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二十题:“元创方”项目

以下为今日(六月十一日)立法会会议上梁国雄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陈茂波的书面答复:

问题:

PMQ元创方(“元创方”)是在荷李活道前已婚警察宿舍进行的活化项目。获选保育这个文物地点的同心教育文化慈善基金会有限公司(“同心基金”)为落实该项目,成立了元创方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公司),负责元创方的日常运作。近日有不少元创方商户向本人反映,该项目出现管理失当的情况,而上述两间公司的运作亦欠缺透明度及缺乏外界监察,以致元创方的管理问题迟迟未获纠正。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半年,政府有否派员到元创方与商户沟通,以了解及监察该项目的进展及推行情况;若有,与他们会面的日期、时间和人员所属的政府部门为何,以及出席的商户人数;若否,原因为何;

(二)是否知悉同心基金及管理公司有否把元创方的所有外判服务合约以公开招标方式批出;若有,政府有否监察有关的招标过程,以及招标公告在多少份本港报章内刊登;若没有公开招标,原因为何,以及该两间公司有何措施确保甄选外判服务承办商的程序具高透明度;是否知悉有否外判服务承办商的负责人或股东与该两间公司的行政人员或其家人有利益关系;若有该等负责人或股东,数目为何,以及该两间公司有何措施防止甄选过程出现利益输送的情况;

(三)鉴于管理公司须每年向政府提交年中的进度报告(包括财务报告和现金流量表)和年终的周年报告(包括经审计的周年财务报表),以及于租赁协议完结时的最后评估报告(包括最后经审计的帐目),政府会否公开或向本会议员交代该等报告;若会,何时公开及交代的方式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四)有否根据廉政公署订立的相关指引,严格监控元创方项目,以免出现任何利益输送或违规情况;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五)鉴于管理公司是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8条获豁免缴税的慈善机构,政府是否知悉有否任何政府人员担任该公司的管理委员会委员;若有,该等人员在政府的职级为何;若否,原因为何;政府会否向管理公司建议,委任不少于两名元创方商户代表担任其管理委员会的委员,以便作出有效监察;若会,何时执行;若否,原因为何;及

(六)鉴于活化历史建筑谘询委员会负责协助评核活化历史建筑伙伴计划的申请书,以及监察成功申请机构日后的运作情况,政府会否委任不少于两名的本会议员及不少于两名元创方商户代表为该委员会的成员,以便本会议员及元创方商户更有效监察元创方项目的推行情况及向该委员会反映民意;若会,何时执行;若否,原因为何?

答复:

主席:

就梁国雄议员所提出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一)及(三)自“元创方”开业以来,政府一直关注“元创方”的开业情况。根据可持续推行活化历史建筑项目这理念,“元创方”项目将以自负盈亏及自给自足的方式营运,包括自费管理、营运和维修保养“元创方”的用地及建筑物。“同心基金”成立了一间特设公司,名为元创方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已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8条的规定取得慈善机构的身分,以落实项目及负责历史建筑活化后的日常运作,包括项目内创意工作室和其他单位的租务事宜。

负责监管“元创方”的政府部门包括发展局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为监察“元创方”项目在营运阶段的业务表现,元创方管理有限公司须每年年中和年终分别向政府提交进度报告(包括财务报告和现金流量表)和周年报告(包括经审计的周年财务报表),以及于租赁协议完结时提交最后评估报告(包括最后经审计的帐目)。周年报告和最后评估报告必须包括经审计的帐目和审计师报告,以便政府考核项目的经营状况。如元创方管理有限公司未能提交报告,或所提交的报告资料不足、不完整或有虚假成分,政府可能会终止其租赁协议。政府会定期向“活化历史建筑谘询委员会”提供推展“元创方”项目的最新资料,并听取“活化历史建筑谘询委员会”的意见,以确保项目达到预期目标。政府亦会派人定期到“元创方”进行实地视察,并对“元创方”的管理、营运提供意见。

(二)根据政府与元创方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元创方管理有限公司须按照租赁协议内的指引进行投标及采购,及必须保持公平公正、具竞争性及物有所值,并避免有利益冲突情况出现。

  元创方管理有限公司表示,在进行投标程序时已贯彻执行“利益申报”机制,未有存在“利益关系”的情况。

(四)政府曾安排元创方管理有限公司出席廉政公署的座谈会,让他们了解廉政公署的相关指引。元创方管理有限公司表示,自成立以来均严格执行公司内部的监管措施,以防止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五)如上文所述,根据可持续推行活化历史建筑项目这理念,“元创方”项目将以自负盈亏及自给自足的方式营运,包括自费管理、营运和维修保养“元创方”的用地及建筑物。“同心基金”成立了一间特设公司,名为元创方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已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8条的规定取得慈善机构的身分,以落实项目及负责用地活化后的日常运作,包括项目内创意工作室和其他单位的租务事宜。上述条例并没有要求政府人员担任管理委员会的委员。

此外,根据现行机制,政府联同“活化历史建筑谘询委员会”负责监管“元创方”项目在营运阶段的业务表现,元创方管理有限公司须于每年年中及年终分别向政府提交进度报告和周年报告。后者必须包括经审计的帐目和审计师报告,以便政府考核项目的经营状况。另外,商务及经济发展局有代表出席元创方管理有限公司的活动项目委员会会议,发挥监察作用。

(六)“活化历史建筑谘询委员会”主要由来自历史研究、建筑、测量、社会企业、财经等界别的非官方成员组成,就活化历史建筑提供意见;特别是在协助评核活化历史建筑伙伴计划的申请书,以及监察成功申请机构日后的运作情况。政府在委任“活化历史建筑谘询委员会”的成员时,会考虑其专业背景及经验,以委任合适的人选。



2014年6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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