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发展局局长动议二读《建造业付款保障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是发展局局长甯汉豪今日(五月二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动议二读《建造业付款保障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建造业付款保障条例草案》(《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的目的是改善建造业供应链上持份者之间存在已久的合约拖延付款的情况,同时希望藉此减少工人被拖欠薪酬的机会。
 
  建造工作涵盖范围广泛,涉及的专业或工种繁多且各具独特性,难以由单一承建商或顾问承担整项工程。为增加工程项目采购的弹性,本地建造业普遍采用分包安排。参与建造工程项目的各合约方包括业主、承建商、分包商、供应商、顾问公司等,倘若任何一方拖延付款,会对组成供应链的各持份者构成财政压力,尤其对财政风险承受力较低的中小型企业的影响更大。付款问题亦有机会令工程项目受到阻延,亦可能令建造工人被拖欠工资。
 
  为深入了解本地建造业的付款情况,发展局分别于二○一一年及二○二三年聘请专业顾问进行广泛的业界调查及跟进研究。结果显示,业界估计每年平均未偿付款额,大概占供应链上不同持份者的业务总收益百分之五至十二不等,拖欠款额的时间普遍超过六个月,一些严重个案欠款时间可长达两至三年。拖延付款问题似乎在过去10年没有明显改善。
 
  现时不少国家(包括新加坡、英国、澳洲等)都已经订立建造业付款保障条例,而我们今次建议的《条例草案》大致采用这些海外国家的做法,亦考虑了本地业界持份者的意见。发展局联同业界主要持份者于二○一六年成立专责小组,经过多年讨论,现时《条例草案》已经得到业界的广泛支持。我们亦于去年十一月就建议的立法要点谘询立法会发展事务委员会,委员大致支持建议,各方都期望我们尽快立法。
 
  我们建议的《条例草案》主要包括以下三个范畴:

(一)改善合约付款条款

  有关改善是禁止把「先收款、后付款」等不公平付款条款写进合约,亦规定付款方(上家)须于法例指定时间内就申索方(下家)提出的付款申索,按法例要求的时间表回应,以及付清已承认到期支付的款项。只要不违反建议法例所提及的一些基本要求,双方仍可在合约中自由议定申索的时间表和计算方法。

(二)解决争议的审裁机制

  我们希望藉着这《条例》,引入审裁机制解决这些争议。如《条例》获得通过,当付款争议出现时,下家将有权按《条例》启动审裁,合约双方须透过在《条例》下注册的审裁员提名团体委任具合适资格及相关经验的独立审裁员解决付款争议。而审裁员必须在获委任后55个工作天内作出裁决;下家即申索方可于裁决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向法庭申请强制执行审裁裁决。

  我们建议中的审裁主要以事实为基础,当中包括相关合约条款、发票、工地测量纪录、专家报告等,并不侧重于争拗法律理据或观点。我们希望审裁程序所需时间较仲裁短,费用亦较低。一般情况下,由提起审裁程序到收到欠款约需三个月时间。另外,《条例草案》设有机制防止下家滥用审裁机制,例如若下家未有合理胜算而胡乱提请审裁,审裁员可裁决他们支付较高比例的审裁费用;我们亦会制定实务指引,建议审裁员在评估争议的理据时,需适切考虑合约管理人(如工程师、建筑师或测量师)所作出的专业评估。

(三)暂停或减慢进度

  我们会在《条例草案》容许申索方暂停或减慢工程进度。倘若出现《条例草案》指定的情况,包括(一)上家在下家提出申索后已承诺会付款,但仍然没有在限期前付清;或(二)上家没有在限期前支付经审裁机制决定的款额。在这些指明情况,我们建议下家有权行使停工或减慢工程进度的权利,并须于行使此权利的最少五个工作天前通知上家及业主,目的是敦促他们跟进。当然,如日后收到相关欠款后,下家必须于五个工作天内全面复工。

  至于《条例草案》的适用范围,除了指明情况,《条例草案》适用于在香港进行的公营和私营建造工程合约,以及供应相关货品(例如物料及机械)或其他服务合约,但要求主合约金额不少于指定金额门槛。现时我们建议建造工程合约门槛为港币500万元,服务及供应合约门槛为港币50万元。如主合约被涵盖,同一供应链的分包合约(不论金额多少)都会受《条例草案》约束。考虑到一般市民未必熟悉建造合约和相关法例,而我们针对的欠款情况一般不涉及较小型工程,所以为避免扰民,我们建议的《条例草案》不适用于为现有住宅楼宇进行例如室内装修、楼宇维修等工程而订立的私人建造合约;亦不适用于为现有非住宅建筑物进行相对较小型的工程而订立的私人建造合约,即那些无须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获建筑事务监督批准及同意的工程,例如屋宇设备保养维修、商铺翻新等。

  香港未来的工程量将会维持在高水平,现时立法正是适切的时机。建造业界亦已经就《条例草案》主要内容达成广泛共识,并希望尽快立法。我们预计在《条例草案》实施后,随着建造业拖欠付款的情况得以改善,投标者因顾虑被拖欠付款的风险而提高标价的情况亦会逐渐减少,让工程项目的采购成本随着时间下降。政府会全力配合立法会的审议工作,让《条例草案》尽早获得通过及实施,为建造业各持份者就他们已完成的工作收取其应得的款项提供更好的保障,让建造业能健康、可持续地发展。

  我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2024年5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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