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八题:工业大厦内的艺术工作室

以下是今日(五月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谭文豪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马绍祥的书面答复:

问题:

自二○一五年起,当局修订了数个地区的分区计划大纲图,把“艺术工作室(直接提供服务或货品者除外)”列入“工业”,“商贸”和“住宅(戊类)”地带内工业——办公室楼宇的经常准许用途(“放宽措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当局采用的“艺术工作室”的定义为何,以及当中涉及的考虑因素;

(二)有否评估放宽措施对协助艺术工作者成功租用工业大厦(“工厦”)单位的成效;若有,详情及有关量化指标为何;

(三)主要用于排练或创作的工作室(例如画室和剧团及舞蹈团的工作室),会否因部分时间用于举行教学活动而被视为“直接提供服务”,因而不能受惠于放宽措施;若然,当局会否考虑把该类艺术工作室纳入放宽措施涵盖的用途;若不会考虑,原因为何;及

(四)鉴于地政总署自二○一六年八月起就工厦违反地契条款(“违契”)改变用途的情况展开以风险为本的执管行动,该署至今分别就多少宗违契个案发出警告信、进行调查及以从严方式处理(例如重收单位业权),以及有关业权人已作出纠正的个案宗数;该等个案当中,涉及艺术工作室的个案宗数为何?

答复:

主席:

经谘询民政事务局及保安局后,我就问题的四个部分答复如下:

(一)有见及本地艺术家对艺术空间的需求,民政事务局曾与各相关部门研究如何可进一步协助业界利用工业大厦(工厦)及其他空间从事艺术创作及相关活动,包括让艺术家在工厦进行艺术制作的可行性。经磋商后,相关部门已同意把“艺术工作室”(直接提供服务或货品者除外)列入“工业”、“其他指定用途”注明“商贸”和“住宅(戊类)”地带内工业─办公室樓宇的经常准许用途。

“艺术工作室”(直接提供服务或货品除外)所容许用途,是指一般不会因为须向公众访客直接提供服务或货品,以致吸引访客前来的艺术工作室,例如不可涉及兴趣班、讲座及售货用途。根据城市规划委员会(城规会) 用以诠释法定图则所用规划词汇的词汇释义,“艺术工作室”指纯粹用作绘画、雕塑、陶艺及其他艺术画和艺术品等创作的工作场地,以及艺术表演的排练场地,有关用途并不包括用于教授艺术科目的处所(该类用途视作学校或住用用途)。上述“艺术工作室”的定义,参考了一般用作此类用途处所的运作模式、楼宇安全,以及相关活动的消防风险及对其他用户可能构成的滋扰程度。

(二)截至二○一七年四月底,城规会已根据上述第(一)部分的建议,修订共14 份的分区计划大纲图。其他分区计划大纲图会适时作出相同修订。

扩阔“工业”、“其他指定用途”注明“ 商贸”和“住宅(戊类)”地带内工业——办公室樓宇在法定规划制度下的经常准许用途,旨在放宽有关用途于相关楼宇内运作的法定规划限制。工厦的实际用途须视乎商业及市场运作而定。政府并没有就艺术工作者租用工厦的情况作出统计。

(三)主要用于创作的艺术工作室,例如画室,若部分时间用于举行教学活动,会被视为“直接提供服务”,而提供予不同剧团或舞蹈团等团体排练的场所,亦会被视为“直接提供服务”,不可在工厦内进行。

在考虑如何更有效地运用香港土地资源,包括放宽工厦的用途限制时,其中一项重要的考虑是有关措施会否构成严重的消防风险。许多工厦均有工业活动进行,而工业活动引致火警及其他意外事故的风险,远较商业及其他活动为高。此外,工业活动往往涉及装卸、贮存和使用危险品,进一步增加火警风险。如果在工厦内进行涉及公众人流的活动,由于活动参与者未必明白工厦的潜在危险,也未必懂得如何在工厦逃生,当工厦发生火警及紧急事故时,生命便可能受到严重威胁。因此,在工厦内进行直接提供服务或货品的活动,包括教学活动,在消防安全角度上是不能接受的。

在顾及公众安全的前提下,政府会继续研究如何可进一步善用现有的工厦进行不同活动,以及如何可进一步增加可用作艺术、文化及体育活动用途的空间。

(四)截至二○一七年四月底,地政总署各分区地政处合共发现94个处所(分布于15幢工厦)属首轮风险为本执管目标的个案。在这94宗个案中,有66宗个案在发出警告信前,有关业权人已自行纠正违契用途;分区地政处已就其馀28宗个案向有关工厦单位的业权人发出警告信,要求有关业权人于14天内纠正违契用途。对于28宗已发出警告信的个案,其中25宗在警告期届满前已完成纠正;另外三宗则在地政总署完成重收该违契单位的手续之前向署方证明已完成纠正工作,因此地政总署无需继续采取重收行动。上述确定违契个案涉及的用途包括学习中心、娱乐及康乐场所、商店和宗教聚会场所。对于谭议员关心的艺术工作室用途,如果根据所属地契乃违契用途但并不涉及公众人流,例如文化创意人士自用的工作室,目前并非地政总署要从严处理的目标。

2017年5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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