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务条例》和《危险品条例》服务收费将会调整

政府今日(十月二十三日)在宪报刊登《2015年矿场(安全)(修订)规例》、《2015年危险品(一般)(修订)规例》和《2015年危险品(政府爆炸品仓库)(修订)规例》,调整该些规例下订明的二十三项服务收费。

将会调整收费的项目包括:

(一)与矿场燃爆证书有关的费用;
(二)危险品牌照费用;
(三)移动和燃爆爆炸品的许可证费用;
(四)在政府仓库寄存爆炸品的费用;及
(五)由政府从仓库送爆炸品往任何其他地方的费用。

发展局发言人说:“政府的政策是根据‘用者自付’的原则,把各项收费的水平,大致订于足以收回所提供服务的全部成本。为逐步收回全部成本和避免收费升幅过大,该二十三项现行收费将提高约百分之九点一至百分之二十点二。”

上述规例将于十月二十八日提交立法会,在通过“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后,新收费将于二○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2015年10月23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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