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五题:综合发展区规划

以下为今日(七月八日)立法会会议上谢伟铨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陈茂波的书面答复:

问题:

根据《城市规划条例》(第131章)的规定,城市规划委员会(城规会)可指定分区计划大纲图内的某幅土地为综合发展区。划设综合发展区的主要目的是因应环境、交通和基础设施等限制,对该区进行综合规划及实施有系统的发展。综合发展区倡议人须以总纲发展蓝图形式向城规会提出申请,获城规会批准后才可以进行发展。有测量业从业员向本人反映,现时有不少综合发展区因土地业权分散,因此综合发展区倡议人须先整合业权才可向城规会就发展项目提交申请。然而,业权整合的工作往往需时甚久,因而拖慢了土地发展及房屋供应。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仍未发展或未获核准总纲发展蓝图的综合发展区用地当中,每幅用地(i)被规划为综合发展区的年份、(ii)土地面积、(iii)建议的地积比率及(iv)可建楼面面积分别为何,并按区议会分区列出分项资料;

(二)当局是否知悉部分综合发展区用地仍未发展的原因;业权整合出现阻滞是否主要原因;若知悉,当局会否考虑调整有关综合发展区用地的范围,以加快综合发展区的发展;及

(三)鉴于本人得悉,城规会现时在划设综合发展区后,会在随后的第三年年底对有关用地进行首次检讨,继而往后每年作出检讨,城规会会否考虑当综合发展区在划设后的一定年期仍未发展时,重新规划有关用地,以提高综合发展区的发展机会;若否,原因为何?

答复:

一般而言,政府会视乎情况将个别策略性的用地规划为“综合发展区”,务求透过全面规划和综合发展有关用地,促进市区旧区重建、重整土地用途、提供新发展机会和/或确保有关用地有更佳的规划布局。城市规划委员会(城规会)在建议将一幅用地划作“综合发展区”时,会考虑有关用地的规划意向、土地和业权情况、规划落实的机会及其他发展限制,并会密切监察有关用地的发展进度。

一如其他土地用途地带,政府一直密切留意“综合发展区”的规划和发展情况,务求推动用地的最佳规划发展。政府也会定期检讨已规划为“综合发展区”的用地,并按情况及需要跟进。

就问题的各部分,回复如下:

(一)根据城规会规划指引第十七号《指定“综合发展区”地带及监察“综合发展区”发展计划的进度》,城规会在划设一幅“综合发展区”用地后,会在随后的第三年年底进行首次对该幅用地的检讨工作,继而往后会每年作出检讨。最新一轮的检讨结果已于今年五月二十二日提交城规会的规划小组委员会审议,并获委员会接纳(注)。有关文件已上载至城规会网页供公众参阅(www.info.gov.hk/tpb/en/papers/MPC/534-mpc_4-15.pdf(只有英文版本)及www.info.gov.hk/tpb/en/papers/RNTPC/533-rntpc_8-15.pdf(只有英文版本))。

根据检讨结果,截至二○一五年三月底,全港共有一百二十一幅用地划作“综合发展区”三年或以上,当中已获核准总纲发展蓝图的有七十一幅,而仍未获核准总纲发展蓝图的则有五十幅。相关“综合发展区”用地按区议会分区划分的统计资料载列于附表,至于每幅用地的详细资料(包括划作“综合发展区”的年期、土地面积及业权状况)载于上述城规会文件内。

(二)及(三)一般而言,现时并未发展的“综合发展区”用地,正处于不同的规划阶段,例如有关发展商可能正进行土地整合,或正进行详细的规划研究,以评估拟议发展对交通、环境及景观等方面可能带来的影响,又或正拟备总纲发展蓝图等。另一些“综合发展区”,则位于政府正进行的不同规划研究的范围内,须待有关研究完成后,方可落实发展。

为使有关用地的发展得以落实,城规会会因应土地发展及规划情况的改变,在规划过程中会建议把合适的“综合发展区”用地改划作其他土地用途地带,或把用地划分为较小的发展支区,务求能加快用地的发展步伐。

较近期改划建议包括去年十二月城规会建议修订茶果岭、油塘、鲤鱼门分区计划大纲核准图,当中把油塘工业区的“综合发展区”地带细分为五个较小的“综合发展区”支区。在今年五月,城规会亦建议修订马头角分区计划大纲核准图,主要把位于木厂街及土瓜湾道交界处的一块用地由“综合发展区(3)”地带改划为“住宅(甲类)”及“政府、机构或社区”地带,务求加快用地的发展步伐。

注:检讨不包括九幅根据《市区重建局条例》或前《土地发展公司条例》划作“综合发展区”的用地。有关用地均各自有发展计划图,并不属法定图则所涵盖的规划区范围。

2015年7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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