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今日(三月二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美芬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马绍祥的书面答复:
问题:
根据政府统计处在二○一五年进行的统计调查,全港约有25 200个屋宇单位有分间楼宇单位(俗称“㓥房”),而㓥房总数约为88 800个,居住人数则约有20万。有不少轮候多年仍未获编配公共房屋的基层市民入住㓥房,以致㓥房数目与日俱增。另一方面,有业主立案法团成员及小业主向本人反映,其楼宇内㓥房林立,造成环境卫生、治安、楼宇结构及消防安全问题。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统计商住两用楼宇内的㓥房数目;如有,最新数字为何;有否定期巡查该等楼宇,以确保该等楼宇内的㓥房不会造成环境卫生及治安问题;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二)鉴于曾有改建㓥房工程造成楼宇内出现渗水问题,而钢筋生锈后膨涨引致横梁爆裂,以致其他单位的业主需花费超过一百万元为其单位内的损坏进行维修,政府会否采取具体措施,以保障该等业主的权利;如会,措施的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政府会否在平衡照顾基层市民居住需要和保障小业主权益的前提下,就立法规管㓥房进行研究;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复:
主席:
政府了解公众近年就分间楼宇单位(俗称“㓥房”)相关的楼宇及消防安全、环境卫生及治安等问题的关注。政府一贯的政策旨在确保有关单位的安全,而非作全面取缔。
现时与分间楼宇单位内有关的建筑工程受《建筑物(小型工程)规例》(香港法例第123N章)规管,有关工程须交由合资格专业人士和承建商进行,从而确保工程质素,减少与分间楼宇单位有关的安全问题。另一方面,通过公众教育及宣传工作,屋宇署亦有提醒公众有关不当分间楼宇单位工程可能导致的楼宇安全问题。
经征询运输及房屋局及屋宇署后,发展局现就问题综合回复如下:
(一)政府统计处(统计处)不时为香港的分间楼宇单位进行调查,以了解居于分间楼宇单位的住户情况。根据统计处在二○一五年进行的“有关住屋状况的主题性住户统计调查”所得数据,该年在全港楼龄达25年或以上的私人住用/综合用途楼宇内的分间楼宇单位的总数为88 800个。此数目涵盖一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该日之前兴建的私人住用/综合用途楼宇(不包括村屋),政府并无两者的细分数字。统计处已在二○一六年中期人口统计中搜集了有关居于分间楼宇单位的人口和住户数目等资料,有关数据会于二○一七年年底公布。
(二)楼宇内出现的渗水问题由食物环境卫生署及屋宇署合组的联合办事处处理。如在有关的渗水调查中确定引致卫生环境妨扰的渗水源头,联合办事处可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香港法例第132章)向有关人士发出“妨扰事故通知”,着令有关业主在指明的限期内作出适当的维修,以减除卫生环境的滋扰。就排水渠管失修而引致渗水的个案,以及楼宇因渗水而出现失修的情况,屋宇署会根据《建筑物条例》(香港法例第123章)向有关业主发出修葺令,规定业主在指定限期内完成所需的维修工程,以确保公众安全。至于渗水源头如涉及供水喉管渗漏,引致浪费供水情况,水务署会根据《水务设施条例》(香港法例第102章)采取相应执法行动。
就住用及综合用途楼宇内的分间楼宇单位,屋宇署除处理政府部门转介及公众举报的个案外,亦有展开大规模行动,旨在纠正与分间楼宇单位相关建筑工程的违规之处。当查明须予以取缔的违规之处,包括阻塞逃生途径及影响楼宇结构,该署会向业主发出清拆令,并考虑对没有遵从清拆令的业主提出检控。由二○一一年至二○一六年,屋宇署透过上述大规模行动,共巡查了1 163幢目标住用及综合用途楼宇。
(三)如运输及房屋局于二○一四年十二月发出的《长远房屋策略》中指出,虽然长远房屋策略督导委员会的谘询文件曾提出引入发牌或业主登记制度以规管分间楼宇单位,但是政府注意到社会人士在公众谘询期间对此建议有很大保留。有意见关注发牌或业主登记制度会令分间楼宇单位的供应减少,引致租金上升,进一步增加分间楼宇单位租户的负担。此外,亦有意见关注到,若采用一套宽松的发牌或登记规定去规管分间楼宇单位,会危及分间楼宇单位租户以及居住于同一大厦内的其他住客的安全。一些没有将其单位分间出租的业主也担心,有大量分间楼宇单位的大厦会出现结构安全、环境卫生和大厦管理问题。
考虑到社会人士的担忧,政府未有计划为分间楼宇单位设立任何发牌或业主登记的制度。然而,如上述回复中所指,屋宇署会继续对涉及楼宇和消防安全的违规情况进行执法。
完
2017年3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