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二十题︰向前华基工业中心厂户作出的赔偿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耀忠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黄伟纶的书面答复:
 
问题︰

政府于一九九九年以兴建西铁为由,引用《铁路条例》(第519章)的条文收回荃湾华基工业中心(华基)所在土地,有逾500个厂户受影响。据报,政府其后将该用地的部分地段出售予私人发展商以供兴建住宅楼宇,而部分住宅单位的售价高达每平方呎8,500元至10,000元,相当于华基厂户当年所获赔偿额的28至30倍(每平方呎计)。近日有华基厂户表示,他们至今仍未与政府达成赔偿协议。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当局至今收到多少宗华基厂户提出的索偿,并按赔偿类别(即业权赔偿及商业损失赔偿)以表列出属下列情况的个案宗数:
(i)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全数支付赔偿;
(ii)已达成赔偿协议但尚未全数支付赔偿;
(iii)尚待达成赔偿协议;及
(iv)因不合资格而不获赔偿;
 
(二)就业权赔偿及商业损失赔偿两类赔偿分别而言,当局(i)至今批出的赔偿总额、(ii)处理索偿个案时采用的准则、(iii)至今未能与部分个案的申索人达成赔偿协议的原因,以及(iv)把另一部分个案的申索人评定为不合资格获得赔偿的原因;

(三)当局会如何处理现时仍未达成赔偿协议的个案;现时有否专责小组负责跟进该等个案;如有,该小组的成员组合及职责为何;
 
(四)当局出售有关地段予私人发展商所得的收入及分项数字(包括卖地收入、土地补价及其他收益)为何;及
 
(五)当局及九广铁路公司就处理上述收地、赔偿等相关事宜,在下列期间直接及间接地支付予顾问公司及其他私人机构的费用总额及其分项数字分别为何(以表列出):
(i)一九九九年六月或以前;
(ii)一九九九年七月至二○○○年四月三日;
(iii)二○○○年四月四日至九月二十五日;以及
(iv)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或之后?

答复︰
 
主席:

就问题的各部分,我回复如下:

(一)政府于一九九九年根据《铁路条例》(第519章)的有关条文收回华基工业中心。截至二○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地政总署处理该有关项目赔偿个案的情况表列如下:


注一:所有已达成赔偿协议的个案均已作出全数赔偿。
注二:其馀两宗个案的申索人未有与地政总署接触以领取已批出的暂支补偿款项。
注三:其馀两宗个案的申索人未有与地政总署接触以领取已批出的暂支补偿款项。

政府只就可获赔偿的个案(包括已达成赔偿协议及尚待达成赔偿协议的个案)备有现成统计。至于因不合资格而不获赔偿个案的数字,政府未有就历年的个案备存现成统计数字。

(二)截至二○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政府就收回华基工业中心而作出的赔偿金额及有关费用合共约为7亿7千万元。

受影响的厂户就被收回土地业权提出申索,须提交有关资料证明其因被收地而蒙受或招致的损失或损害。收到申索个案后,地政总署会根据《铁路条例》(第519章)附表的条文处理。该附表列明可供申索补偿的事项、评定补偿的基准(如公开市场价值)及申索须送达运输及房屋局局长的期限。附表亦载有关于可就其损失(如商业损失)申索补偿人的条文,不符合该附表第II部第1事项第3栏规定的申索人并无申索的权利。

地政总署在考虑申索人及其专业代表所递交之索偿报告后会评定及审批赔偿额。赔偿额是根据申索人的损失而评定,而非根据在已复归政府的土地上随后所进行发展的价值而评定。一般来说,至今赔偿额未获完全接纳的主要原因是申索人未有提供可让地政总署信纳其申索赔偿额为合理数额的凭据。申索人若不接纳政府评定的赔偿额,可透过其专业代表与政府继续磋商。即使未完全接纳赔偿额,政府一般亦会向可获补偿的申索人发放暂支补偿款项。另外,申索人亦可选择把申索提交土地审裁处作最终裁决。

(三)地政总署铁路发展组是专责处理新铁路发展有关土地工作的组别,由总产业测量师(铁路发展)带领,成员包括测量会计专业、行政及支援人员。华基工业中心的赔偿个案属铁路发展组的工作范围。
 
就尚待达成赔偿协议的个案,铁路发展组与申索人及其代表律师或测量师会继续保持联络,处理提交的赔偿申索及资料,要求相关人士提供所需进一步详情以考虑其申索,呈交个案予地政总署总部审批,以及与申索人及其专业代表作出跟进工作等。铁路发展组亦负责处理就未能达成赔偿协议而转介土地审裁处解决的申请。

(四)有关地段由九铁公司发展上盖物业,政府没有参与该公司出售有关地段予私人发展商。

(五)截至二○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政府聘请顾问处理华基工业中心的赔偿个案,已支出的顾问费用约为130万元。政府没有为已支出的顾问费用以时间次序作出统计。

2017年11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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