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发展局局长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14年土地(杂项条文)(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是发展局局长陈茂波今日(一月二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14年土地(杂项条文)(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代主席:

首先,我衷心感谢法案委员会主席谢伟铨议员及其他委员,对《2014年土地(杂项条文)(修订)条例草案》(修订草案)的认同并支持是次修订建议。我亦非常感谢法案委员会的工作,及对条例草案和有关事宜提出的宝贵意见。我亦感谢刚才八位议员就是次修订发言。

我在去年七月九日将条例草案提交本会时提到,土地是香港珍贵的资源,政府须确保土地用途得到妥善管控。现时《土地(杂项条文)条例》(第28章)(《条例》)就非法使用政府土地订立了相关的罪行和相应的罚则,是现行土地执管制度的重要元素。修订草案的目的是对《条例》作出修订,加重与不合法占用未批租政府土地相关的罪行的罚则,以加强阻吓作用。

代主席,容许我扼要地简介一下是次修订建议的内容。《条例》第6条规管不合法占用未批租政府土地的行为。其中第6(4)条订明有关罚则水平,即最高罚款10,000元和监禁六个月。该罚则自《条例》于一九七二年制定以来从未作出调整。现行罚款额显然与有关罪行的严重性不相称,亦未能对有关罪行的初犯者及再犯者起足够的阻吓作用。

审计署及立法会政府帐目委员会在二○一二年的报告书中促请政府修订法例,调高相关罚则和考虑引入每日违例罚款的制度,以加强阻吓作用。

至于《条例》下的其他相关条文,分别有就规管不合法在未批租土地上建造构筑物的第6(4A)条,及就规管不合法将未批租土地的泥土、草皮或石头移走的第7(4)条,亦出现与上述《条例》第6(4)条相似的情况,其罚款水平未能反映有关罪行的严重性和未能起足够的阻吓作用。

经考虑上述各点,政府建议提高《条例》下相关罪行的罚则水平,并就不合法占用未批租土地罪行引入每日违例罚款制度。在拟定《条例》修订建议时,我们参考了其他法例下性质相近的罚则条文,包括《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城市规划条例》(第131章)及《废物处置条例》(第354章)。就管控土地的使用而言,规划机制与土地管理机制两者关系紧密,我们认为土地管理机制下不合法占用未批租土地的罪行的严重性,与规划机制下的违例发展相若。因此,我们以《城市规划条例》的相关罚则条文作为《条例》修订建议的基准。

在修订建议下,就不合法占用未批租政府土地的罪行,即《条例》第6(4)条,政府建议将首次定罪的最高罚款额提高至50万元,并引入罪行持续期间每日罚款5万元的罚则;此外,违法人士其后每次重犯再定罪的最高罚款额定为100万元,同时,罪行持续期间的罚款额则为每日10万元。

至于就不合法在未批租土地上建造构筑物及不合法将未批租土地的泥土、草皮或石头移走的两项相关罪行,即《条例》第6(4A)及7(4)条,政府亦提议相应地提高其罚则水平。此外,政府建议明确订明法庭有权主动或在当局作出申请时,向被定罪的人士作出命令,要求该人士支付当局在行使《条例》第6条所赋权力而引致的任何费用。

在法案委员会的审议阶段,委员普遍支持上述修订建议。

在讨论是次修订建议期间,委员同时就地政总署的土地管理及管制工作提出了不少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政府当局认同严谨的执管制度对土地管控十分重要。事实上,地政总署已推行各项措施,以加强其土地管控工作,当中包括:使用已提升的土地管制资讯系统、更新和扩大巡查路线、增加以风险为本的巡查次数,及加强培训前线及调查人员。

地政总署亦已引入或正研究引入各种科技,以协助执法工作和提升执法效率。已开始试验或使用的设备包括无人飞行器及航空照片。无人飞行器能协助拍摄地政总署人员难以亲身到达现场的照片,例如四周被高墙包围的政府土地;而航空照片则能协助地政总署人员进行遥距侦测或检视。地政总署将会继续研究利用其他科技协助执法行动,例如使用手提流动装置让执法人员即时获取并记录相关土地资料、利用背负式移动测量系协助外勤人员以影像记录政府土地被不合法使用的范围,及利用三维激光扫描技术为违例建筑/结构物提供一个完整的三维模型纪录,方便日后进行调查及检控工作。

多位委员亦要求政府加强在宣传教育方面的工作。当局在去年十月底推出了一辑电台及电视宣传声带和短片,传递“违契建屋、非法占地,后果严重”的信息,以警告公众切勿参与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相关宣传海报已张贴于地政总署及各分区地政处、各民政事务处及各新界乡村告示板上。此外,地政总署亦已去信地产代理监管局、香港律师会及新界乡议局,呼吁它们协助提醒会员和村民,在处理土地交易或购买土地时须注意有关土地是否涉及违契建屋或不合法占用政府土地,并提醒准买家如拟就任何私人物业或土地进行交易,在有疑问时应征询独立的专业意见。

代主席,刚才八位议员发言时提及条例草案和土地管控的相关事宜,就个别个案我不宜在此评论,在有需要时我们可以在会后作跟进。就议员提到的一般意见,我希望在此扼要并综合回应。

就执法方面的情况,由于不合法占用未批租或未拨用政府土地的情况在不同时间、涉及不同人士、在全港不同的地点发生,地政总署以目前的人手资源实在没法就特定时间内的不法占用情况汇编全面的纪录。鉴于政府土地的地段数目及其分布广泛,由地政总署定期巡查所有政府土地,从资源配套和运用上并不可行,亦不符合成本效益。地政总署因而采取较务实的方法,就是当接获公众投诉和转介时,会安排视察和采取合适的跟进行动,若公众人士发现怀疑不合法占用政府土地的个案,我们欢迎及鼓励他们透过电邮、传真、1823或地政处的热线,甚至亲身到地政总署举报。同时,地政总署亦会继续以风险为本的方式加强巡查,针对已围封的土地、较容易被非法占用的土地,或经常接获投诉的黑点,加强巡查执法。

代主席,刚才亦有议员提到地界的问题,我们知悉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于去年十月二十日发表《逆权管有》报告书,就改革逆权管有的法律提出多项建议,有关部门正仔细研究报告书中有关土地注册和土地行政的内容,包括《土地业权条例》和土地界线事宜等相关建议,以便作适当跟进。

刚才提到巡查事宜,我想补充一点,地政总署会检讨人手安排和工作流程,适当地再检视执法的优次,以便达致更有效的资源运用。同时为了提升工作效率,地政总署已加强对前线人员在调查和搜证技巧方面的培训。地政总署同时会采取其他措施,包括刚才有议员提及的利用不同工具和科技协助调查和执法;另一方面则加强宣传教育,提醒公众切勿参与非法占用行为。

至于刚才有议员提出会否出现先霸占、后规范化的个案,政府一贯的政策是不鼓励任何人士以先霸占、后申请的方式来规范化所占用的政府土地,只会在非常个别的情况下,以及基于个案的实际情况之下,才会考虑作出审批。审批的准则亦非常严谨,如果没有充足的理由,地政总署并不会批出这些短期租约。事实上,过去地政总署亦很快地拒绝了不少这类申请。

就监禁年期的检讨,我们在建议修订这条例时亦曾作出考虑,认为目前加重金钱上的罚则,并引入违规时间以按日计算的罚则已经足够。监禁刑罚现时与其他法例之中性质相似的罪行的监禁罚则条文比较接近,所以暂时不需要再作出调整,我们会注视这条例修订后的执行情况,再作考虑。

代主席,我们相信透过修订法例加重罚则,可向公众传递一个清楚的信息,即政府决心打击不合法占用未批租政府土地的行为。我恳请各位议员支持通过条例草案。

我谨此陈辞。多谢代主席。

2015年1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1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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