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今日(四月九日)立法会会议上胡志伟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陈茂波的书面答复:
问题:
根据现行政策,政府可把未有预定用途或在短期内不会发展的空置政府土地,以短期租约方式批出作临时用途。若短期租约的申请用途属非牟利性质,并获相关决策局或部门给予“政策支持”,地政总署辖下的分区地政处便会批出租约并只收取象征式租金(象征式租金短期租约)。申诉专员在其二○一二年三月的主动调查报告(报告)中,对有关监管制度的实施情况表示关注,当中包括地政总署及提供“政策支持”的决策局或部门未有派员定期视察租约土地、未有遵照程序为租约续期,以及未有就违反租约的情况(包括僭建和非法转租)进行规管等。关于以象征式租金批出短期租约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每幅象征式租金短期租约的政府土地的下列资料(按负责的分区地政处以下表列出):
(i) 土地地点/地址;
(ii) 土地面积;
(iii) 承租人;
(iv) 承租人在首份短期租约提述的用途;
(v) 提供“政策支持”的决策局/部门名称及
其理据;
(vi) 首次批出短期租约的日期;
(vii) 最近一次租约续期的日期;
(viii) 最近一次租约续期前,地政总署有没有巡
查土地及征询曾提供“政策支持”的决策
局/部门之意见;及
(ix) 承租人违反土地契约的情况(如适用);
分区地政处:
(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ix)
(二)地政总署有没有跟进申诉专员在报告中提出的五项建议;若有,详情为何;及
(三)过去五年,每年发现第(一)项提及的土地的承租人违反租约条款的个案宗数;当局有没有终止有关的租约;若有,逐一列出个案详情?
答复
主席:
一般而言,未经批租或拨用的政府土地,在尚未需要作长远用途或发展时,地政总署可考虑把有关土地作适当的临时用途,包括透过以临时拨用政府土地方式把土地拨予政策局或部门使用,或以短期租约方式出租作临时用途。至于仍有未指定长远用途亦未有拨出或租出作临时用途的个别政府土地,地政总署可考虑把该土地透过申请作短期的绿化或社区用途。
在一般情况下,短期租约会以公开招标方式及十足市值租金批出。然而,若短期租约建议用途属非牟利性质,并获得相关政策局的政策支持,地政总署可考虑将租约直接批出予有关机构作非牟利用途。而视乎有关政策局是否支持以象征式租金批出该短期租约,地政总署可考虑将以象征式租金批出租约与有关机构,否则有关机构仍须缴付十足市值租金。
就问题的各部分,我回复如下:
(一)现时有效的象征式租金短期租约按粗略估算总数大约超过六百份,有关土地分布各区,用途包括学校运动场、体育活动或训练场地、宗教用途、戒毒所、复康巴士停车场等,而相关政策局/部门包括教育局、民政事务局、民政事务总署、劳工及福利局、保安局禁毒处等。由于有关的短期租约数目繁多,整理有关资料须涉及大量人力资源及时间,地政总署未能因应这部分问题的要求提供相关的详细统计资料。
(二)地政总署已经落实申诉专员于二○一二年五月发表的调查报告中的五项建议,并已向申诉专员汇报。有关详情如下:
(甲)向各政策局局长发出便笺,申明他们在象征式租金短期租约的续期的角色与责任,包括确立租户的身分、土地用途与及给予政策支持。在考虑续期时,分区地政处会向相关政策局/部门提供视察报告以作为参考。
(乙)已向各分区地政处发出表格样式,供分区地政处在处理象征式租金短期租约的申请或续期时,向有关政策局/部门发出表格,要求他们在表格中清楚提供他们的决定、支持理据及背景资料,及确定给予政策支持的职员的级别等资料。
(丙)亦已向各分区地政处发出部门指引,落实“补充指引”中每三年视察一次象征式租金短期租约土地的建议(另外因应投诉、转介或其他考虑会进行额外巡查),并在向相关政策局/部门查询是否支持该租约续期时,提供视察报告以作为参考。
(丁)在各分区地政处设有分区检讨会议的机制,由地政专员统筹定期检讨短期租约的相关工作。分区地政处及地政总署总部分别会透过定期会议及查察管理短期租约电脑系统的纪录,监察职员视察短期租约土地的日期,以及跟进租户违反租约的情况。
(戊)因应申诉专员的建议,已向各分区地政处就违规情况规范化的申请程序及处理时限发出指引。
(三)在二○一二及二○一三年,分区地政处分别巡查视察256和162幅以象征式租金批出的短期租约土地,并发现分别30和12宗违反租约条款的个案,涉及的情况包括未经准许加建构筑物或占用毗邻政府土地等。其中7宗违约个案已被纠正,而分区地政处正就11宗个案采取行动以纠正违约的问题,并正就馀下24宗个案考虑租户提出的规范化申请。暂未有短期租约因违反租约条款而被终止。由于地政总署的短期租约电脑系统在二○一二年才全面启用,该署并未备有上述年份前违反租约条款个案的统计数字。
完
2014年4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