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今日(三月二十六日)立法会会议上胡志伟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陈茂波的书面答复:
问题:
据报,近年有不少人在未经批准下,在政府土地或规划用途为农地或露天贮物的私人土地上违例建造住宅屋宇,或放置并改装货柜作住宅(货柜屋)(违例住屋)。有地区人士向本人反映,由于涉及不同的执法部门(包括地政总署、规划署及屋宇署),而各部门权责不清和互相推搪,以致该等个案未获有效处理。据悉,大多数个案最终的处理结果,只是地政总署把清拆令作为产权负担,在土地注册处有关土地业权纪录内注册(俗称“钉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过去五年,每年地政总署、规划署及屋宇署分别证实多少宗关于私人土地违例住屋的投诉,以及涉案人士被检控并定罪的个案数目及详情为何,并按区议会分区使用与下表相同格式的表格列出该等资料;
政府部门名称:地政总署/规划署/屋宇署
区议会 证实的 检控并定罪
分区 年份 投诉宗数 的个案宗数及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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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过去五年,屋宇署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发出针对私人土地违例住屋的清拆令数目;当中在限期届满时已获及未获遵从的数目分别为何;当局对未有遵从清拆令的土地拥有或占用人所采取的跟进行动为何;
(三) 过去五年,地政总署针对私人土地违例住屋进行钉契的次数;该署有没有检讨钉契的成效,以及有没有将该等个案转介屋宇署跟进;如有,每年转介的个案数目为何;
(四) 过去五年,有没有发现有人在政府土地及以短期租约形式批出的土地上建造货柜屋的个案;如有,详情为何;
(五) 鉴于有货柜屋搭建在以集体政府契约形式持有的私人农地上,而有关土地拥有人声称该等货柜是用作贮物而非居住用途以逃避规管,政府有没有评估一九八○年代法庭对两宗案件的判决(即Attorney General v Melhado Investment Ltd.1983 HKLR 327及Winfat Enterprise (HK) Co. Ltd. v Attorney General 1988 HKCU 261)对规管作农地用途的新界私人土地的影响;如有,详情为何,以及会否修订相关法例;及
(六) 发展局会否联同各有关的政府部门,检讨相关法例在遏止上述违法行为的成效;如会,详情为何?
答复
主席:
按照现行的土地行政政策,对于占用政府土地的违例构筑物,地政总署会根据《土地(杂项条文)条例》(香港法例第28章)采取土地管制行动。对建于私人土地上违反土地契约的构筑物(包括作住宅用途的货柜屋),地政总署会采取执行契约条款行动。
根据既定的寮屋管制政策,只有已于一九八二年全港寮屋管制登记中登记、并获编配登记编号的构筑物可有条件地获暂准存在(一般称为“已登记构筑物”),直至这些已登记构筑物不再存在或因发展、改善环境或安全理由而须予以清拆。
质询中引述的个案大多涉及新界的旧批农地。根据土地契约,任何人均不得在未经事先批准的情况下在该等农地上搭建构筑物。就本答复而言,在该等农地上搭建的构筑物,除属已登记构筑物或根据土地契约事先获准搭建外,均属违反土地契约的构筑物,统称为“私人农地上的违契构筑物”。
对于这类私人农地上的违契构筑物,地政总署采取的执行契约条款行动包括向土地业权人发出警告信、将警告信于土地注册处就相关私人农地注册(即俗称“钉契”)及考虑根据地契及援引《政府土地权(重收及转归补救)条例》(香港法例第126章),重收相关的私人农地。而过去地政总署的执行契约条款行动一般止于“钉契”,惟当局会保留权利考虑重收土地。
地政总署早前检视情况,认为如果有关农地的业权人对转让农地意欲不高,即使“钉契”亦不足以有效促使他们纠正违契情况。此外,针对正在搭建的构筑物迅速采取行动防微杜渐,亦十分重要。经检讨后,地政总署会根据私人契约(以私人地主身分)及/或现行法例行使其权力,以加强执管行动。具体措施包括︰
(a) 在加强巡查或接获投诉或转介时一旦发现有人正在私人农地上搭建违契构筑物,地政总署会发出警告信要求地段业权人停工及在一星期内清拆该处任何未完成的构筑物。如地段业权人没有遵办,地政总署会根据《土地(杂项条文)条例》采取清拆行动,务求在搭建工程完成前和构筑物被占用前进行清拆,并向地段业权人收回有关费用。如正在搭建的构筑物面积较大(一般指超越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的面积和高度的搭建中构筑物),则由屋宇署继续按现行部门分工根据其规管架构采取相应执法行动;
(b) 对于私人农地上已完工的违契构筑物,如违契情况在“钉契”后仍未纠正,地政总署会作为常规惯例,根据地契及援引《政府土地权(重收及转归补救)条例》,重收有关的私人农地。在重收土地后,地政总署会给予合理时间,让仍留在该已成为政府土地的地段的占用人迁出,然后根据《土地(杂项条文)条例》安排清拆构筑物。如该私人农地的前业权人日后根据《政府土地权(重收及转归补救)条例》就重收土地寻求宽免,倘政府给予有关宽免,可于其时施加适当的条件,例如清拆有关违契构筑物。视乎在同一时间须处理的个案量,个别分区地政处或需就个案订立优次,按序处理。考虑优次的因素包括违规情况的规模和严重性,以及在环境和生等方面的潜在风险。
(c) 为提升发现进行中的僭建工程的成效,地政总署会采取辅助措施,在较大可能出现新个案的地区划定新的巡逻路线,并增加空中监察的次数;及
(d) 如怀疑有地产代理涉及违契构筑物(包括其内个别单位)的销售或租赁,地政总署会把这类个案转介地产代理监管局跟进。
就问题的各部分,我回复如下:
(一) 有关过去五年(二○○九─二○一三年)经地政总署接获投诉并证实属“私人农地上的违契构筑物”(包括作住宅及非住宅用途)的违契个案宗数资料(由于同一违契个案可能有超过一宗投诉,因此以违契宗数作回应),在附件一中按各分区地政处列出,请参阅。地政总署没有以区议会分区划分的数据。
至于过去五年(二○○九─二○一三年)规划署接获并确定属怀疑违反《城市规划条例》(香港法例第131章)进行违例发展的投诉宗数,以区议会分区划分的资料,请参看附件二。
有关过去五年(二○○九─二○一三年)屋宇署接获有关在新界区的私人土地上进行但不涉及已根据《建筑物条例》获发出占用许可证的建筑物的违例建筑工程个案(包括作住宅及非住宅用途),所发出的清拆命令及因没有遵从清拆命令而被检控的个案数字,以区议会分区划分的资料,请参看附件三。
(二) 在接获有关新界僭建物的投诉举报后,屋宇署会进行调查,并根据现行的执法政策,就那些对生命财产明显构成威胁或有迫切危险的僭建物、正在施工的违例建筑工程和新建的僭建物采取执法行动。就上述第一部分答复相关的1 550张命令,其中631张已获遵从。
对未有遵从清拆命令的业主,屋宇署会发出警告信,敦促业主在该署考虑提出检控前主动遵从命令。如业主在安排工程方面遇到实际困难,该署可基于个别个案的理据,批准申请延长清拆命令的时限,让业主有更多时间去安排清拆。业主如没有合理辩解并且不遵从命令的规定,该署会考虑提出检控以及聘请政府承建商代未能遵从命令的业主进行所需的工程,并向业主追讨工程费用,另加监督费及附加费。
(三) 如确立有关构筑物(包括用作住宅用途的构筑物)未有根据土地契约取得事先批准而搭建于私人农地上,地政总署会采取执行契约条款行动,发出警告信。如违契情况在订明的限期内未获纠正,地政总署会进行“钉契”。此外,各分区地政处会转介已证实违契的个案给屋宇署按其范畴考虑跟进。过去五年(二○○九─二○一三年),地政总署就“私人农地上的违契构筑物”个案进行“钉契”的情况,请参阅附件四。违契构筑物可能被用作住宅或非住宅用途,地政总署没有按用途的分类数据。
(四) 在过去五年(二○○九─二○一三年),地政总署接获三宗在政府土地上作居住用途货柜屋的个案,分别位处元朗(两宗)及青衣(一宗)。元朗地政处在采取土地管制行动后,该两宗个案已被处理,而有关货柜屋亦已被清理。至于青衣的个案,荃湾葵青地政处将会采取适当的土地管制行动。地政总署在过去五年并没有发现在以短期租约形式批出的土地上建造货柜屋的情况。
(五) 就规管放置于以集体政府契约形式持有的私人农地上用作住宅用途的货柜方面,地政总署一般视这些改建的货柜为“构筑物”,倘未经批准,便属违反了土地契约条款。地政总署会按每个违规个案的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执行契约条款行动。土地契约是政府以业主身分与土地业权人签订的契约,并不涉及法例。
(六) 有关加强执管工作的安排,见上文主体答复。
完
2014年3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5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