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八题:乡村式发展地带

以下为今日(十月三十日)立法会会议上陈家洛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陈茂波的书面答复:

问题:

政府在二○一三年十月十六日回复本会议员的质询时指出,现时法定图则中规划为“乡村式发展”的土地的总面积为33平方公里(约占香港总陆地面积3%),可供兴建低密度住宅,包括新界小型屋宇(俗称“丁屋”)。按现行政策,现时642条认可乡村的男性原居民,每人可以一生人一次向当局申请批准在其所属乡村范围内兴建一所丁屋自住。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当局在二○一三年二月六日回复本会议员的质询时表示,规划署在制定法定图则的乡村式发展地带时,会考虑未来十年丁屋需求量的估算和其他因素,但又同时表示政府并无掌握每条认可乡村的合资格原居民未来对丁屋的需求,在此情况下,当局根据甚么准则衡量需要预留多少土地应付未来兴建丁屋的需求;

(二)鉴于过去十年,地政总署接获兴建丁屋的申请不足17 000宗,有否评估该等申请所涉及的土地面积为何;

(三)有没有评估现时尚未兴建丁屋的乡村式发展用地可供兴建的丁屋数目;若有,详情是甚么;若没有,政府根据甚么理据预留约932公顷的土地作乡村式发展;

(四)政府会不会再考虑释放部分乡村式发展用地作其他住宅发展用途;若会,预计可释放的土地总面积是多少;若不会,原因是甚么;

(五)鉴于现时有不少认可乡村的原居民已在香港拥有其他居所或已移居海外,政府有没有调整对各条认可乡村原居民兴建丁屋的土地需求的估算;若没有,原因是甚么;及

(六)鉴于现时有不少丁屋并非由原居民及其后代居住,已偏离政策原意,政府会不会考虑立即开展丁屋政策的检讨工作;若会,详情是甚么;若不会,原因是甚么?

答复:

主席:

小型屋宇政策自一九七二年起实施。根据有关政策,年满18岁,父系源自一八九八年时为香港新界认可乡村居民的男性原居村民,得以一生人一次向当局申请,在其所属乡村内的合适土地上建造一所小型屋宇自住。全港获核准的认可乡村共642条。

可建小型屋宇的土地,一般限于“认可乡村范围”。一般来说,“认可乡村范围”是指在一九七二年十二月一日实施小型屋宇政策之前,在该认可乡村兴建的最后一间乡村屋之边沿起计300呎的范围,合资格的原居民在这范围内申请兴建小型屋宇可获考虑。

如申建小型屋宇地点超出“认可乡村范围”,但位于相关法定规划图则(即发展审批地区图或分区计划大纲图)内划为“乡村式发展”的地带,而该“乡村式发展”地带是包围或与该“认可乡村范围”重叠,申请亦可获考虑。如申请地点在“认可乡村范围”内,但位于“乡村式发展”地带以外,视乎所在位置不同土地用途地带的规定,申请人亦可向城市规划委员会(城规会)申请规划许可,如获规划许可其申请亦可获考虑。

然而,如申请地点超出“认可乡村范围”,而又并非位于“乡村式发展”地带内,则有关申请一般不会获考虑。此外,有部分“乡村式发展”地带与“认可乡村范围”完全不重叠,位于该些“乡村式发展”地带上的小型屋宇申请一般也不会获考虑。

根据现时的法定规划图则,一般来说,“乡村式发展”地带的规划意向,主要是反映现有村落,以及于认可乡村内供原居村民兴建小型屋宇之用。就问题提及约33平方公里“乡村式发展”地带,是当局于本年十月十六日回复立法会有关“本港可发展用地”的质询时,指在现时法定规划图则上划为“乡村式发展”用途地带的土地面积。根据以上两段所述就兴建小型屋宇申请是否获当局考虑的不同情况可见,该面积并不等同可供加建小型屋宇的土地面积。此外,该面积当中包括了现有已兴建的村落及基本设施。

问题中亦提及932公顷“乡村式发展”用地,是当局于二○一二年十月十七日回复立法会有关“空置政府土地”的质询时,指截至二○一二年六月底在“乡村式发展”用途地带内,未批租或拨用的政府土地面积数字。有关土地的统计数字、计算方法,以及全港分布地图已上载于发展局网页。该等土地并不等同可供加建小型屋宇的土地面积,亦并不等同预留作兴建小型屋宇之用,例如当中包括不少形状不规则的地块,或是已兴建小型屋宇间的通道或空间,其宽度面积不足以加建小型屋宇。

就问题的各部分,我回复如下:

(一)、(二)及(三)规划署在制定法定规划图则的“乡村式发展”地带时,会考虑现有的村落、“认可乡村范围”、认可乡村未来十年的小型屋宇需求量估算及附近的环境等因素,亦会因应其他个别地点的规划因素如地理位置、地势及环境限制等一并考虑。例如地形崎岖、草木茂盛、有特殊生态价值的地方,以及溪涧和墓地等,均不会纳入“乡村式发展”地带内。在制定有关分区计划大纲图时,规划署亦会谘询有关政府部门包括民政事务总署及地政总署。

就未来的小型屋宇需求,政府并无掌握全部六百多条认可乡村每条村未来所有合资格人士对小型屋宇的需求,亦并无对小型屋宇的需求作出整体的估计。规划署在制订个别法定规划图则的“乡村式发展”地带、或城规会审议与小型屋宇发展有关的规划申请时,会透过地政总署谘询相关的村代表,获悉的资料只是用作城规会考虑个案的其中一个因素。

虽然政府现时在核实未来十年小型屋宇需求方面存在困难,但现时的政策执行是从管理供应眼。政府在制订法定图则内的“乡村式发展”用地,以及城规会考虑“乡村式发展”用途地带内的规划申请时,小型屋宇需求并非唯一的考虑因素。

有为数不少的小型屋宇建于属私人业权的土地,该等土地大小没有划一标准,故地政总署并无现成统计资料显示所有小型屋宇申请所牵涉的总土地面积。此外,正如上文所述,该932公顷“乡村式发展”用地的土地面积并不等同可供加建小型屋宇的土地面积;并非所有属“认可乡村范围”或“乡村式发展”地带的土地都可供兴建小型屋宇。而地形、地理环境、个别地段的大小及分布等,亦直接影响土地的使用。因此,我们无法评估在现有可供加建小型屋宇的土地上,实际上可加建多少小型屋宇。

(四)正如上文所述,“乡村式发展”地带的规划意向,主要是反映现有村落,以及于认可乡村内供原居村民兴建小型屋宇之用。设立此地带的目的,亦是要把乡村式发展集中在地带内,使发展模式较具条理。

“乡村式发展”地带的规划意向是用作于小型屋宇政策下兴建小型屋宇。再者,该些地带散布全港不同地区,鉴于分布零散及基建限制,一般而言不适宜作大规模发展之用,即使要开发当中较为大幅及较具发展潜力的土地,正如其他乡郊土地一样,我们亦必须透过全面规划及工程研究,确定相关土地的发展可行性和基建设施配套,方可进行发展。仅将个别“乡村式发展”用途地带内部分用地改作较高密度的住宅发展,在规划及基建配套方面均不合适。

(五)一般而言,合资格原居村民若申请透过私人协约方式批出政府土地兴建小型屋宇时,如该村民定居于海外而未能证明他将返回本港并居于村内的意愿,地政总署一般不会考虑其申请。

如上述,政府并没有掌握全部六百多条认可乡村每条认可乡村合资格原居村民对小型屋宇的需求,因此亦无从作出整体的估计,或因应居于海外的原居村民的分类估算。此外,地政总署未能统计或估计各认可乡村现时18岁或以上合资格原居村民的数字,原因是这个数目会随原居村民出生、成长和离世而改变;况且是否申请兴建小型屋宇视乎个人环境和意愿,并非每名18岁以上的合资格原居村民都会提出申请。 

(六)政府就该政策的立场,过去已在不同的公开场合阐述。小型屋宇政策自推行以来,整体社会与乡郊环境已有重大改变。在现今的土地用途规划及善用土地资源的前提下,政府认同有检讨小型屋宇政策的需要。有关检讨无可避免涉及法律、环境、土地规划及土地需求等复杂问题,这些问题均需要审慎检视。对任何关于小型屋宇政策的建议,政府没有既定立场,我们会保持一贯的开放态度,小心研究每一项建议,与社会各界继续保持沟通和讨论。


2013年10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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