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今日(十二月九日)立法会会议上谢伟铨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陈茂波的书面答复:
问题:
根据《公众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地政总署署长获授权为香港的街道命名,整个过程须按照有关法例规定进行。另一方面,地方命名不受任何法例规管,现行安排是由地政总署测绘处下设立的跨部门地名订正委员会(委员会)负责建立、实行及检讨地名的订正、核实及采用的程序。据了解,委员会处理地方命名个案的程序包括:(i)征求有关的区议会同意、(ii)在报章刊登广告,以及(iii)在有关地区的民政事务处、地政处和测量处、测绘处总部及被命名的地方等张贴通告,征询公众意见。获采用的地名将会在地政总署出版的正式地图上使用,但不具法律约束力。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3年,委员会平均每年处理多少宗地方命名(包括采用新地名和修改现有地名)的个案,并按区议会分区列出分项数字;
(二)委员会去年处理地方命名个案所用的最长及平均时间分别为何;
(三)委员会自成立以来接获由市民和政府启动的地方命名个案各有多少宗;出现争议的个案数目,并按区议会分区列出分项数字;有关争议主要涉及甚么事宜;
(四)现时委员会的委员由哪些政府部门和职级的人员出任;委员会根据甚么准则处理地方命名个案,以及委员会按该等准则须否考虑市民对命名的接受程度和历史等相关因素;
(五)现时有否渠道和机制供公众人士就他们认为不合适但已获委员会采纳的地名提出意见及相关建议;
(六)过去3年,当局有否就地方命名机制及其成效进行检讨;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以及会否进行检讨;及
(七)有否计划参考街道命名机制,立法规定地方命名的程序及制度;若有,详情及推行时间表为何;若否,理据为何?
答复:
主席:
有关谢议员的七项提问,经征询地政总署,我现答复如下:
(一)由二○一二年十二月至二○一五年十一月,地名订正委员会(委员会)共接获并处理6宗地方命名的建议。按区议会分区列出分别为:大埔区1宗、元朗区3宗、北区1宗及离岛区1宗。
(二)在二○一四年十二月至二○一五年十一月,委员会共完成处理2宗地方命名的个案。已完成的个案平均需时6个月处理,最长处理时间为9个月。
(三)委员会自一九八七年成立以来,由市民启动的地方命名个案为55宗,由政府部门启动的个案则为144宗。出现争议的个案有17宗,按区议会分区划分分别为元朗区5宗、北区5宗、西贡区3宗、葵青区1宗、南区1宗、大埔区1宗及油尖旺区1宗。有关争议主要涉及当地居民及代表未能就有关地方命名的建议取得共识。该17宗个案的申请人均已获告知个案未能作进一步处理。
(四)委员会成员由相关部门不同职级(包括首长级及非首长级)的代表组成,包括渔农自然护理署、民政事务总署、香港邮政、政府新闻处、地政总署、海事处、差饷物业估价署和公务员事务局法定语文事务部。
委员会会根据相关的内部准则及指引处理地方命名个案,其中包括:
(1)在书面文件或口头通讯方面,有实际需要采用新名称;
(2)选用的名称一般应为中性,且与个别人士、机构或商品无关连;
(3)地名应避免由复杂或罕用的中文字组成;及
(4)更改地名需有充分理由才获得考虑,例如现有地名不雅,可能在口头通讯或书面上引起尴尬。
建议的地名会透过民政事务处谘询居民代表及地区团体的意见,之后建议会交予委员会考虑。建议经委员会通过后,便会提交区议会审议。待区议会通过建议后,命名公告会在报章刊登,作公众谘询。公众如对建议的地名有不同意见,有关意见会提交委员会作出决定。倘若没有市民反对,委员会便会采用建议的地名。
(五)公众如对已获委员会采纳的地名有不同意见,可向委员会提交新的建议,以作考虑。
(六)现时地方命名的机制运作畅顺。地政总署有密切留意现行机制的成效,暂时未有计划为机制进行检讨。
(七)由于现时地方命名的机制运作畅顺,因此地政总署暂时未有计划立法规定地方命名的程序。
完
2015年12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