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自置居所津貼上訴委員會為非法定組織,負責考慮有關地政總署署長(下稱署長) 就自置居所津貼的決定而提出的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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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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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上訴委員團由發展局局長(局長)委任,成員共有10人,包括一名主席及兩名副主席。上訴委員團的成員來自社會各界,他們並不是公職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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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上訴委員團的主席在接到上訴個案後,便會組成上訴委員會。每個上訴委員會包括一名主席和兩名成員,前者由上訴委員團的主席或副主席擔任,後者則為上訴委員團的成員。上訴委員團及上訴委員會的秘書由一名政府人員擔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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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及程序 自置居所津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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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凡政府收回住宅物業,業主可獲法定補償,金額相當於物業的公開市值。此外,自住業主還可獲特惠自置居所津貼,以便購買同區內較新而面積相若的重置單位,而重置單位的呎價則以同區的假設7年樓齡物業作計算基準。自置居所津貼的金額是假設重置單位樓價和法定補償(被收回物業的公開市值)的差額。空置或出租單位的業主可獲部分自置居所津貼,作為額外津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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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每宗個案發放的自置居所津貼及額外津貼金額由署長評定。地政總署發出的「收回市區土地及補償安排–供業主、佔用人及測量師參考的指引」載有補償政策的簡單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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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委員會的職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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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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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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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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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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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為考慮上訴個案而組成的上訴委員會,可在接到上訴通知書後30天內,要求上訴人提供進一步的書面資料。上訴人須在隨後的30天內提供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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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上訴的聆訊日期會編定於在接到上訴通知書後的60天內,或如適用,於接獲上訴委員會所要求的進一步資料後的21天內。上訴人及署長會在聆訊前不少於14天得到通知。上訴人提交的一切有關文件連同上訴通知書,將由秘書安排送交上訴委員會主席與成員及署長。上訴聆訊舉行前,上訴人可隨時向秘書發出書面通知,撤回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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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聆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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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上訴人可親自出席聆訊或以書面形式授權代表出席聆訊。上訴人或其代表如決定不出席聆訊,上訴委員會可如期舉行上訴聆訊,並考慮上訴人提交的文件。地政總署代表可出席聆訊,解釋署長的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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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上訴人須確保聆訊時他/她擬傳召的所有證人出席聆訊及證據文件全已備妥。上訴人須於聆訊日期前不少於7天,把隨他/她出席聆訊的證人姓名以書面形式通知秘書。此外,同樣在聆訊日期前不少於7天,上訴人須把所有證據文件交給秘書,由秘書安排送交上訴委員會及署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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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除非各有關方面達成共識,上訴聆訊須公開舉行。聆訊形式不限,期間上訴人可陳述上訴理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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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採用少數服從多數的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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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裁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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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若署長接納上訴委員會的決定,秘書會在5個工作天內書面通知上訴人。若署長不接納上訴委員會的決定,他須在收到該決定的5個工作天內通知局長。局長會在隨後的7 個工作天內就有關上訴作出最後決定,然後秘書會把最後決定通知上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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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1 有關假設重置單位呎價的上訴,由地政總署署長考慮。詳情見地政總署發出的「收回市區土地及補償安排–供業主、佔用人及測量師參考的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