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今日(三月二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姚松炎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马绍祥的书面答复:
问题:
当局在回复本会议员于去年十一月十六日就将于二○四七年满期的土地契约(地契)续期事宜所提质询时指出,如土地属单一业权,或共有业权下的所有业权人一致同意契约的续约安排,政府一般会透过批出契约续期文件将契约续期。如土地属共有业权而有关业权人未能一致同意契约的续期安排,政府会在现有契约届满后把新契约批予财政司司长法团,而财政司司长法团会在政府与个别物业的注册业权人达成正式协议后,将物业的不可分割份数转让予有关的注册业权人。有住宅楼宇属共有业权的小业主表示,政府迟迟不展开他们的物业所涉的地契续期程序,他们因此担忧权益受损。他们指出,过往有某个南区私人屋苑地契于二○○六年到期,但有关的小业主到地契满期日前一段短时间才接获政府完成续期手续的答复,对小业主造成严重困扰。关于地契续期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将于本年至二○四六年期间地契满期而涉及住宅用途的共有业权土地(以短期租约批出的土地除外)的下述资料:(i)土地总面积、(ii)地段数目及(iii)所涉住宅单位(包括商住两用的单位)数目(按新界、新九龙、九龙及香港四个区域、地契满期年份和区议会分区以表分项列出);
(二)政府会于距离地契满期前多久展开处理第(一)项所述土地的地契续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提醒业权人地契即将满期、与业权人商讨及办理相关手续;政府基于何种因素决定展开该等工作的时间;会否因为地契涉及大量地段及单位数目而提早展开工作;若会,有关的安排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三)政府将会批予财政司司长法团的地契条款,以及财政司司长法团将会与个别业权人订定的协议条款,与原有地契的条款会否有差别;若会,决定该等差别的准则为何;及
(四)在新契约已批予财政司司长法团的期间,(i)有关物业内的公用地方及私人地方的管理、维修、检查和保养责任和(ii)相关开支须由谁人承担;原有的业主立案法团持有的资产及其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相关合约会如何处理?
答复:
主席:
就问题的四个部分,我现答复如下:
(一)地政总署现正在土地注册处的协助下,就二○四七年或之前届满的土地契约作出统计及编备资料。根据目前掌握的资料,由现在至二○二四年,并没有牵涉不可分割份数业权(即所谓的共有业权)的一般商住土地契约到期。至于二○二四年以后届满的一般商住土地契约,署方仍在统计及核实有关资料。
(二)一般而言,地政总署会在没有续期权利的契约届满前三年接受相关业权人的续期申请。视乎个案的复杂性(例如有关物业的规模和业权的拥有模式),政府可考虑提早展开相关的契约续期工作。
关于处理契约续期所涉的具体手续和流程,地政总署正在为业权人及相关专业界别编制参考资料,预期于二○一七年年中完成。另外,对于政府日后决定续期的土地契约,署方亦会探讨进一步简化和缩短流程的可能性,包括探讨可否透过法例简化或免除签订续期文件的行政手续。
(三)根据现行安排,如土地属共有业权下而有部分拥有人未能联络或尚未同意契约的续约安排,政府会在现有契约届满后,把新契约批予财政司司长法团。地政总署在准备批出新契约时,会同时作出安排,由财政司司长法团与个别业权人签订协议,有关协议旨在将个别物业的不可分割份数由财政司司长法团转让予有关物业的注册业权人,协议本身并非续期的土地契约。至于获批续期的契约,大致上根据原有契约条款续期,政府亦可因应当时的情况考虑是否在新契约内加入新条款,如树木保育条款等。
(四)若政府把新土地契约批予财政司司长法团,有关屋苑内的公用地方和私人地方的管理、维修、检查和保养等的责任及其相关开支应根据适用的法例及有关的公契规管。
另外,根据民政事务局/民政事务总署的资料,就处理日后业主立案法团(法团)在土地契约期满及续期后的延续性问题,民政事务局/民政事务总署经考虑律政司及地政总署的意见后,为免生疑问,建议考虑修订《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的相关条文,订明即使土地契约和公契有任何改变,只要相关建筑物本身继续存在,则该建筑物已合法存在的法团将继续有永久延续性及有权享有建筑物公用部分的独有管有权。民政事务局/民政事务总署将进一步谘询律政司有关落实执行这项建议修订的法律事宜。
完
2017年3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