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二题:规管绿化工程

以下是今日(六月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谢伟铨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陈茂波的答复:

问题:

上月二十日,香港城市大学陈大河综合会堂整个面积逾一千平方米的绿化屋顶突然塌下。有专业人士指出,此类意外甚为罕见,在该屋顶上加铺绿化植被令该屋顶负荷过重,可能是意外成因之一。该意外引起社会各界关注各类建筑物绿化工程(包括绿化天台工程)的规管、维修保养及相关事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建筑物的绿化设施/装置(包括绿化天台)的建造、工程审批、监工、验收、维修保养及环保等方面,主要由哪些政府部门负责及受哪些条例规管;过去三年,有否定期巡查已完成的绿化工程;若有,详情为何,包括每年各部门负责巡查工作的人员数目、他们巡查的次数、巡查是否以抽样方式进行,以及采取的跟进行动(包括发出的口头及书面警告,以及提出检控的个案宗数分别为何);若没有进行巡查,原因为何,以及会否进行巡查;有否就绿化设施/装置的维修管理事宜,向业主及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指引及作业备考;

(二)鉴于当局表示,对未建成及现有建筑物的绿化工程(包括天台绿化工程)有不同的处理及安排,两者在工程审批、监工、验收和维修保养等方面有何不同、为何不同,以及当局会否检讨及修订有关安排;及

(三)有否规定建筑物绿化工程(包括天台绿化工程)必须在认可专业人士监管下进行及由他们验收;若有规定,涉及哪些类别的专业人士,以及当中是否包括园境师;若没有规定,原因为何?

答复:

主席:

绿化建筑物对改善环境生态、节省能源以至提升市民生活质素等多方面均带来许多好处。因此,政府近年致力推动建筑物绿化工作,包括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空中花园、平台种植等。绿化工作范围广泛,其形式、位置及规模差别可以很大。总体而言,在建筑物进行绿化工作,只要有合适的设计和施工,加上妥善的维修保养,一般不会构成安全风险。

就问题的三个部分,我的回复如下:

(一)政府对私人建筑物的绿化工作有不同层次的规管,而规管以确保建筑物安全为首要目标。若绿化工作只涉及摆放少量盆栽,一般不会构成结构风险。若绿化工作有一定规模,有关业主便应就屋顶承载力等范畴征询认可建筑专业人士的意见。屋宇署认可的专业人士具备专业知识,若绿化工作涉及建筑工程,他们应因应工程的位置、性质及规模,就是否需就工程向屋宇署申请许可向业主提供意见。如属需屋宇署审批的工程,屋宇署会按《建筑物条例》对工程进行评估,确认工程安全方会批准工程进行。

现时全港有超过四万幢私人建筑物,而私人建筑物的绿化工作的性质和规模亦不尽相同,所以屋宇署没有特别针对建筑物的绿化工作进行巡查。不过,因应上月城市大学绿化天台倒塌事件,屋宇署已透过不同途径了解市面上是否有未经建筑专业人士评估而进行的大面积绿化屋顶工作,如有发现会立即跟进。在屋宇署日常处理公众有关违例建筑工程及其他事宜的举报,以及在进行大规模行动时,如发现有属于违例建筑工程的建筑物绿化工作,亦会作出适当跟进。但我必须指出,私人楼宇的业主有责任适时为其物业,包括绿化设施,进行检验及维修,以确保其安全。如业主有任何疑问,应征询专业意见。

在指引方面,发展局自二○一○年成立绿化、园境及树木管理组后,已就各项绿化工作制订标准及指引,当中特别就学校进行屋顶绿化列明校方须考虑及谘询专业人士的事宜。此外,民政事务局根据《建筑物管理条例》发出的《大厦管理及维修工作守则》,亦载列了业主立案法团及其他大厦管理组织应注意的事项,当中有章节涵盖维修保养天台或平台事宜,例如处理天台积水、确保天台防水、避免天台负荷过重或不当使用等。因应上月城市大学绿化天台倒塌事件,屋宇署已向学校发出须知,就学校设置的绿化天台提供建议,以确保校舍及占用人的安全。屋宇署亦已向建筑业界发出通函,胪列并提醒他们须留意《建筑物条例》下适用于屋顶绿化的现有条文。该通告函件亦特别提醒有关专业人士及承建商,他们有责任把在设计和建造期间会采取的行动、绿化工作对相关楼宇结构的影响、设施落成后应如何安全使用及妥善保养等资讯告知相关楼宇业主。为进一步提高公众对相关事宜的认识,屋宇署正着手就本港楼宇常见的绿化工程,编制以业主及一般公众人士为对象的指引。

此外,屋宇署及其他相关部门已安排与学校管理人员及相关持份者进行简介会,并解答他们的疑问。如有需要,屋宇署乐意为其他相关业界,例如物业管理公司,简介有关事宜。

(二)不论在兴建楼宇时一并进行绿化,或是在楼宇落成后再进行绿化,在楼宇安全方面的规管在原则上并无不同。如属须屋宇署审批的工程,屋宇署会按《建筑物条例》对工程进行评估,确认工程安全方会批准工程进行。不论何时进行建筑物绿化工作,只要有合适的设计和施工,加上妥善的维修保养,一般不会构成结构安全风险。

(三)就受《建筑物条例》监管的建筑工程,不论是否绿化工程,业主须根据现行《建筑物条例》的规定,在适用情况下委任注册专业人士及承建商进行。概括而言,若有关工程属第II类别或第III类别的小型工程,即复杂程度属中等或较低的小型工程,业主需委任注册承建商进行。若属第I类别的小型工程,即复杂程度较高的小型工程,以及须经屋宇署事先审批方可进行的工程,除委任注册承建商外,业主还须委任认可人士负责制订向屋宇署呈交的图则、监工及验收等工作。若工程涉及结构设计,业主更须就工程委任注册结构工程师,负责制订和呈交结构图则及计算资料予屋宇署审批的相关工作。此外,工程认可人士应按工程实际需要,征询其他相关专业人士(包括园境师)的意见。

2016年6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2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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