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今日(五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蒋丽芸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黄伟纶的书面答复:
问题:
现时全港有数以万计的违例招牌,亦不乏可能危及公众安全的弃置招牌。政府于二○一三年推出违例招牌检核计划,以容许若干违例招牌在经订明建筑专业人士或注册承建商进行安全检查、巩固(如有需要)及核证后继续使用。另一方面,最近有报道指出,虽然屋宇署在接获市民举报后已安排清拆部分弃置招牌,但大部分弃置招牌仍无人跟进。屋宇署每年就危险、弃置或违例招牌发出多项清拆令,而现时有近2 000个招牌的清拆令尚未获遵行。有专家警告,该类招牌如日久失修,随时危及公众安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按区议会分区划分,过去五年每年当局安排清拆的危险、弃置及违例招牌的数目分别为何;
(二)会否增拨资源及人手加快处理弃置招牌及招牌拥有人逾期未遵行清拆令的个案,以保障市民的安全;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三)鉴于屋宇署在紧急情况下会委派政府承办商将危险招牌拆除,之后向招牌拥有人追讨工程费用另加监督费及附加费,过去三年,每年该等个案的数目、所涉开支总额,以及当中已追回的款额为何;
(四)会否设立专供市民举报弃置招牌的热线,以期尽快清拆弃置招牌;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五)会否定期公布招牌拥有人尚未按清拆令清拆的弃置招牌的位置,以提高市民警觉;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六)会否检讨和改善违例招牌检核计划,例如加强推广工作,并把该计划由自愿性改为强制性,以提高其成效;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七)会否增加对不遵行清拆令的招牌拥有人的罚则,以增加阻吓力;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复:
主席:
政府一向十分重视招牌的安全问题。现时,任何未经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或未有根据“小型工程监管制度”的规定而竖设的招牌,均属违例建筑工程(除非有关招牌的规模属于无须获得屋宇署事先批准及同意,亦不用根据“小型工程监管制度”规定进行的“指定豁免工程”)(注),屋宇署可以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第24条的规定向招牌负责人或相关人士发出法定清拆命令。针对弃置或危险招牌,屋宇署亦可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105(1)条向招牌拥有人发出“拆除危险构筑物通知”(通知),着令其清拆有关招牌。在紧急情况下,屋宇署可主动安排政府承建商即时将危险招牌拆除,随后向有关人士追讨费用。
考虑到现存的大部分招牌正由商户使用,而有关招牌在促进本地的商业活动及香港繁荣方面有一定存在价值,屋宇署自二○一三年九月二日起开始实施“招牌检核计划”(检核计划)。该计划容许规模较小、潜在风险较低,并于计划实施当日之前已经竖设并符合相关小型工程项目的技术规格的招牌,在经订明建筑专业人士及/或订明注册承建商进行安全检查、巩固(如有需要)及向屋宇署核证后,可以透过定期检查继续保留使用。
现行的招牌监管制度以“风险为本”为原则。除持续推行检核计划外,屋宇署亦会拣选目标街道路段进行大规模行动,以全面处理个别路段的违例招牌。在进行有关大规模行动,屋宇署人员既会对未有参加检核计划的违例招牌发出法定清拆命令,以敦促有关招牌拥有人尽早参加检核计划,亦会针对不合资格参加检核计划的大型违例招牌发出法定清拆命令或通知,以消除可能带来的公众安全风险。
此外,屋宇署亦会向对生命财产明显构成威胁的招牌采取执法行动即时取缔,以及优先执法取缔正在建造或新竖设的违例招牌。
注:此类“指定豁免工程”的例子之一,为竖设固定于建筑物外墙的靠墙招牌而其展示面积不多于一平方米、不设有包含发光二极体的展示系统、伸出外墙不多于150毫米及离地面不多于三米。
经征询屋宇署后,发展局现就问题回复如下:
(一)正如前文指出,屋宇署现时主要根据《建筑物条例》或《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的相关条文,向招牌拥有人或相关人士发出法定清拆命令或通知,要求他们在有关命令或通知上列明的指定限期内清拆或修葺有关违例招牌。在过去五年,屋宇署每年按上述方式处理的违例招牌数目,按地区划分表列如下:
区域 | 2013年 |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中西区 | 115 | 214 | 230 | 173 | 262 |
东区 | 149 | 101 | 234 | 227 | 226 |
九龙城区 | 281 | 235 | 241 | 169 | 244 |
葵青区 | 27 | 18 | 27 | 38 | 16 |
观塘区 | 10 | 83 | 61 | 37 | 84 |
北区 | 30 | 10 | 42 | 132 | 69 |
离岛区 | 0 | 2 | 1 | 44 | 2 |
西贡区 | 3 | 13 | 40 | 8 | 9 |
深水埗区 | 155 | 270 | 203 | 237 | 271 |
沙田区 | 0 | 38 | 53 | 32 | 57 |
南区 | 55 | 16 | 53 | 49 | 29 |
大埔区 | 15 | 18 | 39 | 59 | 44 |
荃湾区 | 28 | 84 | 74 | 56 | 149 |
屯门区 | 16 | 12 | 22 | 37 | 32 |
湾仔区 | 164 | 252 | 350 | 434 | 356 |
黄大仙区 | 22 | 22 | 20 | 38 | 26 |
油尖旺区 | 208 | 602 | 868 | 737 | 632 |
元朗区 | 12 | 72 | 86 | 116 | 143 |
总数 | 1 290 | 2 062 | 2 644 | 2 623 | 2 651 |
(二)屋宇署一直通过跟进市民举报及主动视察(包括进行大规模行动)等方式,对违例招牌采取执法行动。屋宇署已于二○一七至一八年度将招牌监管小组的专业及技术人员人手由35名增加至42名,以统一处理与违例招牌有关的个案,及加强对违例招牌的执法行动。
屋宇署会继续密切注意执法的成效和人手需要,按需要及既定程序申请增加资源。
(三)现时,屋宇署会委派政府承建商处理未在指定限期内遵从法定清拆命令或通知的违例招牌,以避免它们影响公众安全。在过去三个财政年度,有关个案分别有387、410及280宗(截至二○一七年底)。署方会于完成有关工程后向招牌拥有人或有关人士追讨费用。屋宇署并未就有关个案涉及的开支以及从有关招牌拥有人收回的金额备存现成分项统计数字。
另一方面,如在接获市民举报或进行主动视察时,屋宇署人员发现有招牌对生命财产构成明显威胁,署方会即时委派政府承建商清拆有关危险招牌,随后再向有关人士追讨费用。在过去三个财政年度,屋宇署在紧急情况下委派政府承建商进行清拆危险招牌工程的有关数字,表列如下:
紧急情况下政府承建商清拆危险招牌个案数目(注一) |
无法查证招牌拥有人而由政府承担的清拆工程开支 ($) |
已查证招牌拥有人的清拆工程开支 ($) |
已从招牌拥有人收回的金额(注三) ($) |
|
2015-16年度 | 5(1) | 11,064 | 40,063 | 22,626 |
2016-17年度 | 6(1) | 9,707 | 68,240 | 60,987 |
2017-18年度 | 4(2) | 11,792 (注二) | 28,043 | 0(注四) |
紧急情况下政府承建商清拆危险招牌个案数目(注一)
注一:括号内为无法查证招牌拥有人的个案数目。
注二:另有一宗个案涉及开支为$11,826,署方将于二○一八/一九年度支付有关款项予相关承建商。
注三:款项收回的年度未必与相关的缴款通知单的年度相同。
注四:屋宇署将于短期内发出缴款通知单予招牌拥有人。
(四)现时市民可透过不同渠道,包括24小时运作的1823电话中心、屋宇署热线2626 1616(由1823人员接听)、屋宇署电邮信箱(enquiry@bd.gov.hk)及屋宇署网页上的电子举报表格向屋宇署举报与违例招牌有关的个案。我们认为现时无需另设专属举报热线。
(五)当处理危险或弃置招牌时,屋宇署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05(1)条发出通知后,一般会着令招牌拥有人在限期内(一般为14天)清拆有关招牌。而若有关通知未获遵从,屋宇署亦会尽快安排政府承建商拆除有关招牌。换言之,该等个案会于短时间内获处理。尽管如此,为提高透明度,署方会在顾及成本效益的情况下,考虑是否以及如何公布更多与违例招牌有关的资料。
(六)就检核计划而言,截至二○一八年四月底,屋宇署共收到662份检核申请,当中有274个招牌已通过检核及51份检核申请正在处理中,其他个案因未能符合要求而被退回。
除了参与检核计划外,违例招牌拥有人可选择按照“小型工程监管制度”拆除旧招牌,然后重新竖设合符规格的招牌。此外,由于部分招牌不符合参与检核计划规格,有关的招牌拥有人必须根据“小型工程监管制度”拆除及重新竖设招牌。我们留意到,在检核计划实施前的32个月内(即由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至二○一三年九月一日间),与招牌相关的小型工程(注)有2 992宗,即在检核计划实施前每月平均有94宗。而在二○一三年九月二日至二○一八年四月三十日的56个月内,有关数字大幅上升至24 839宗,即在实施检核计划后每月平均有444宗,上升幅度为372%。
为进一步提升检核计划的参与度及提高针对违例招牌的执法成效,屋宇署在二○一四至二○一七年期间,分别在香港不同区域的21条街道的部分目标路段展开大规模行动,以向未有参与检核计划或不合检核资格的违例招牌发出法定清拆命令或通知。在二○一八年,屋宇署将会在另外10条目标街道的部分路段开展有关大规模行动。署方会持续检视执法成效及人手资源,适时调整每年大规模行动的规模。
此外,为了加强公众对检核计划的认识,屋宇署会继续透过不同渠道向市民传递相关信息,例如在网站发布相关指引、播放政府宣传短片和声带,并为业界和市民举办简介会、派发宣传小册子等。
注:即拆除、竖设或改动符合“小型工程监管制度”指定规格的招牌。
(七)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1BA)条,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法定清拆命令(包括针对违例招牌而发出的法定清拆命令),一经定罪,可处罚款港币20万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港币二万元。另外,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1AA)条,任何人明知而在未经屋宇署批准图则及同意展开工程的情况下进行建筑工程(包括竖设招牌)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港币40万元及监禁两年,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港币二万元。法定清拆命令或通知的遵办率普遍为高,我们认为现时的罚则已具有一定的阻吓力。
完
2018年5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