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階段CEPA成果
CEPA協議在2003年6月29日簽訂。在協議中,對於建造相關專業服務和建築及相關工程服務的專業人士及公司(如要享受有關開放措施,香港公司必須獲工業貿易署發出之《香港服務提供者證明書》,詳情請參閱工業貿易署關於香港服務提供者的網頁)的承諾包括:
- 對建築設計服務 (CPC8671)、工程服務 (CPC8672)、集中工程服務 (CPC8673)及城市規劃和風景園林設計服務 (CPC8674) (城市總體規劃服務除外)的專業服務,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建築設計服務、工程服務、集中工程服務、城市規劃和風景園林設計服務。(香港服務提供者可在內地設立獨資顧問工程公司提供服務。)
- 對建築工地的預安裝工程 (CPC511)、房屋工程 (CPC512)、市政工程 (CPC513) (包括與基礎設施建設有關的疏浚服務)、預製構件安裝工程 (CPC514)、特殊行業的建築工程 (CPC515)、安裝工程 (CPC516)、建築收尾和裝修工程 (CPC517)及配有操作員的建築用設備、建築物拆卸設備、市政工程設備的租賃服務 (CPC518) (涵蓋範圍僅限於為外國建築企業在其提供服務過程中所擁有和所使用的配有操作人員的建築和拆除機器的租賃服務)的建築及相關工程服務:
- 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建築業企業時,其在香港和內地的業績可共同作為評定其在內地設立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的依據。管理和技術人員數量應以其在內地的建築業企業的實際人員數量為資質評定依據。
-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全資收購內地的建築業企業。
- 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投資設立的建築業企業承攬中外合營建設項目時不受建設項目的中外方投資比例限制。
- 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投資的建築業企業申辦資質證應按內地有關法規統一辦理,凡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的,可依法在全國範圍內參加工程投標。
註: CPC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是世界貿易組織沿用的聯合國中央產品分類。
第二階段CEPA成果
CEPA聯合指導委員會高層會議於2004年8月27日在北京舉行,雙方磋商進一步擴大貨物及服務貿易的開放措施,達成共識及簽訂有關紀要,並於10月27日在香港簽訂了CEPA補充協議,對於建築及相關工程服務業的進一步承諾包括:
- 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建築業企業時,其在內地和內地以外的工程承包業績可共同作為評定其在內地設立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的依據。管理和技術人員數量應以其在內地的建築業企業的實際人員數量為資質評定依據。
- 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的建築業企業,其經資質管理部門認可的項目經理人數中,香港永久性居民所佔比例可不受限制。
- 目前已在內地取得台港澳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尚未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香港服務提供者,在2005年7月1日前,可以依據其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和《台港澳企業承包工程資質證》,經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後,由建設部為其辦理承包單項工程的證明。
- 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的建築業企業中,出任工程技術人員和經濟管理人員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的居留時間不受限制。
- 以上關於建築及相關工程服務的承諾自2004年8月28日起實施。
- 允許符合相關規定的香港居民參加內地以下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註冊建築師、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註冊城市規劃師、註冊安全工程師、註冊核安全工程師、建造師、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註冊化工工程師、註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註冊設備監理師、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房地產估價師、註冊電氣工程師、註冊資產評估師及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考試成績合格者,發給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三階段CEPA成果
繼CEPA補充協議簽訂後,內地與香港於2005年初展開第三階段CEPA磋商,並於2005年10月18日在香港簽訂CEPA補充協議二,對於建造業相關專業服務的進一步承諾包括:
- 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及城市規劃服務企業時,其在香港和內地的業績可共同作為評定其在內地申請企業資質的依據。
- 放寬香港服務提供者根據《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14號)第十五條有關外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申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的條件,其取得中國註冊建築師、註冊工程師資格的香港居民人數,及具有相關專業設計經歷的香港居民人數,應當各不少於資質分級標準規定的註冊執業人員總數及技術骨幹總人數的四分之一;香港服務提供者設立合資經營建設工程設計企業、合作經營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申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時,其取得中國註冊建築師、註冊工程師資格的香港居民人數,及具有相關專業設計經歷的香港居民人數,應當各不少於資質分級標準規定的註冊執業人員總數及技術骨幹總人數的八分之一。
- 兩個以上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合資或合作城市規劃服務企業,各公司在香港和內地的業績,可合併作為評定其在內地設立的合資或合作企業資質的依據。
- 放寬香港專業及技術人員在內地居留期限的規定,將其居港時間,亦計算為內地居留。
第四階段CEPA成果
經過持續和深入的討論,內地與香港於2006年6月27日簽署CEPA補充協議三,對於建造業相關專業服務的進一步承諾包括:
-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工程造價諮詢企業。
- 香港服務提供者在香港和內地的業績,可共同作為評定其在內地設立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申請資質的依據。
第五階段CEPA成果
兩地繼續展開磋商,並於2007年6月29日簽署CEPA補充協議四,進一步推動雙方建築及相關專業人員的資格承認及註冊事宜:
- 雙方主管部門或行業機構將啟動勘察設計註冊電氣工程師、勘察設計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資格互認的交流工作,開展勘察設計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和測繪工作的技術交流。
- 雙方成立工作專責小組,研究推進建築領域專業人員資格互認後的註冊和執業工作。
第六階段CEPA成果
內地與香港在2007年簽訂CEPA補充協議四後,隨即開展下一階段CEPA的磋商。並於2008年7月29日在香港簽訂了CEPA補充協議五,有關建造業及相關專業服務的具體承諾包括:
- 雙方主管部門或行業機構將在已簽署互認協議且條件成熟的領域,繼續開展專業人員資格互認工作。
- 允許取得內地註冊城市規劃師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在廣東省註冊,不受在香港註冊與否的限制。
- 允許取得內地監理工程師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在廣東省註冊執業,不受在香港註冊執業與否的限制。
- 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以合資、合作形式設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時,其內地合營者出資總額佔註冊資本的比例不受限制。
第七階段CEPA成果
兩地繼續展開磋商,並於2009年5月9日在香港簽訂了CEPA補充協議六,有關建造業及相關專業服務的具體承諾包括:
- 雙方同意開展內地監理工程師與香港建造工程師的專業人員資格(監理)相互承認工作;開展香港建築師取得內地監理工程師資格的認可工作。
- 雙方主管部門或行業機構開展兩地風景園林專業的技術交流工作。
- 對於已取得內地資質的港資建築業企業,在新的《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頒佈前,原建設部關於港資建築業企業資質審查中對港籍項目經理的認定政策不變,港籍項目經理在原受聘港資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中仍然有效。
- 在新的《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頒佈後,允許原認定的港籍項目經理在該標準頒佈前已承接或開工的工程項目中,繼續作為項目經理直至項目竣工。
第八階段CEPA成果
內地與香港於2010年5月27日在香港簽訂了CEPA補充協議七,有關建造業及相關專業服務的具體承諾包括:
- 允許取得內地一級註冊建築師或一級註冊結構工程師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作為合夥人,按相應資質標準要求在內地設立建築工程設計事務所。
- 對上述合夥企業中香港與內地合夥人數量比例、出資比例、香港合夥人在內地居留時間沒有限制。
- 允許通過互認取得內地一級註冊建築師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在廣東註冊執業,不受在香港註冊執業與否的限制。
- 允許通過互認取得內地一級註冊結構工程師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在廣東註冊執業,不受在香港註冊執業與否的限制。
- 允許香港永久性居民參加內地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發給內地的《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
第九階段CEPA成果
內地與香港在2010年簽訂CEPA補充協議七後,隨即開展下一階段CEPA的磋商。並於2011年12月13日在香港簽訂了CEPA補充協議八,有關建造業及相關專業服務的具體承諾包括:
- 允許通過互認取得內地建築領域各專業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在廣東註冊執業,享有與內地擁有相同專業資格專業人士同等待遇。
- 對取得內地一級註冊建築師互認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按照內地有關規定作為廣東省內工程設計企業申報企業資質時所要求的註冊執業人員予以認定。
- 對取得內地一級註冊結構工程師互認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按照內地有關規定作為廣東省內工程設計企業申報企業資質時所要求的註冊執業人員予以認定。
- 允許符合相關規定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參加內地測繪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發給資格證書。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已就上述企業申報企業資質的執行發出相關文件,並在2012年5月1日起實施。
第十階段CEPA成果
兩地繼續展開磋商,並於2012年6月29日在香港簽訂了CEPA補充協議九,有關建造業及相關專業服務的具體承諾包括:
- 雙方繼續內地房地產估價師、造價工程師與香港產業測量師、工料測量師的資格互認工作。
- 允許取得內地監理工程師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在廣東省註冊執業,不受在香港註冊執業與否的限制,按照內地有關規定作為廣東省內監理企業申報企業資質時所要求的註冊執業人員予以認定。
- 允許通過考試取得內地註冊建築師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在廣東省註冊執業,不受在香港註冊執業與否的限制,按照內地有關規定作為廣東省內工程設計企業申報企業資質時所要求的註冊執業人員予以認定。
- 允許通過考試取得內地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註冊化工工程師、註冊電氣工程師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在廣東省註冊執業,不受在香港註冊執業與否的限制,按照內地有關規定作為廣東省內工程設計企業申報企業資質時所要求的註冊執業人員予以認定。
第十一階段CEPA成果
內地與香港在2012年簽訂CEPA補充協議九後,隨即開展下一階段CEPA的磋商,並於2013年8月29日在香港簽訂了CEPA補充協議十,有關建造業及相關專業服務的具體承諾包括:
- 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的建設工程設計企業中,出任主要技術人員且持有香港方面身份證明文件的自然人,不受每人每年在內地累計居住時間應當不少於6個月的限制。
- 對於註冊建築師繼續教育中選修課部分,香港服務提供者可以在香港完成或由內地派師資授課,選修課繼續教育方案須經內地認可。
-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見註)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建築設計、工程、集中工程和建築及相關工程服務。
註:"合同服務提供者"是為履行僱主從內地獲取的服務合同,進入內地提供臨時性服務的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身份證明文件的自然人。其僱主為在內地無商業存在的香港服務提供者。合同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期間報酬由僱主支付。合同服務提供者應具備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學歷和技術(職業)資格。在內地停留期間不得從事與合同無關的服務活動。
第十二階段CEPA成果
內地與香港於2014年12月18日在香港簽訂了在CEPA框架下的《關於內地在廣東與香港基本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協議》(《廣東協議》)。
《廣東協議》採用正面和負面清單的混合模式表述開放措施。負面清單是更高透明度及更全面的開放承諾表列方式。
《廣東協議》中的具體承諾包括:
- 以負面清單對香港開放11個建築及相關工程業分部門。「商業存在」(即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設立公司)方面,除7項不符合或不適用國民待遇的措施,廣東對香港公司實行國民待遇。
- 對於一級註冊結構工程師繼續教育中選修課部分,香港服務提供者可以在香港完成或由內地派師資授課,選修課繼續教育方案須經內地認可。
- 對於監理工程師繼續教育中選修課部分,香港服務提供者可以在深圳市統一完成。
-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的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聘用香港註冊建築師、註冊結構工程師(在尚未取得內地專業資格的情況下),可以作爲資質標準要求的主要專業技術人員進行考核,不能作爲資質標準要求的註冊人員進行考核。
- 對於在廣東省內,外商獨資、合資城鄉規劃企業申報資質時,通過互認取得內地註冊規劃師資格,在上述企業工作的香港人士,在審查時可以作爲必需的註冊人員予以認定。
- 允許符合相關規定的香港居民參加以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註冊消防工程師、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公共衛生類別醫師、執業獸醫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發給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十三階段CEPA成果
在《廣東協議》基礎上,內地與香港繼續磋商,並於2015年11月27日簽訂《服務貿易協議》。
《服務貿易協議》繼續採用正面和負面清單的混合模式表述開放措施。負面清單方面,將在《廣東協議》的11類建築及相關工程服務的開放措施的地域範圍由廣東省擴展至內地全境,並減少了限制性措施和進一步放寬了准入條件。
負面清單中進一步開放的措施如下:
負面清單中取消的限制性措施
- 建築及設計服務(CPC8671) – 提供工程勘察服務除外。
負面清單中進一步放寬的限制性措施
- 工程服務(CPC8672) - 提供水庫、堤壩等民用水利工程服務、工程勘察服務除外。
- 集中工程服務(CPC8673)- 提供水庫、堤壩等民用水利工程服務、工程勘察服務除外。
- 城市規劃和園林建築服務(CPC8674)- 提供城市總體規劃、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服務、工程勘察服務除外。
- 民用工程的總體建築工作(CPC513)- 從事水庫、堤壩等民用水利工程的總體建築服務除外。
正面清單涵蓋和歸納CEPA及其補充協議以及《廣東協議》內有關服務貿易開放的承諾,並新增了開放措施。
正面清單中新增的開放措施如下:
- 允許通過互認取得內地建築領域各專業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在廣東、廣西、福建註冊執業,享有與內地擁有相同專業資格專業人士同等待遇。
- 允許取得內地註冊城市規劃師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在廣東、廣西、福建註冊,不受在香港註冊與否的限制。
- 允許取得內地監理工程師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在廣東、廣西、福建註冊執業,不受在香港註冊執業與否的限制。
- 對取得內地監理工程師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按照內地有關規定作為廣東、廣西、福建省內監理企業申報企業資質時所要求的註冊執業人員予以認定。
- 允許通過互認取得內地一級註冊建築師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在廣東、廣西、福建註冊執業,不受在香港註冊執業與否的限制。
- 對取得內地一級註冊建築師互認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按照內地有關規定作為廣東、廣西、福建省內工程設計企業申報企業資質時所要求的註冊執業人員予以認定。
- 允許通過考試取得內地註冊建築師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在廣東、廣西、福建註冊執業,不受在香港註冊執業與否的限制,按照內地有關規定作為廣東、廣西、福建省內工程設計企業申報企業資質時所要求的註冊執業人員予以認定。
- 允許通過互認取得內地一級註冊結構工程師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在廣東、廣西、福建註冊執業,不受在香港註冊執業與否的限制。
- 對取得內地一級註冊結構工程師互認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按照內地有關規定作為廣東、廣西、福建省內工程設計企業申報企業資質時所要求的註冊執業人員予以認定。
- 允許通過考試取得內地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註冊化工工程師、註冊電氣工程師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在廣東、廣西、福建註冊執業,不受在香港註冊執業與否的限制,按照內地有關規定作為廣東、廣西、福建省內工程設計企業申報企業資質時所要求的註冊執業人員予以認定。
第十四階段CEPA成果
兩地於2017年6月28日簽訂《經濟技術合作協議》及《投資協議》,只有《經濟技術合作協議》中的兩個條款涉及建築專業服務:
(a) 第五章第二十一條:深化香港與前海、南沙、橫琴合作;及
(b) 第六章第二十五條:專業人員資格的相互承認
《經濟技術合作協議》不涉及市場准入承諾和實質的開放措施,但為雙方以後更高層次合作打好基礎,定下具體方向,其中涉及建築專業服務的內容如下:
- 發揮現有合作平台和聯絡機制的作用,推動深化香港與前海、南沙和橫琴的合作。
- 支持前海、南沙和橫琴在金融、交通航運、商貿、專業服務、科技等重點領域繼續先行先試,進一步擴大對香港開放,探索與香港深化經濟合作的新模式。
- 雙方同意在建築及相關工程、房地產等領域開展專業人員資格的相互承認。
- 雙方主管部門或行業機構將啓動勘察設計註冊電氣工程師、勘察設計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資格互認的交流工作,開展勘察設計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和測繪工作的技術交流。
- 雙方成立工作專責小組,研究推進建築領域專業人員資格互認後的註冊和執業工作。
- 雙方主管部門或行業機構將在已簽署互認協議且條件成熟的領域,繼續開展專業人員資格互認工作。
- 研究內地監理工程師與香港建築測量師資格互認繼續開展的相關事宜。雙方主管部門或行業機構將啓動內地監理工程師與香港建造工程師的專業人員資格(監理)相互承認以及香港建築師取得內地監理工程師資格認可的交流工作。
- 雙方主管部門或行業機構將開展兩地風景園林專業的技術交流工作。
- 雙方繼續內地房地產估價師、造價工程師與香港產業測量師、工料測量師的資格互認工作。
- 雙方主管部門或行業機構將研究、協商和制訂相互承認專業人員資格的具體辦法。
第十五階段CEPA成果
內地與香港於2018年12月14日簽訂了《貨物貿易協議》。
《貨物貿易協議》梳理和更新《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下關於開放和便利貨物貿易的承諾,未有涉及建築專業服務。
第十六階段CEPA成果
兩地於2019年11月21日簽訂《服務貿易協議的修訂協議》。
《服務貿易協議的修訂協議》沿用《廣東協議》及《服務貿易協議》的正面和負面清單混合模式表述開放措施。
正面清單將專業人員註冊執業地域範圍由廣東、廣西、福建省擴展至內地全境,並延續已到期的專業資格互認及新增了開放措施。正面清單的措施載於附錄二。
正面清單中新增的開放措施如下:
- 允許通過互認取得內地建築領域各專業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在內地註冊執業,享有與內地擁有相同專業資格專業人士同等待遇。
- 允許取得內地註冊城市規劃師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在內地註冊,不受在香港註冊與否的限制。
- 允許取得內地監理工程師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在內地註冊執業,不受在香港註冊執業與否的限制。
- 對取得內地監理工程師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按照內地有關規定作為內地監理企業申報企業資質時所要求的註冊執業人員予以認定。
- 允許通過互認取得內地一級註冊建築師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在內地註冊執業,不受在香港註冊執業與否的限制。
- 對取得內地一級註冊建築師互認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按照內地有關規定作為內地工程設計企業申報企業資質時所要求的註冊執業人員予以認定。
- 允許通過考試取得內地註冊建築師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在內地註冊執業,不受在香港註冊執業與否的限制,按照內地有關規定作為內地工程設計企業申報企業資質時所要求的註冊執業人員予以認定。
- 允許通過互認取得內地一級註冊結構工程師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在內地註冊執業,不受在香港註冊執業與否的限制。
- 對取得內地一級註冊結構工程師互認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按照內地有關規定作為內地工程設計企業申報企業資質時所要求的註冊執業人員予以認定。
- 允許通過考試取得內地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註冊化工工程師、註冊電氣工程師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在內地註冊執業,不受在香港註冊執業與否的限制,按照內地有關規定作為內地工程設計企業申報企業資質時所要求的註冊執業人員予以認定。
-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全境設立的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聘用香港註冊建築師、註冊結構工程師(在尚未取得內地專業資格的情況下),可以作為資質標準要求的主要專業技術人員進行考核(不考核其職稱條件,只考核學歷、從事工程設計實踐年限、在香港的註冊資格、工程設計業績及信譽等條件),不能作為資質標準要求的註冊人員進行考核。
- 外商獨資、合資城鄉規劃企業申報資質時,通過互認取得內地註冊規劃師資格,在上述企業工作的香港人士,在審查時可以作為必需的註冊人員予以認定。
- 對於專業資格互認的繼續教育中必修課部分,香港服務提供者可以在香港完成。
- 進一步擴大資格互認範圍,延續已到期的專業資格互認,包括兩地結構工程師、香港規劃師與內地城市規劃師、香港建築測量師與內地監理工程師和兩地建築師。
- 對具有香港協會(學會)會員資格的香港建築師、結構工程師、建築測量師與內地相應協會(學會)會員資格互認。
- 允許已取得香港產業測量師資格的專業人士(在深圳前海、珠海橫琴、廣州南沙直接註冊執業,開展房地產估價服務,不需要通過內地與香港資格互認。
負面清單方面,減少了對建築及相關工程服務的限制性措施。有關的措施載於附錄一。
負面清單中進一步開放的措施如下:
負面清單中取消的限制性措施
- 建築及設計服務(CPC8671)– 香港服務提供者應是在香港從事建設工程設計的企業或者註冊建築師、註冊工程師。
- 工程服務(CPC8672)– 香港服務提供者應是在香港從事建設工程設計的企業或者註冊建築師、註冊工程師。從事綜合水利樞紐的建設、經營須由內地方控股。
- 集中工程服務(CPC8673)– 香港服務提供者應是在香港從事建設工程設計的企業或者註冊建築師、註冊工程師。從事綜合水利樞紐的建設、經營須由內地方控股。
- 民用工程的總體建築工作(CPC513)– 從事綜合水利樞紐的總體建築服務須由內地方控股。
「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協議(CEPA)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