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今日(一月二十二日)立法会会议上谢伟铨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陈茂波的书面答复︰
问题:
据悉,自二○○九年开始,政府采用“新工程合约”模式制订多项工务工程合约,借此增加工程效率和降低成本。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二○○九年至今,政府每年批出多少项采用“新工程合约”(包括建造和顾问合约)的工务工程项目;各项目的下列资料:(i)涉及的政府部门、(ii)项目名称、(iii)项目地点、(iv)负责的承建商和顾问公司名称、(v)工程的核准预算、(vi)工程的实际开支,及(vii)工程的最新进度分别为何;
(二)决定某工务工程项目是否采用“新工程合约”的准则和考虑因素为何,以及工程价格是否其中一项考虑因素;各项准则和考虑因素在决策过程中所占的比重为何;
(三)鉴于有中、小型承建商批评“新工程合约”的招标制度不利资源较少及缺乏投标专才的承建商参与竞投有关项目,当局有否检讨该招标制度;若有,检讨结果为何,以及有何措施改善“新工程合约”的招标制度,令招标程序更加公平,以及让更多中、小型承建商参与投标;若否,会否尽快进行检讨;及
(四)有否就“新工程合约”的其他方面进行检讨,包括(i)拨款机制、(ii)目标及(iii)成效等;若有,检讨结果和提出的改善措施为何,以及有否影响政府对采用“新工程合约”的取态;若有影响,详情为何;若没有进行检讨,原因为何,以及日后会否进行检讨?
答复:
主席:
“新工程合约”模式强调合约双方互助互信及共同管理风险,提升合约管理效率。该模式适用于各类型的工程合约,包括建造合约、维修合约及顾问合约。它亦提供不同付款方法的合约形式,配合不同的需要,例如定价合约、目标价合约、退还成本合约等。
发展局自二○○九年开始在一些工务工程合约采用“新工程合约”模式,其中涵盖不同合约类型和工程类别,并采用“新工程合约”模式中不同付款方法的合约形式,以全面评估在工务工程合约采用这种模式的成效。
就采用“新工程合约”模式一事,我们曾广泛谘询建造业界,他们对计划均表示支持,我们并会就此事继续与业界沟通。
“新工程合约”模式早于一九九三年于英国开始使用,并于新西兰、南非等超过15个其他国家采用多年。事实上,英国有关当局建议公共机构在进行建造工程时采用“新工程合约”模式。
就问题的四个部分,我现答复如下:
(一)自二○○九年,我们批出采用“新工程合约”模式的建造合约数目如下:
二○○九 1
二○一○ 1
二○一一 0
二○一二 6
二○一三 2
相关工务工程项目的资料,载于附件一。
我们暂时没有已批出采用“新工程合约”模式的顾问合约。但有两项采用这模式的顾问合约正在招标/审议标书阶段。预计该两项顾问合约将于本年上半年度批出。
(二)“新工程合约”模式提倡合约双方共同管理风险,引入风险管理制度,当中包括及早通报和举行会议以降低风险等措施。在决定附件一的工务工程合约采用此合约模式时,我们考虑了工程施工期间可能面对的风险、工程的规模、复杂性和时间表等各项因素。另外,为全面评估成效,我们亦在不同工程类别(包括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等)、合约类型,以及不同价格的合约,采用“新工程合约”模式。
(三)已批出采用“新工程合约”模式的建造合约,都是给予认可公共工程名册中最高组别(即丙组)的承建商竞投。这些合约的投标过程顺利进行,参与投标的承建商数目与传统合约模式相若。因此,我们相信这个组别的承建商已具备足够资源和专才竞投此类合约。
事实上,就承建商于投标时所需投放的资源而言,我们认为“新工程合约”模式与传统合约模式不应有大分别。
在培训方面,我们一直与本地培训机构联络,确保他们为业界提供足够关于“新工程合约”模式的培训课程,并向业界提供有关资料。此外,发展局、工务部门和相关机构不时举办论坛及研讨会等,与业界人士分享“新工程合约”模式的知识和经验。我们相信业界已有不少拥有相关知识的人才。
此外,工务部门会在招标期间举行投标前简报会,协助承建商了解“新工程合约”模式和投标时需要注意的事项。工务部门并会按需要安排模拟投标,让他们进一步掌握投标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纵观以上因素,我们认为其他认可公共工程名册组别的承建商都应有能力参与竞投采用“新工程合约”模式的建造合约。因此,采用“新工程合约”模式不会影响招标程序的公平性。
(四)由于目前只有一项采用“新工程合约”模式的建造合约完成,亦未有采用“新工程合约”模式的顾问合约在进行中,我们需更广泛地在工务工程合约采用此合约模式,累积一定的经验,才可对工务工程合约采用“新工程合约”模式的各样成效作全面检讨。
发展局设有一个督导委员会,由发展局、各工务部门和廉政公署代表组成,审视“新工程合约”模式的推行,并适时作出跟进。我们会继续与业界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
根据现时所得的经验,采用此模式不会影响工务工程项目的拨款机制。
附件:
完
2014年1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