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三题:新界小型屋宇的转让限制及售卖情况

以下为今日(五月七日)立法会会议上何秀兰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陈茂波的书面答复:

问题:

就新界小型屋宇(丁屋)的转让限制及售卖情况,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自一九九七年至今,丁屋建屋牌照持有人因违反牌照条款而被取消牌照的个案数目,以及当中有多少宗涉及持牌人在申请牌照前已经与发展商签订转让丁屋权益的协议;

(二) 自二○○二/二○○三年度至今,每年当局发出的丁屋完工证的数目、批准撤销转让限制的个案数目,以及已收取的补付地价总额(按下表列出);及

(i)财政年度;
(ii)完工证数目;
(iii)获准撤销转让限制的个案数目;及
(iv)已收取的补付地价总额(百万元);

(三) 自二○○二/二○○三年度至今,每年(i)的申请撤销转让限制的个案,平均在有关丁屋获发完工证后多久提出,以及(ii)获批撤销转让限制的丁屋平均在获批后多久有首个分层单位售出(并按包含有关丁屋所在乡村的乡事委员会列出分项资料)?

答复:

主席:

小型屋宇政策自一九七二年起实施。根据有关政策,年满十八岁,父系源自一八九八年时为香港新界认可乡村居民的男性原居村民,得以一生人一次向当局申请,在其所属乡村内的合适土地上建造一所小型屋宇作自住用途。

现行小型屋宇政策不容许合资格人士在作出申请前转让小型屋宇权益。此外,于申请获批后,在私人农地上以建屋牌照方式批出的小型屋宇,一般受制于五年的转让限制,即牌照持有人不得在取得完工证后五年内转让有关物业。如在政府土地以私人协约方式批出的小型屋宇,则受制于永久的转让限制。小型屋宇注册业主若打算于上述转让限制期内转让其小型屋宇,须向地政总署申请撤销有关的转让限制条款,并缴付土地补价及行政费用。如有关转让是予其他符合申请兴建小型屋宇而尚未行使其资格的原居村民,该注册业主则不用缴付土地补价,但有关转让限制在相关的小型屋宇转让后仍然有效。与此同时,批出的建屋牌照及私人土地契约亦载有其他条款,例如未曾行使小型屋宇资格的保证条款及建筑规约条款(即业主须于批出牌照/契约后某段时限内完成发展)。如有违反条款的情况,地政总署会向有关业主采取执行契约条款行动。

就问题的各部分,我回复如下:

(一) 自一九九七年至今,小型屋宇建屋牌照持有人/承批人因违反牌照/批地条款而分别被取消牌照或重收有关土地的个案共有二十八宗,当中涉及违反建筑规约条款的个案有十五宗;违反发展条款(即相关建筑物的可容许规模如高度等)的个案有六宗;违反转让限制条款的个案有四宗;违反未曾行使小型屋宇资格保证条款的个案则有三宗。有关个案中并没有涉及持牌人在作出小型屋宇申请前已经与发展商签定转让小型屋宇权益协议的个案。

地政总署在不同场合重申及提醒原居村民和其他有关人士,小型屋宇政策不容许合资格人士在作出申请前转让小型屋宇权益。如有足够证据指出个别申请出现有关的违规情况,地政总署定当严肃跟进。该署亦欢迎公众人士作出举报及提供具体资料协助调查。

(二) 自二○○二/二○○三年度至今,每年当局发出的小型屋宇完工证的数目、批准撤销转让限制的个案数目,以及已收取的补付地价总额载于附表。

(三) 地政总署并没有就每年的(i)申请撤销转让限制的个案,平均在有关小型屋宇获发完工证后多久提出,以及(ii)获批撤销转让限制的小型屋宇平均在获批后多久有首个分层单位售出备存现成的统计数字。


2014年5月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2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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