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林卓廷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黄伟纶的书面答复:
问题︰
一般来说,“认可乡村范围”是指在一九七二年十二月一日实施小型屋宇政策之前,在该认可乡村兴建的最后一所乡村屋之边沿起计300呎的范围。地政总署的资料显示,在现时全港642条认可乡村当中,有73条乡村未有划定认可乡村范围界线(划定村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i)每条已划定村界的认可乡村的土地面积及尚馀可作乡村式发展用途的土地面积,以及(ii)曾扩展村界的认可乡村名称(按区议会分区列出);及
(二)当局于今年九月表示已物色到的210幅用地当中,有多少幅包含(i)规划作乡村式发展用途的土地或(ii)拟供扩展村界的土地?
答复︰
主席:
“认可乡村”是指地政总署为推行小型屋宇政策制订的《认可乡村名册》内的所载乡村。根据小型屋宇政策,一般来说,年满18岁,父系源自一八九八年时为香港新界认可乡村居民的男性原居村民,得以一生人一次向当局申请,在其所属乡村内的合适土地上建造一所小型屋宇自住。目前全港获核准的认可乡村共642条。从新界历史发展来说,认可乡村大致反映新界各个于十九世纪或之前已开始聚居的原居村落的位置及分布。
“认可乡村范围”是指在一九七二年十二月一日实施小型屋宇政策之前,在该认可乡村兴建的最后一所乡村屋之边沿起计300呎的范围。在642条认可乡村中,现时有569条乡村已划定了“认可乡村范围”。
就问题的两部分,我回复如下:
(一)就已划定“认可乡村范围”的569条乡村,有关的界线图于地政总署测量处供公众购买和查阅,地政总署并无就界线图所复盖的面积进行统计。实际上,“认可乡村范围”内并非所有土地均可视为适合发展,例如位于现有村屋之间的地方、现有乡村通道或其他零碎空间等。而其馀位于“认可乡村范围”内的土地是否适宜发展及最终是否获批小型屋宇,亦须视乎申请建屋的位置及其地段的面积、地形、环境、交通等因素而定。基于这些变数,政府并无就“认可乡村范围”内可供发展的土地面积作出估算。
根据地政总署现有纪录,在已划定“认可乡村范围”的认可乡村中,有两条乡村(分别为元朗区永隆围及杨屋村)曾于七十年代经修改其“认可乡村范围”的界线后而面积略为增加。
(二)作为多管齐下增加土地供应策略的一部分,政府透过持续的土地用途检讨,物色到约210幅具短中期房屋发展潜力的用地。该约210幅的土地将用以提供公营房屋及私营房屋单位,正如早前于十一月八日和十一月二十九日回应议员提问时所提供的资料显示,该等用地中有一幅涉及部分现为乡村式发展用途的土地。
完
2017年12月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