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今日(一月八日)立法会会议上毛孟静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张炳良教授的回复:
问题:
早前终审法院就一宗上诉案件颁下判决,宣布政府就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所定的7年居港年期规定违宪。鉴于有不少政府政策对待香港永久性居民(下称“永久居民”)和非永久居民亦有所不同,有市民表示担心该等政策有否违反《基本法》第二十五条所载“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政府分别于二○一二年十月引入的买家印花税及于二○一三年二月调高的从价印花税同样适用于非永久居民,但前者对所有而后者对部分的永久居民不适用,当局有否评估该等税项有否违反《基本法》的上述条文;如评估结果为有,有何解决方案;
(二)鉴于按“港人港地”措施出售的土地的契约订明,在有关用地上兴建的住宅单位只可售予永久居民,当局有否评估该条款有否违反《基本法》的上述条文;如有评估,详情为何;如否,会否尽快进行评估,并向公众交代结果;及
(三)有否评估其他限制商业行为而对不同类别的居民有不同待遇的措施和政策,有否违反《基本法》的上述条文;如有评估,结果为何;如否,原因为何,以及会否尽快进行评估?
答复:
主席:
终审法院去年十二月十七日的裁决只针对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法院明言,此判决并不能被广泛地套用于所有公共服务。换句话说,应要考虑不同政府政策或服务的具体目标、立足基础及关键因素,以确定在对待香港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有所区别时,是否合情、合理和合宪。
《基本法》第25条订明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过,在法律面前平等的保障并非绝无例外地规定绝对平等。首先,该保障只要求相若情况给予相同的待遇。再者,即使处境类同的人,在有充份理据下,也可以有待遇的差别,而不抵触《基本法》第25条,即该待遇差别是为了达致一个“正当的目标”;该待遇差别与该正当目标有“合理关连”;并且不超过为达致该目标所需要的程度。
政府在制定包括规管商业行为的各项政策及措施时,一向有考虑相关的社会或经济目标、其宏观影响,以及公平营商环境的需要,并会确保符合香港的法律,包括《基本法》。虽然个别政策或措施有可能会对社会上不同群组作出不同待遇,然而,政府只会为达致合理的政策原意才作出有关做法。我现在就毛孟静议员质询中问及的具体政策作出回应。
物业市场需求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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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物业市场近年呈现炽热以至非理性亢奋。住宅物业方面,整体物业价格于二○一二年全年上升达26%,二○一二年年底的价格较二○○八年的低位大幅上升了117%;非本地买家占住宅物业市场的比例亦出现上升趋势。非住宅物业方面,零售铺位、写字楼及分层工厂大厦的售价,在二○一二年分别累计跃升39%、23%及44%,相比于二○○九年的低位急升148%至202%。
政府分别于二○一二年十月及二○一三年二月推出两轮需求管理措施,包括引入买家印花税,以及增加住宅物业和非住宅物业交易所征收的从价印花税,以遏止非理性亢奋的市场情绪,维持楼市健康平稳发展。
买家印花税旨在于当前供应偏紧的情况下,藉增加除涉及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其他获豁免的合理情况外的所有住宅物业的交易成本,以压抑包括外来投资等的需求,好让供应紧张的住宅物业可优先照顾与香港有紧密连系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的置居需要。这个目标合乎情理,措施亦与其政策目标有合理关连。在这方面,政府亦小心处理公司置业的情况,为了维护所有公司在体制上获平等对待,因此不接纳有关区别香港永久性居民成立的公司与其他公司而让前者豁免买家印花税的建议。
至于增加从价印花税,旨在加强管理已经购置住宅物业的人士的需求,并防止住宅物业市场的炽热情况蔓延至非住宅物业市场。为优先照顾香港永久性居民置居需要,在修订后的从价印花税机制下,若香港永久性居民在购买住宅时,并非任何其他香港住宅物业的实益拥有人,便可获豁免而无须按新的从价印花税税率缴税,做法与该机制的政策目标有合理关连。但在非住宅物业方面,香港永久性居民并无任何特别待遇。
政府在推出这些措施前,已小心评估其法律影响,并认为它们符合《基本法》,亦不超过为达致有关政策目标所需要的程度。需求管理措施推出后,证明有效稳定楼市,合乎整体社会及宏观经济的利益。由于这些措施属非常时期的非常措施,政府会在有需要时作出适当调整。
港人港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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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港人港地”的措施,其目标是在运用珍贵的土地资源作新的住宅发展时,因应房屋供应的情况,优先照顾香港永久性居民。有关措施不适用于市场上现有的住宅单位,或其他非指定的住宅用地上兴建的单位。
早前政府在两幅位于德发展区的住宅用地试行“港人港地”措施,两幅用地于去年六月通过招标售出,而透过地契条款,日后落成的住宅单位,在批出土地日期起30年内只可售予香港永久性居民。该试行计划符合香港法律的规定,包括《基本法》。该计划属试行性质,当局会适时检讨。
完
2014年1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2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