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发展局局长会动议二读《2017年水务设施(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是发展局局长马绍祥今日(四月二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动议二读《2017年水务设施(修订)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各位议员,早晨。
 
我谨动议二读《2017年水务设施(修订)条例草案》(简称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的目的是通过修订《水务设施条例》(第102章)有关获指定进行水管工程的人士和持牌水喉匠职责的相关条文,以令《水务条例》更能反映政策原意和适合业界作业模式。
 
现时《水务条例》自一九七五年生效之后,水管工程的复杂性、技术规定和物料标准,以及业界人员的职务、责任和作业模式,均经过重大变化。纵然条例在过去几十年曾作出多次修订,政府已经开展对《水务条例》的全面性检讨,将会透过修订条例,配合行业的最新发展。
 
此外,食水含铅超标调查委员会在其报告中,建议政府考虑在《建造业工人注册条例》(第583章)(简称《工人注册条例》)中,容许按该条例注册的工人进行水管工程的相关条文,界定持牌水喉匠在《水务条例》下的职责。为慎重起见,我们建议透过条例草案,优先修订《水务条例》,处理有关建议。
 
我们已就草案内的修订建议谘询专业团体、水喉业商会、水喉匠协会、职工会、建造界、发展商和消费者委员会,并得到他们普遍的支持。我们亦已于二○一六年九月至十一月,进行公众谘询,听取市民的意见,市民大致上表示支持或无反对意见。此外,为更准确评估修订建议对持份者营商环境的影响,我们已在二○一六年九月至二○一七年三月,进行营商环境影响评估研究。结果显示,大部分受访的持份者都认为修订建议会令行业受惠。而在落实修订建议时,我们已妥善考虑由谘询工作和营商环境影响评估研究所收集的意见。
 
我们已经把建议的条文详列于条例草案之中。现在请让我扼要介绍有关内容。
 
首先,就获指定进行水管工程的人士而言,根据现时的《水务条例》,水管工程须由持牌水喉匠或水务监督授权的公职人员进行。虽然条例用语如此,但持牌水喉匠可由工人协助进行水管工程,这一直是政策原意和业界的作业模式。而且,如果水管工程只可由持牌水喉匠亲自进行,持牌水喉匠的劳动力需求将远超于现时的人手供应,更遑论水管工程的成本会因只可聘请持牌水喉匠进行而增加。《工人注册条例》所订相关指定工种分项下的注册熟练或半熟练技工,已具备相关工种技艺,合资格和有能力进行水管工程,所以,我们建议修订《水务条例》,在现行持牌水喉匠和水务监督授权的公职人员之外,让有关注册工人亦获指定为进行水管工程的人士。此外,条例草案亦将准许其他人士在持牌水喉匠和有关注册工人的指示和督导下,进行水管工程。透过整合《水务条例》与《工人注册条例》对于获指定进行水管工程人士的规定,条例草案将在维持工程质素的同时,为水喉行业提供同时符合《水务条例》与《工人注册条例》的人力资源。
 
其次,在持牌水喉匠的职责方面,按照现时行政规定,所有根据《水务条例》进行的水管工程许可的申请,须由持牌水喉匠提出,而该名持牌水喉匠亦须证明该许可所涵盖并已完成的水管工程符合条例的规定。条例草案将订明上述行政规定,在条例中规定所有水管工程许可的申请,须由持牌水喉匠提出,并列明该名持牌水喉匠须为该许可所涵盖、已完成及不符合《水务设施条例》的水管工程负责,以清晰界定持牌水喉匠在《水务条例》下的职责。同时,我们亦建议在条例中加入适当的免责辩护条文,为参与水管工程的人士,提供合理保护。
 
最后,我们建议其他提高监管水管工程成效的措施,包括订明有关《水务条例》的检控,可于水务监督发现或知悉罪行当日起计六个月内提出;另外,我们建议向水务监督赋权,除供人居住的处所或部分处所外,让其在无需取得同意或手令的情况下,进入正在进行水管工程的处所,以确定工程是否由获指定进行水管工程的人士进行。
 
我们已于今年一月二十四日,向立法会发展事务委员会简介上述的修订建议和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的计划,委员对建议并没有提出反对意见。
 
主席,我们希望透过条例草案,优先处理食水含铅超标调查委员会就获指定进行水管工程的人士和持牌水喉匠职责的建议,令《水务条例》在这方面更能反映政府政策的原意和切合业界作业的模式。我恳请各位议员支持条例草案,并期望条例草案能早日完成审议并获得通过。
 
此外,在完成《水务条例》的全面性检讨后,我们会在适当时候就拟议法例修订再次提交立法会。
 
我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2017年4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3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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