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郭伟强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陈茂波的书面答复:
问题:
有工会指出,发展商近年在设计楼宇时为求令楼宇有豪宅的华丽外观以吸引买家,往往在楼宇外墙采用大量铝板、云石及大幅的落地玻璃。然而,采用该等物料会令楼宇日后维修外墙困难,亦增加维修工人从高处堕下的风险,而小业主亦可能因而须承担有关的法律责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每年室内装修及楼宇维修业的职业伤亡数字,并按年份、行业及伤亡类别列出分项数字;当中有多少宗及百分比的个案涉及楼宇外墙的设计及外墙维修工作;当局有否计划检讨现时外墙维修工作的安全指引,并针对新建成楼宇的外墙设计缺陷,尽快推出补救措施,以保障维修工人的职业安全;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过去五年,当局共接获多少宗小业主就楼宇维修和保养事宜求助的个案;会否严格规定发展商须在住宅物业的销售文件、大厦公契及其他相关文件内,列明有关的维修和保养责任的详情,使准业主清楚了解自己的法律责任;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鉴于有建造业人士向本人反映,不少发展商及其建筑设计团队并不重视屋宇署就建筑物外部检查及维修设施发出的作业守则,当局会否考虑参考英国的建筑物设计及管理条例,立法规定发展商呈交的建筑图则,必须仔细考虑日后楼宇外墙维修的问题,并设置永久通道设施(包括(i)提供安全及合适的进出通道及工作台、(ii)在大厦外墙加设“羊眼圈”及螺栓等永久锱固装置供工人悬挂安全带、(iii)在安全及合适位置装置吊船并提供合适进出通道及设备及(iv)在外墙装设吊船定位设备以稳定吊船),以改善在建筑物外部进行维修期间的工作安全水平,确保工人的职业安全;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复:
主席:
就问题的三个部分,经谘询劳工及福利局和运输及房屋局后,我的答复如下:
(一)根据劳工处所提供的资料,装修及维修业在过去五年(截至二○一三年上半年)发生的工业意外,按年份及意外类别划分的分项数字载于附录。同期涉及“人体从高处堕下”的受伤个案为982宗,死亡个案则为20宗,其中10宗死亡个案是工人在从事楼宇外墙工作时发生的。劳工处已为各种高危工序(包括外墙维修)发出工作安全指引,并会因应工作环境的转变,不时更新指引。此外,职业安全健康局一直以来资助业界购买工作安全设备,包括流动式临时防堕系稳装置及全身式安全吊带等。
(二)屋宇署没有备存就业主因楼宇外墙的维修和保养事宜寻求协助的相关统计数字。
在发展项目落成前,发展商根据地契条款及有关指引,草拟大厦公契,以订明业权人之间的权利、权益和责任,包括维修和保养责任等事宜。
运输及房屋局表示,《一手住宅物业销售条例》(条例)(第621章)已于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全面实施。根据条例的规定,一手住宅物业的卖方须向公众提供发展项目的售楼说明书。售楼说明书须提供的资料包括大厦公契(或公契拟稿)的摘要,以及发展项目中的装置、装修物料及设备。就发展项目的外部装修物料而言,卖方在售楼说明书须列出外墙装修物料的类型、窗框及玻璃的用料、窗台用料及窗台板的装修物料、花槽装修物料的类型,以及阳台或露台装修物料的类型和是否有盖。
一手住宅物业销售监管局发布的《一手住宅物业买家须知》,有提醒一手住宅物业的准买家应留意大厦公契(或公契拟稿)内载有天台和外墙业权的相关资料,以及建议他们应阅览大厦公契(或公契拟稿)。
(三)发展项目在设计上如能顾及长远建筑物外部检查及维修的需要,并提供所需的设施,有助改善在建筑物外部进行有关工作的安全水平。为此,屋宇署已发出《认可人士、注册结构工程师及注册岩土工程师作业备考》,就建筑物外部检查及维修设施提供技术指引,鼓励建筑业界采纳有关建议。
鉴于不同的发展项目在设计上可能有其独特的要求和需要,在考虑应否规定新发展项目在设计阶段必须为日后楼宇外墙维修提供指定设施时,必须审慎研究建议对楼宇设计可能构成的影响。
另外,我们知悉建造业议会属下的工地安全委员会正就提升工人在建筑物外部工作安全的不同方案进行研究,同时会参考不同地区处理有关问题的经验和做法。政府会配合委员会有关的工作,以保障从事建筑物外部工作工人的职业安全。
完
2013年11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