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发展局局长陈茂波今日(四月二十五日)在立法会环境事务委员会会议上,就天水围嘉湖山庄附近堆积泥头的开场发言全文:
主席:
政府绝不会姑息非法弃置建筑废料、倾倒或堆积泥头等破坏环境、影响卫生、影响公众安全的行为。
发展局及辖下部门方面,针对违反土地用途、占用政府土地,以及非法搭建构筑物等行为,我们会引用土地管制相关法例采取适当的执管行动。一般而言,对于怀疑违例发展个案,规划署可要求有关人士提供资料,并对已确认涉嫌违规的发展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及“恢复原状通知书”等,饬令中止违例发展及把土地恢复原状。如违规行为涉及潜在危险斜坡,屋宇署会发出命令饬令有关人士进行加固,以保障公众安全。如果有关人士不遵从,屋宇署可代其进行所需工程,然后向他们追讨有关的费用连同监督及附加费,并可提出检控。而对于霸占官地或非法搭建构筑物,地政总署可以向有关人士发出通知饬令停止占用及清拆非法构筑物,甚至主动采取清拆行动。
就今次天水围泥头山个案,政府正透过跨部门的协作严肃处理。各部门的跟进工作在早前交给环境事务委员会的文件中已作出交代。我稍后会请各部门代表逐一向大家汇报最新发展。由于部分执管工作涉及法律程序以至刑事责任,现阶段政府不宜对此个案的各个执法环节作出过于详细的阐述,以免影响将来部门采取执法和检控行动的成效,希望各位议员可以谅解。
此外,我亦希望借此机会就委员会关注的事项作出一些澄清。今次天水围泥头山个案带出来的议题可以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非法弃置建筑废料,刚才环境局局长已经解释政府就这方面的工作。另一方面是现行法规对新界乡郊土地的用途管制,这方面有一定的历史背景。上世纪八十年代,上诉庭就“生发案”作出判决,认为集体官契上的土地除建屋外,并没有其他契约上的限制,所以一般而言,地政总署对集体官契土地没有以契约管制土地用途的权力。
考虑到这个法院判决,政府在一九九一年修订《城市规划条例》,把新的土地用途管制伸延至新界乡郊地区。但法例的修订并无追溯力,因此,于相关发展审批地区图生效前已存在的“现有用途”并不构成违例发展,换句话说,在现行法律框架之下,“现有用途”并无违法,规划署对“现有用途”亦无执管权力。我明白有公众或议员可能会觉得这些“现有用途”破坏乡郊环境,应该进一步收紧对这些用途的管制,包括考虑修改现行法例。这方面我们乐意以开放的态度去讨论,但与此同时,我们亦必须顾及相关法例及规管的历史背景,并在这些涉及公众利益和土地权益的议题上小心平衡各方面的考虑。
现在我请部门同事就个案的执法工作的最新进展作出补充,他们发言的次序分别是屋宇署、规划署及环保署。
多谢主席。
完
2016年4月25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6时3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