主动会见传媒并回答提问;在事务委员会的会议上亦回应了议员的提问,然后飞往天津开会。第二日(星期二),我身在天津亦主动回答传媒的追问。之后,我出席了事务委员会四次有关新界东北的公听会,亦分别在会议上及会议后回答议员和传媒的提问。另一方面,我太太和国万公司在七月二十四日(星期三)亦分别发表了声明,回应大家关注的地方。随后我太太再两次发出声明澄清,这些都是一个星期左右内发生的事情。由于农地是外家所拥有,并且涉及时间久远,他们去翻查资料亦需时,我必须指出,我和太太已尽速据实向大家解释和交代。

主席,我明白社会和立法会议员关注古洞农地事件,但我希望事件不影响大家对政府开拓土地和新发展区计划的理性讨论。我们于今年七月四日公布新界东北新发展区的修订方案,主要将古洞北和粉岭北两个新发展区,作为现时的粉岭/上水新市镇的扩展部分,并将坪𪨶/打鼓岭纳入新界北部地区发展研究中重新规划。我们公布的方案,是经过仔细考虑收集到的公众意见,以及规划及工程技术研究和技术评估结果。

“粉岭/上水/古洞新市镇”计划是九七回归后的第一个新市镇发展,是我们中长期土地供应的一个重要来源,亦是二○二二年起房屋供应的一个主要来源,提供60,700个单位,其中六成约36,600个为公屋或居屋单位。

“粉岭/上水/古洞新市镇”计划的规划及工程研究工作,主要是由规划署、土木工程拓展署及公开聘请的顾问公司进行,在研究的过程中,发展局并不会主导个别地段的详细规划设计工作。而在进行规划研究和拟备方案时,亦不会考虑个别地段的业权人身分。未来,发展局及相关部门会继续做好我们的工作,亦会与受影响人士商讨清拆及安置的安排,务求使到这个对香港未来发展至关重要的新市镇计划得以顺利推行。

我亦希望议员不要拖延这个经过十多年的研究、谘询和反复讨论的计划,更不要因为我太太外家的事,误解甚至阻挠这个为香港人发展的新市镇计划。

事实上,郭家麒议员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动议的议案是没有需要,亦不公道。他上星期在内务委员会的发言和今早电台播出他对我的批评,亦与事实不符。我恳请各位议员否决议案。

我会和公务员同事继续全心、全意、努力为香港房屋和经济持续发展做好土地供应的工作,我亦衷心感谢发展局和属下各个部门同事的明白和支持,并对他们致力服务市民的精神表示衷心谢意。

多谢大家。


2013年10月10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0时2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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