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发展局局长在立法会发展事务委员会的发言(只有中文)

以下是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在五月三十一日立法会发展事务委员会会议上,就有关公共空间的发言:

我很高兴今日发展事务委员会可以安排这个特别会议来讨论这个非常重要的课题。我亦很高兴我是紧接建筑师学会代表的发言来回应,因为刚才黄先生的说话相当中肯,正如我在本委员会4月22日的会议上表示,这个政策是有一定的理念基础,出发点是良好的,我在此不重复我在4月22日的发言。在座的朋友若有兴趣可以在发展局的网页看到。

我当日亦承认目前在执行上是有一些地方需要检讨及可以完善化,这些包括有关的设施在设计上、审批上或日后的权责、管理方面;小业主在买楼时是否清晰知道有由私人发展商提供的公共设施,往后可能会成为他们要负担的一部分。在这些方面,政府都是持非常开放的态度。有些工作亦在进行中,如市民的知情权,要了解在那些私人发展项目有这些公共空间。例如在预售楼书方面,运输及房屋局正在积极跟进往后预售楼花的售楼书,就这些私人发展项目的公共空间或其他的设施是需要另安排资料来发放,而不是放在很后的地方以很小的字来说明。 这些都表示政府非常有诚意亦有承担与大家探讨此问题,从而作出改善。但在此之馀,我需要强调数点,第一是在已经落实了的发展项目中,这些发展项目是受到目前的地契或契约规范,故此政府必须要尊重法治精神及合约精神,不能随便单方面因为有些朋友不满意而更改合约的要求,或违反合约。我希望本委员会各位委员都支持政府这立场,因为这个是香港行之有效及稳定发展的支柱。

另一方面,就一些不合理的指控我必需要花点时间作出回应,特别是关于黎广德先生刚才的一番说话,不过正如在很多公众讨论的场合,黎先生习惯发表意见后便离席,不会亲自听政府的回应。不过不要紧,因为黎广德先生刚才的发言是代表公民党,公民党起码有两位议员在席。黎先生提到有两项事实要我们注意,其实两项事实并不是很正确,他指城规指引规定每名市民有两平方米的公共空间,但这是错的,我们不是说“公共空间”,而是“休憩空间”。这些“休憩空间”可以是“公共”,即由政府管理,或由私人发展商管理但让公众享用,亦包括在私人项目里面的空间,因为城规的主要目的是城市设计,城规不会干预由谁管理、谁拥有及谁提供。这些空间有静态的空间,有动态的空间,都视之为休憩空间。第二点是黎先生引述一个1999年的案例,我相信这亦是吴霭仪议员写过的一个英国案例。我亦在某个立法会的会议上回应了究竟在每个地方的公共通道市民有些甚么落实的权利,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课题,但不等如是既定的事实,所有在这些公共空间都可以随意行使个人希望做到的行为。刚才发言的几个团体都有一个很务实的看法,即我们都要平衡公众、大众的利益,及少数人,如我们的表演团体、街头艺术者可以使用空间的利益。更甚的是黎先生指我们有三个违反,我必须要提出强烈的抗议。第一,他指我们容许了发展商交换多了很多楼面面积,从而违背了城规的意向,因为城市规划委员会规划希望限定一些发展的限度,亦为市民谋求最大的福利。我已反复指出很多次,在此我必须要再次澄清,绝大部分经过土地契约要求发展商提供的公共设施,包括休憩空间是没有地积的利益。今天地产建设商会不在,不过石议员可以稍后补充,这是我们在地契内要求地产商提供的公共设施。唯一有额外楼面面积补偿是经过屋宇署透过公用契约,私人发展商将私人土地拨归给公众使用,按建筑物条例规例,我们需要作出补偿。更容易引证这件事,便是如果事件真如黎先生的理解,发展商是很喜欢这措施,你们便不会收到由香港地产建设商会提交的书面意见,对于这政策的执行有非常大的意见,都是很强调要我们检讨,而这三页纸的意见很多与在座今日提出的意见亦很吻合,换句话说大家对于政策的理念既有一定的认同,但亦同意政策落实措施的执行有值得检讨的地方。所以有些人以一贯的阴谋论,认为政府输送利益给地产商,我必须澄清。

第二是黎先生指公众没有伸张权利的途径,目前我们强化市民知情权,我们两部门均有热线让市民查询,如有投诉我们亦积极跟进,这些数字我也定期向本委员会公布及交代。但另一方面大家也看到在使用一些公共空间时有一些灰色地带,大家需要厘清。所以对于今日有几位发言的朋友指需要有更清晰的指示,包括民主党甘乃威议员都这样说,这是我认同的。在立法会的提问上我已经确立了我们往后在管理这些公众可以享用的设施是需要有更明确的指引,给用家及管理人士包括管理公司或小业主有一个根据。

第三个指控是在中汇大厦的例子屋宇署有越权。我引伸他的说话,是越权的嫌疑,这是基于公民党一个研究。若是如此,很抱歉,公民党的研究是流于粗疏,在建筑物条例下赋予建筑事务监督的权力是多元化的,不能断章取义只看某一条条例或某一条规例。今次中汇大厦的例子,公民党的研究说纯粹在建筑物(规划)规例第22条,只容许在地面的地方拨归公众用途便可补偿楼面面积,但在其他的规例,建筑物条例主体法例第42条是容许建筑事务监督在合理及可行,一般是指有公众利益的情况下,可以就建筑物条例的规范作出豁免,今次就中汇大厦这个不是在地面的例子,就是豁免了建筑物(规划)规例第20条关于如何计算整体的地积比率。每一个我们过往的例子都是符合法律,并不越权,这是政府最重要的诚信。所以公民党这个书面建议最后一段的总结,即要我们查找 “the extent of unlawful grant of plot ratio and site coverage” 这并不成立。如果公民党要就个别例子向我们澄清,我是非常乐意,但不能随便作出这样一个那么严厉的指控。全港七百万市民要求我们特区政府做事有诚信,依法办事。但对于一个原本理念正确,基础亦稳固,本来亦是双赢的政策,为何现在似是双输,我承认在执行,落实细节以至个别的案例是有改善的空间,这是事实。随着社会意识的改变,公民力量的抬头,我亦认为对于这些公众空间或应采取更宽松的态度,这些正是今次我们希望可以和大家研究探讨。

今日特别有几位艺术界的朋友,我非常高兴,因为我知道今日有这个聚会,我主动接触香港艺术发展局,我想其实是有一个从艺术的角度考虑这些公共空间,所以今日除了几位艺术家的出现之外,如果大家留意,在书面意见有三份相当值得大家参考的,都是来自艺术团体的意见,希望政府不要太过僵化,收紧所有公共空间,或因为恐怕给人指输送利益,便抹杀以后在私人发展项目再提供这些公众空间,从而扼杀了艺术团体在正规的表演场地以外的表演的空间。所以我希望各位亦留意到艺术界的意见,因为未来香港的发展,文化、艺术、创意产业是重要的一环。

最后,我想指出,今日不是一个场合去详细交代每一个例子,但发展局是很乐意就各位有不明白的例子,或有些例子认为要亲身视察,我也乐意去看,其实我已约了港湾豪庭的业主委员会亲自去看在四楼的平台空间,然后才能让我们的政策厘订能更明确。但甘乃威议员特别提到一个例子,我不能不回应,在中远大厦及新纪元广场的露天茶座当日是得到中西区区议会的同意,甚至是要求而去做的。大家回想2003年沙士期间,因为要刺激本土经济,有很大压力要求政府不要那么僵化,不要给地政、食环等部门那么僵化,而扼杀了露天食肆及茶座。所以当时是特别做了一轮功夫,透过各区区议会刺激本土经济,找适当的地方做露天食肆及茶座,如我们可以容忍或接受得到,我们便给他们做这些工作。中远大厦及新纪元广场露天茶座是正式由地政署以waiver收回费用给它做,亦得到中西区区议会的同意。我已经说过,若明天中西区区议会不同意,我们可以在waiver到期时马上撤回,将这公共空间还给中西区居民或广大市民,所以在每一个例子大家有疑惑及指控时,是值得给我们一个机会去澄清。多谢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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