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今日(四月九日)立法会会议上陈伟业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陈茂波的书面答复:
问题:
政府在一九九九年根据《铁路条例》(第519章)的有关条文收回华基工业中心的土地。本人得悉,至今仍有多名该工厂大厦的前厂户未与政府达成赔偿协议。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上述厂户提出的(i)索偿宗数,以及当局(ii)已作出赔偿及(iii)仍未作出赔偿的个案宗数,并按赔偿类别以表一列出分项资料;
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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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类别 (i) (ii)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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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赔偿
搬迁补偿
结业补偿
(二)按赔偿类别(即(i)物业赔偿、(ii)搬迁补偿及(iii)结业补偿)及赔偿金额所属组别划分的已作出赔偿的个案数目(以表二列出该等资料);及
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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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金额
(万元) (i) (ii)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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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于50
50至99
100至199
200至299
300或以上
(三)鉴于有厂户声称共同拥有华基工业中心内公用厕所的业权,当局会否就收回有关业权向有关的业主作出赔偿;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复:
主席:
就问题的各部分,我回复如下:
(一)政府于一九九九年根据《铁路条例》(第519章)的有关条文收回华基工业中心。截至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地政总署共处理954宗赔偿个案,当中有577宗业权赔偿个案及377宗商业损失赔偿个案;已圆满达成赔偿协议及领取全数赔偿金额的共838宗,分别为513宗业权赔偿个案及325宗商业损失赔偿个案。然而,尚待达成赔偿协议的116宗个案中,112宗个案已领取特别暂支补偿款项,而馀下4宗申索人对赔偿建议仍未有回复。
(二)就华基工业中心的赔偿事宜,截至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已作出的赔偿金额及有关费用约为767,530,000元。
至于问题要求按不同赔偿类别的金额归纳赔偿个案并作统计,由于政府并非以赔偿金额水平就赔偿个案作出统计,且赔偿个案数量众多,以及大部分受影响人士并非一次性收取其合资格的所有政府赔偿金额,乃是分多次领取,当中亦有涉及特别暂支补偿款项,因此政府未能按问题要求的表格模式全面归纳所有赔偿个案。
此外,就商业损失赔偿个案而言,一般申索是以搬迁赔偿或结业赔偿作为评估的基准。已圆满达成赔偿协议之商业损失赔偿个案中,大部分申索人在未有提出或确立以搬迁赔偿或结业赔偿作为申索基准之前,已满意并接纳政府按既定机制计算及提出的赔偿金额,当中已包括特惠津贴的元素。
另外,就未能圆满达成赔偿协议之商业损失赔偿个案,政府尚待申索人提出商业损失申索和提供相关资料及理据以支持有关申索。
基于上述情况,政府未能就上述个案全面区分其申索基准,故无法按问题要求的表格模式归纳有关的赔偿个案。
(三)根据华基工业中心的大厦公契,公共洗手间设施是公用地方,并未被编配不分割业权份数,因此政府不能就上述的公用地方作任何独立赔偿。然而,该公用地方的共同使用价值,已一并反映在所有单位的业权赔偿内。
完
2014年4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