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二题:规管公用事业机构的挖掘工程

以下为今日(十二月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范国威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陈茂波的答复:

问题:

现时,固网电讯商须获地政总署发出集体牌照,方可在未批租政府土地(包括道路)设置电讯系统和相关设施,而他们在道路上展开任何挖掘工作前,须根据《土地(杂项条文)条例》(第28章)向路政署申请并取得挖掘准许证。据报,香港铁路有限公司全资拥有的固网电讯公司TraxComm,在二○一三年及之前十多年来在未领有集体牌照的情况下,获路政署发出逾300张挖掘准许证,在多区的道路上进行挖掘工程以铺设光纤电讯系统。该公司出租其光纤网络每年赚取数以亿元计的收入。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为何路政署审批上述逾300张挖掘准许证的申请时,没有要求TraxComm出示由地政总署发出的集体牌照;

(二)路政署及地政总署有否就审批挖掘准许证申请事宜订立沟通机制,以确保挖掘准许证只会在符合有关规定下批出;若有,为何出现上述个案;及

(三)当局会如何处理上述个案,包括会否接管或要求该公司拆除该等光纤电讯系统,以及向该公司提出检控?

答复:

主席:

本港的掘路工程主要是因应公用事业机构的管线设置及维修需要而进行。政府就不同范畴,根据有关的法例规管各公用事业机构在公共道路铺设其地下管线。

地政总署根据《土地(杂项条文)条例》(第28章)第II部规管公用事业机构占用未批租政府土地(包括公共道路的地下空间)以铺设地下管线。领有营运牌照的公用事业机构(例如电讯商),可向地政总署申请集体牌照。如获相关政策局的政策支持,地政总署会按有关政策指示及部门意见,向该公用事业机构发出集体牌照,容许该机构按集体牌照的规定,在全港各区的未批租政府土地铺设相关的设施。

路政署则根据《土地(杂项条文)条例》(第28章)第III部设立“挖掘准许证”机制,妥善筹划及协调在公共道路进行的挖掘工程,并透过订定有关准许证条款,要求持准许证的机构或人仕履行责任,妥善督导及进行挖掘工程,以减低挖掘工程对道路使用者的影响。


就范议员的三项提问,我现答复如下:

(一)在处理TraxComm Limited申请“挖掘准许证”以进行挖掘工程时,路政署就拟议挖掘工程的目的、范围、临时交通改道措施等作考虑,务求相关掘路工程可安全有序进行,并尽量减低对道路使用者之不便。过往,由于《土地(杂项条文)条例》(第28章)第III部并没有列明公用事业机构须要在获得集体牌照后才可获发“挖掘准许证”,路政署确实在程序上没有核实有关事宜。而事实上,公用事业机构本身除了须要获得路政署发出“挖掘准许证”外,仍必须履行其责任,确保网络铺设符合牌照和法例的其他相关要求。

路政署于二○一三年得悉TraxComm Limited自二○○五年申请“挖掘准许证”以来从未获地政总署按《土地(杂项条文)条例》(第28章)第II部发出相关的集体牌照,已立即提醒TraxComm Limited有关事宜。

(二)路政署与地政总署已加强相关的资讯沟通。日后,当地政总署批出集体牌照后,会将牌照副本送交路政署及其他相关部门。路政署在处理公用事业机构在公共道路铺设地下管线的挖掘申请时,会留意申请机构是否已就《土地(杂项条文)条例》(第28章)第II部获发集体牌照。

(三)TraxComm Limited已经按《土地(杂项条文)条例》(第28章)第II部的要求就其对内固网电讯服务的相关设施向地政总署提出申请集体牌照,以涵盖其现有及拟铺设于未批租政府土地(包括公共街道)的电讯设施。由于TraxComm Limited领有本地固定传送者牌照,地政总署已按既定程序,在获得相关政策局的政策指示及征询各相关部门的意见后,在日前批准了TraxComm Limited的申请。

至于是否检控TraxComm Limited,政府各有关部门会依照相关法律及牌照条款,在谘询法律意见后,作出所需的跟进工作。


2015年12月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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