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六题:私人农地上违反土地契约的构筑物

以下为今日(七月二日)立法会会议上梁志祥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陈茂波的书面答复:

问题:

近日有多名市民向本人求助。他们表示购入元朗一幅私人土地上搭建的砖屋后,获地政总署通知有关土地只限作农地用途,因此砖屋属违反土地契约的构筑物(违契构筑物)。其后,地政总署援引《政府土地权(重收及转归补救)条例》(第126章)(《条例》)收回有关土地,并限令他们在限期前迁出。他们曾要求卖家退回购屋款项但遭拒,因此已报警求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按地政处分区划分,过去三年,地政总署每年(i)处理多少宗在私人农地上搭建作住宅用途的违契构筑物的个案,以及(ii)就多少宗该类个案援引《条例》收回有关土地;及

(二)鉴于有报道指出,地政总署早期发现上述砖屋属违契构筑物后,已在该处张贴告示以作警告,但旋即被人撕掉,故此上述求助人不知道购入的砖屋是违契构筑物,地政总署会否考虑使用其他更有效的途径,让公众知悉哪些建筑物属违契构筑物,以免类似的事件发生?

答复:

主席:

按照现行的土地行政政策,对于占用政府土地的违例构筑物,地政总署会根据《土地(杂项条文)条例》(香港法例第28章)采取土地管制行动。对建于私人土地上违反土地契约的构筑物,地政总署会采取执行契约条款行动。

质询中引述的个案涉及新界的旧批农地。根据土地契约,任何人均不得在未经事先批准的情况下在该等农地上搭建构筑物。对于这类私人农地上的违契构筑物,地政总署采取的执行契约条款行动可以包括向土地业权人发出警告信、将警告信注册于土地注册处就相关私人农地的登记(即俗称“钉契”)及根据地契及援引《政府土地权(重收及转归补救)条例》(香港法例第126章),重收相关的私人农地。现行的执管行动具体措施包括︰

(1)在巡查或接获投诉或转介时,一旦发现有人正在私人农地上搭建违契构筑物,地政总署会发出警告信要求地段业权人停工及在一星期内清拆该处任何未完成的构筑物。如地段业权人没有遵办,地政总署会根据《土地(杂项条文)条例》采取清拆行动,务求在搭建工程完成前和构筑物被占用前进行清拆,并向地段业权人收回有关费用。如正在搭建的构筑物面积较大(一般指超越按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的面积和高度所搭建的构筑物),则会由屋宇署按现行部门分工根据其规管架构采取相应执法行动;

(2)对于私人农地上已完工的违契构筑物,如违契情况在“钉契”后仍未纠正,地政总署会根据地契及援引《政府土地权(重收及转归补救)条例》,重收有关的私人农地,而有关措施将被视作为常规惯例执行。在重收土地后,地政总署会给予合理时间,让留在该已成为政府土地的地段上的占用人迁出,然后根据《土地(杂项条文)条例》安排清拆构筑物。如该私人农地的前业权人日后根据《政府土地权(重收及转归补救)条例》就重收土地寻求宽免,倘若政府同意给予有关宽免,可于其时施加适当的条件,例如清拆有关违契构筑物。视乎在同一时间须处理的个案数量,个别分区地政处或需就个案订立优次,按序处理。考虑优次的因素包括违规情况的规模和严重性,以及在环境和生等方面的潜在风险;

(3)为提升发现进行中的僭建工程的成效,地政总署会采取辅助措施,在较大可能出现新个案的地区划定新的巡逻路线,并增加空中监察的次数;及

(4)如怀疑有地产代理涉及违契构筑物(包括其内个别单位)的销售或租赁,地政总署会把这类个案转介地产代理监管局跟进。

与此同时,市民于租用或购买任何构筑物或有构筑物的土地前,须留意有关构筑物或土地是否有合法业权,以及有关构筑物或土地有否违反地契或违法的情况,并视乎需要寻求独立法律意见,以免日后当局取缔该等违契构筑物或采取土地执管行动时蒙受损失或须负上法律责任。

就问题的各部分,我回复如下:

(一)(i)地政总署于二○一一年至二○一三年接获投诉并经证实有关于“私人农地上的违契构筑物”的违契个案如下:

分区地政处 二○一一年  二○一二年  二○一三年
----- -----  -----  -----
港岛东区     0      0      0
港岛西及南区   0      0      0
九龙东区     0      2      0
九龙西区     0      0      0
离岛       4     14      4
北区     144    109    127
西贡     101    137     23
沙田       5      9      7
屯门      20     23     27
大埔       0     23     83
荃湾及葵青   44     10     17
元朗     285    279    333
     ------  -----  -----
总数     603    606    621

(ii)于二○一一至二○一三年,元朗地政处就两宗私人农地上违契构筑物个案,援引《政府土地权(重收及转归补救)条例》重收有关私人农地,西贡地政处及大埔地政处则分别有一宗重收个案。

(二)质询中引述的个案相信是位于元朗榄喜路的违规砖屋个案。就此个案而言,元朗地政处于二○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接获传媒对事涉地段有违规砖屋的查询,即日派员作实地视察,证实事涉地段上建有未经批准构筑物,随即于二○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向事涉地段业权人发出警告信,要求业权人于限期前纠正违契情况。由于业权人未有在限期前纠正违契情况,该警告信于二○一四年四月七日在事涉地段项目下注册(俗称“钉契”)。由于业权人最终未有在随后发出的警告信上的最后警告的限期前纠正违契情况,元朗地政处遂根据地契及援引《政府土地权(重收及转归补救)条例》,于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重收事涉地段。有关重收文书在同日于土地注册处的相关记录中注册,并依据《政府土地权(重收及转归补救)条例》第5条于二○一四年五月三十日在政府公告第3116号公布该事涉地段已于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被重收。

除此之外,元朗地政处亦已将上述个案转介相关部门考虑作适当的跟进,并去信地产代理监管局就有关个案可能涉及违规销售或租赁作适当的跟进。

元朗地政处于事涉地段张贴向业权人发出的警告信,并额外安排人员定期在该土地上张贴告示,以便就地提醒占用人及公众有关违契情况。有关安排主要是作辅助提示。当局呼吁市民购买或租用任何构筑物或有构筑物的土地前,必须留意有关构筑物或土地是否有合法业权,以及有关构筑物或土地有否违反地契或违法的情况,包括在土地注册处查阅有关地契条款和资料,并视乎需要寻求独立法律意见。地政总署会加强宣传及公众教育,提醒业权人及公众在私人农地上搭建未经批准的构筑物属违反地契条款,以及购买或租用此等构筑物的风险。而在政府土地上未经事先批准搭建构筑物更可能违法,并因而须负上刑事责任。


2014年7月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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