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權範圍
(i)
檢視土地資源的供求;
(ii)
檢討及就優化已公布的短、中及長期土地發展措施提出建議,並檢討及評估其他土地供應選項及相對優次;
(iii)
提升公眾對土地供應有關事實和限制的認知;
(iv)
推動公眾全面討論不同土地供應選項的利弊,並就屬意選項和有關選項的優次建立共識;及
(v)
擬訂概括綱領,就優化整體土地供應策略及不同土地供應選項的優次提出建議,供政府進一步考慮。
土地供應專責小組 (任期由2017年9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