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今日(四月十三日)立法会会议上卢伟国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陈茂波的书面答复︰
问题:
据报,较早前某百货公司的一扇大面积玻璃门突然松脱,压伤一名途人。该宗意外引起市民关注玻璃门的安全监管问题。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二○一一年至今,每年涉及玻璃门的意外所引致的伤亡人数,以及当中分别有多少人被塌下的玻璃门压伤及被电动玻璃门夹伤;
年份 受伤人数 死亡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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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2 0
2012 7 0
2013 11 0
2014 5 0
2015 3 0
总数 28 0
同一期间,机电工程署接获报称被电动玻璃门开关夹伤的人数如下:
年份 报称被电动玻璃门开关夹伤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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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2
2012 0
2013 0
2014 2
2015 1
总数 5
(二)鉴于机电工程署发出的《电闸、电动玻璃门及电动卷闸装置操作守则》(《守则》)的最近修订日期是二○○三年九月,而且该署并无法定权力监管电动玻璃门的安全事宜,当局会否检讨有关法例及该《守则》,以期加强监管电动玻璃门的安全事宜;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当局会否制订法例,统一规管各类手动及电动玻璃门的装置、维修保养及安全事宜,以加强保障市民的安全;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复:
主席:
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及其附属法例,于围墙或建筑物入口竖设玻璃门一般属于建筑工程。无论有关工程属须事先获得建筑事务监督批准及同意方可进行的工程,或属“小型工程监管制度”下的小型工程或豁免工程,均受上述法例及建筑事务监督发出的作业备考及守则规管。其中,建筑事务监督已就于围墙或建筑物入口竖设金属闸发出作业备考,就其设计、安装、保养及维修提供指引,供建筑业界遵从,而相关指引亦适用于玻璃门。有关作业备考订明,电闸的操作应参考机电工程署发出的《电闸、电动玻璃门及电动卷闸装置操作守则》(《守则》)。
就问题的三个部分,现回复如下:
(一)二○一一年至二○一五年间,消防处每年接获与玻璃门意外相关而要求消防人员到场协助拯救的召唤所涉及的伤亡人数如下:
同一期间,机电工程署接获报称被电动玻璃门开关夹伤的人数如下:
我们并没有资料显示上述两个来源的数据是否涵盖相同的个案。
(二)及(三)如上述,进行玻璃门相关工程受《建筑物条例》及建筑事务监督发出的作业备考及守则规管。如建筑事务监督得悉并认为工程违反有关规定,或变得/可变得危险,可命令建筑物的业主纠正或作出补救。因此,我们认为无需另订法例规管玻璃门相关工程。
就机电工程署的《守则》而言,该署五年间只接获五宗使用电动玻璃门而发生意外的报告,而全部意外只涉及轻微受伤,显示相关意外的风险十分低。该五宗意外所涉及的电动玻璃门,亦有遵从机电工程署的《守则》。机电工程署认为《守则》已提供足够的指引,供业界及市民参考。
完
2016年4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