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题:重建公务员建屋合作社楼宇

以下为今日(三月十八日)立法会会议上梁美芬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陈茂波的书面答复:

问题:

现时,公务员建屋合作社计划下的楼宇(合作社楼宇)全港约有二百多栋,而该等楼宇有不少已甚残旧和失修。然而,它们大多位于市区优质住宅地段(包括港岛半山、跑马地及九龙塘),而且大多未用尽有关地段的地积比率,因此具重建价值。本会发展事务委员会于其二○一三年七月十五日的会议上通过一项议案,促请政府立即展开重建合作社楼宇,并于半年内提交各方可接受的方案。然而,政府未有如期提交有关方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政府是否已就合作社楼宇的未来路向制订实质建议(例如由政府收购该等楼宇以重建为私人楼宇);若是,详情为何,包括时间表、开支预算及需动用多少公帑;及

(二)鉴于有青年人表示,现时楼价高企令他们置业困难,而最新一期发售的居者有其屋计划单位获超额认购八十多倍,反映住宅需求殷切,但重建合作社楼宇需解决复杂的业权问题,政府有否考虑制订措施,以便有关业主把该等楼宇的单位出租给青年人居住?

答复:

主席:

公务员建屋合作社(合作社)计划始于一九五二年,计划的主要目的是为合作社社员及其家属提供居所。在合作社计划下,政府以特惠价格批出土地,一般是当时市值地价的三分之一,让当时合资格的公务员以合作社形式兴建房屋。合作社拥有有关土地及楼宇的业权,并承担楼宇管理及维修等责任。合作社社员根据与合作社签订的分契占用有关单位,但他们并不拥有有关单位的业权。以这个形式兴建的合作社房屋,已于一九八○年代中终止。

因应合作社社员的要求,政府在一九八七年推出首份有关合作社单位的土地业权在取得所有社员同意后转让予个别社员及分契持有人的指引。为便利进行有关程序,政府在一九九三年发出新的指引让合作社只要取得百分之七十五的社员同意,便可申请解散合作社。

全港共有238个合作社。截至二○一五年一月三十一日,当中184个已经解散,尚有54个未解散。在184个已解散的合作社中,13个已就辖下的楼宇向地政总署补地价,当中11个辖下的楼宇已重建(未就辖下楼宇补地价的合作社有171个,包括50个完全没有补地价及121个部分单位已补地价)。

根据《合作社章程》的规定,未解散的合作社社员必须符合“入住要求”。另一方面,已解散的前合作社社员在取得其单位业权后,有关单位会以法定押记形式,按揭给财政司司长法团,单位的业权契据由政府保管,并受到转让限制。如要撤销转让限制,前合作社社员可向地政总署申请,在缴付土地补价后,政府会批准撤销该单位的转让限制,把业权契据交还业主,让他们自由转售其单位。

在二○一三年七月十五日的立法会发展事务委员会会议上,多个出席的合作社团体代表表示希望早日重建合作社楼宇,尤其是那些缺乏现代楼宇设施的合作社楼宇(例如没有升降机),因为有关情况对行动不便的长者住户造成困难。许多出席的合作社团体代表均表示担心无力缴付尚欠的土地补价,以撤销其分契的转让限制,但他们同时亦担心楼宇的状况日渐变坏。发展事务委员会委员普遍支持团体代表希望早日重建的意愿,以及检讨有关政策的需要,以便利这些合作社楼宇的重建。为此,发展事务委员会通过议案,促请政府立即展开重建合作社的计划,增加市区土地供应,并于半年内提交双方可接受的可行方案。

为回应发展事务委员会及合作社团体代表对重建合作社楼宇的意见,我们一直与相关部门及机构研究各项便利重建合作社的可行措施。

就问题的两个部分,我的回复如下:

(一)我们正多方面探讨协助进行重建的可行性,包括财务和技术上的因素、可能遇到的困难、业主对重建收购金额的期望,以及部分业主或会反对进行重建等。

由于重建公务员合作社楼宇的事宜较预期复杂,亦可能涉及公帑补贴的问题,现时本局仍与有关政策局、部门及机构探讨如何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协助合作社楼宇业主觅得重建机会。我们计划在本立法年度内向发展事务委员会汇报我们的探讨结果。由于未有具体建议,本局暂时未能提供进一步资料。

(二)在重建公务员合作社楼宇的事宜方面,政府一直探讨如何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协助合作社楼宇业主觅得重建机会,我们并无考虑重建以外的其他方案,合作社楼宇业主亦无提出把单位出租给青年人居住的要求。

2015年3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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