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今日(十一月十二日)立法会会议上葛珮帆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陈茂波的书面答复:
问题:
有乡村居民向本人反映,现时有一些位于偏远地区的乡村缺乏基本生活设施。例如,西贡禾寮村没有紧急车辆通道可达,以致该村居民要背起患病的老人徒步出村求医,而沙田梅子林则没有自来水供应,该村居民于旱季需每天到溪流挑水作生活用途。该等乡村的居民认为,政府有责任为市民提供紧急救援服务及自来水供应等基本生活设施,不应因成本效益的问题而拒绝提供该等设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分别有多少条乡村没有紧急车辆通道可达和没有自来水供应,以及该等乡村的名称;
(二)有否计划为第(一)项所述的乡村铺设紧急车辆通道及提供自来水;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鉴于现时部分乡村位于郊野公园或自然保育区内,一些乡村基本生活设施工程(例如铺设行车路)因法例所限而无法进行,政府会否修订有关的法例,以便在不影响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为该等乡村的居民提供基本生活设施;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复:
主席:
经谘询环境局、民政事务总署、地政总署及规划署等相关部门后,我综合回复如下:
根据《建筑物(规划)规例》(第123F章),每幢建筑物须设有紧急车辆通道,其设计及建造方式须符合有关规定。然而,根据《建筑物条例(新界适用)条例》(第121章),新界豁免管制屋宇不受《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的某些条文以及根据《建筑物条例》所订立的规例(包括上述《建筑物(规划)规例》有关紧急车辆通道的规定)所规限。根据《建筑物条例(新界适用)条例》,有关屋宇有盖面积通常不得超过65.03平方米(700平方呎),不得超过3层及高度不得超过8.23米(27呎)。
政府在前述的法律框架下,透过《新界豁免管制屋宇消防安全规定指引》,厘定适用于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的紧急车辆通道规定及其他消防安全设施的行政安排。有关的安排在1997年推出及先后在2001年及2006年作出调整,期间谘询了乡议局以及包括地政总署、规划署、民政事务总署及消防处在内的相关部门。有关的现行安排如下:
(甲)假如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申请地点距离现有紧急车辆通道不超过30米,或申请地点半径30米范围内的一组屋宇(连同申请屋宇)少于10间,便无须辟设紧急车辆通道;
(乙)假如申请地点半径30米范围内的一组屋宇(连同申请屋宇)达到10间或以上,申请人应设法为申请地点辟设紧急车辆通道;及
(丙)假如因为地理环境的限制、私人土地业权等问题而无法辟设紧急车辆通道,申请人必须采用下列其中一项消防安全替代措施︰
(i)自动洒水系统;或
(ii)火警侦测系统及消防喉辘系统(适用于三层新界豁免管制屋宇,而各层之间并无耐火分隔的情况);或
(iii)在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各层设置火警侦测系统及灭火筒(适用于三层新界豁免管制屋宇,而层与层之间具备耐火分隔的情况)。
申请人如选择采用第(ii)项或第(iii)项消防安全替代措施,则申请人或其代表必须参加由消防处安排的消防安全训练课程。
在规划方面,为配合个别乡郊地区的发展,规划署在制订地区发展蓝图时,会谘询有关政府部门,规划适当的乡村配套设施,包括紧急车辆通道。
至于辟设乡郊车辆通道方面,如民政事务总署接获有关建议,而情况许可及技术上可行,会考虑在辖下的小型工程计划内开展相关项目。
就议员问及的自来水供应方面,没有自来水供应的偏远乡村现时均使用溪水或井水作生活用途。这些原水供应系统沿用多年,食物环境生署会定期监察及化验原水水质,若有需要,该署会竖立适当的警告牌提醒村民要把原水煮沸才可饮用。倘若有关水源枯竭,政府会提供适当协助,以解决居民用水需要。
就问题的各部分,我回复如下:
(一)位于香港境内的村落,可为在新界小型屋宇政策下的认可乡村,亦可为经过一段时间聚居而形成的村落。由于部分村落位处偏僻或人烟稀疏的地点,或受地理环境所限,并不是每条村落都有车辆通道到达。政府并没有统计全港有多少村落尚未设有紧急车辆通道或乡郊车辆通道。
目前未获自来水供应的乡村合共有24条。其中港岛南区4条乡村的自来水供应工程,已于本年9月动工,预计于2016年完成。仍未有自来水供应的偏远乡村数量将减少至20条,详情见附件。
(二)如前述,倘若个别建筑物须根据《建筑物(规划)规例》设有紧急车辆通道,建筑物拥有人需遵从有关规定。倘若建筑物可根据《建筑物条例(新界适用)条例》获豁免,根据现行的行政安排,如申请兴建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地点距离现有紧急车辆通道超过30米,以及其半径30米范围内的一组屋宇(连同申请屋宇)达10间或以上,申请人应设法为申请建屋地点辟设紧急车辆通道;如因地理环境、私人土地业权等限制而无法辟设紧急车辆通道,申请人则须采取消防安全替代措施。
就提供食水供应方面,没有自来水供应的偏远乡村部分人口稀少,并且远离现有自来水供水网络。如为这些偏远乡村提供自来水供应,其低用水量可能会导致食水长期在水管内停留不动而令水质变坏。此外,亦需考虑为此等乡村设置供水设施的高昂人均建设成本。
政府一直密切关注并定期检讨偏远乡村的供水情况,过去10年亦已先后为18条偏远乡村完成自来水供应系统。我们会继续定期作出有关检讨。倘若政府日后决定为这些偏远乡村提供自来水供应,我们会按现行程序申请拨款,进行自来水供应系统工程。
(三)政府或有关机构不时会建设一些与民生有关的基本设施,如修筑小径、铺设水管、电缆、电话线等。如建设工程需要获取与土地有关的批准,有关部门或机构须向分区地政处作出相关的牌照或拨地等申请。如建设工程需要在郊野公园范围内进行,必须先取得郊野公园及海岸公园管理局总监的同意。分区地政处在处理相关申请时,会征询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渔护署会审慎考虑工程的必要性和可能对自然环境的影响,并提出缓解影响的建议措施,务求能兼顾民生所需与自然保育的考量。我们认为现时的申请程序与审批机制行之有效。
至于根据《城市规划条例》(第131章)拟备的法定规划图则上划为“自然保育区”的用地,根据法定规划图则的注释,在图则涵盖范围内由政府统筹或落实的土力工程、地区小型工程、道路工程、排污工程、渠务工程、环境改善工程、水务工程及其他公共工程是经常准许的用途,均不需任何规划许可。政府工务部门可因应地区的需要,提供生活设施。
完
2014年11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0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