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今日(四月二十九日)立法会会议上谢伟俊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陈茂波的书面答复:
问题:
据报,早前地政总署向两个工业大厦(工厦)单位的业主发出警告信,指他们在其单位经营“迷你仓”违反地契条款,并要求他们于限期前纠正。由于该等业主没有作出纠正,地政总署其后把该等警告信于土地注册处注册(俗称“钉契”)。关于迷你仓的营运情况,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调查或统计各旧工业区(例如九龙湾、观塘、油塘、新蒲岗及黄竹坑)分别有多少个工厦单位被改装为迷你仓;如有,按有关单位作该用途有否违反地契条款列出(i)迷你仓数目和(ii)租户人数;
(二)有何渠道供市民查询个别迷你仓有否在违反地契条款下经营;有否政策或计划取缔所有在违反相关地契条款下经营的迷你仓,并检控有关业主;如有,详情为何,以及当局如何减低取缔行动对迷你仓租户的影响;及
(三)鉴于有评论指出,随着新建住宅单位越趋细小,而200至300平方呎的住宅单位比比皆是,市民对迷你仓需求越趋殷切,政府有何政策或规划应付各区居民对迷你仓的需求?
答复:
主席:
一般而言,地政总署如收到投诉或转介或怀疑出现违反地契的情况,会作实地视察,因应实际情况及所涉地契条款,判断是否违契。如发现有违反地契,会采取适当行动纠正违契事项。署方以同一态度处理涉及“迷你仓”的个案,并无针对“迷你仓”采取特别行动。
就问题的三个部分,我现答复如下:
(一)地政总署并没有工业大厦(工厦)单位被用作“迷你仓”用途及其出租的统计数字。
(二)个别“迷你仓”是否违反地契条款,要视乎该“迷你仓”的实际运作情况及所涉地段地契的条款,不能一概而论。以位处工厦的“迷你仓”为例,若有关地契订明该地段只许作“工业”用途,经营货仓(包括“迷你仓”)一般是违反地契。至于有些工厦的地契订明地段可作“工业及/或仓库”或“仓库”用途,地政总署最近再征询法律意见,认为一般为客户贮存个人或家居货物的“迷你仓”,即使并非贮存传统货仓所贮存的商品,亦不会因此被视作违反相关地契订明的“仓库”用途。不过,倘若以经营“迷你仓”为名,但实质却并非用作货仓,例如是用作写字楼或经营零售,便不符地契订明的“仓库”用途。
我们相信上文的一般阐述有助业界理解署方的立场,释除不必要的疑虑。但我们重申个别“迷你仓”是否违反地契条款,要视乎其实际运作情况及所涉地段地契的条款,不能一概而论。
目前只有几宗于工厦经营“迷你仓”的个案,被指违反地契。地政总署会循上文的整体考虑及个别个案的实际运作情况,评估是否违反地契。倘若出现违反地契的情况,地政总署会以地主身分,采取行动,执行契约条款,当中不涉及检控。署方会向业权人发出警告信,要求纠正违契事项。如业权人于限期内未有作出纠正,署方会将警告信于土地注册处注册,即俗称“钉契”。在这情况下,公众可以透过查阅土地注册处的资料,知悉有关物业的违契事项。
一般而言,即使某用途不符地契条款,如业权人有意进行该用途,可以按既有程序,向地政总署申请短期豁免书,并缴付豁免费用,暂时放宽地契的限制,甚或申请更改地契并缴付土地补价。地政总署会按机制审批。
(三)根据城市规划委员会的《词汇释义》,“迷你仓”属于“非污染工业用途”,在“工业”地带或“其他指定用途”注明“商贸”(“商贸”)地带内,规划上均属经常准许的用途。换言之,位于“工业”或“商贸”地带内的工厦,只要符合地契条款或已取得豁免书(包括整幢改装工厦的特别豁免书),均可用作“迷你仓”。然而,个别工厦业主是否将工厦用作经营“迷你仓”属市场主导的商业决定。
完
2015年4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