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本港踏入基建高峰期,多項大型基建工程進行得如火如荼,建造業人手需求殷切,工人的薪金有不錯的增幅,相信對大部分工人而言,都是值得高興的事。可是,建造業工人被「拖糧」、「有汗出、無糧出」的情況,時有所聞。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我們建議制訂《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希望透過立法規範工程合約的付款安排,同時設立審裁機制,協助加快處理工程涉及的付款爭議,讓工人盡快取得應得的薪酬。
長久以來,本港的建造業界普遍採用「分判作業模式」,好處是令工程項目的採購工作更富彈性。但是,位於供應鏈上、下游的總承建商、分包商、供應商和顧問不時在完成工作或提供服務後,因付款問題起爭議,繼而影響公司的現金流,工人亦遭連累而被「拖糧」。在2011年,政府聯同建造業議會就本地建造業的付款概況進行全面的業界調查,對象包括建築工程公司、顧問公司、物料及機械供應商等。結果顯示,建造業界因爭議而出現「拖數」的情況頗為普遍,涉及的總額超過200億元,其中俗稱「判頭」的分包商所面對的情況尤其嚴重,被拖欠99億元,佔其年度營業額約12%。
有見及此,發展局在2012年底聯同業界成立了工作小組,探討制訂付款保障條例的可行性及擬定法律框架。經研究後,我們認為業界出現「拖數」的其中一個成因,在於建造業界由上游至下游的工程合約,常訂有「先收款、後付款」的條款,即是下游分包商儘管已完成工作或已提供服務,但上游承建商仍可以自身未收到工程合約款項為理由,而不付款予下游分包商。我們認為,這類條款並不公平,應該取消。我們擬議的付款保障條例將訂明有責任付款的一方(包括發展商)將不能在法庭、仲裁或審裁程序進行時,以這類條款迴避付款責任。
同時,我們建議已完成工作或已提供服務的一方,日後可按法例提出法定的「付款申索」,規定須付款的一方在收到申索後,必須在六十天內發放「中期進度付款」,並在一百二十天內發放「最終付款」,以保障下游承建商、分包商的現金流。而付款的一方如果對有關申索的款額有異議,須在三十天內回應。有關付款的爭議,將會交由擬議訂立的審裁機制處理。擬議條例亦建議,被拖欠款項的一方有權暫停施工,而不會被視為「違約」。設立審裁機制將有助加快處理付款爭議,較透過法庭或仲裁更為快捷和符合成本效益。
我們建議的條款將不會涵蓋一些私人樓宇或設施的翻新、保養或修葺合約,而價值五百萬港元以下小型新建造工程合約亦不包括在內。這主要是考慮到一些私人物業的小業主未必擁有管理工程合約的經驗和知識,為免加重他們的法律負擔,因此作出豁免。
我們正就擬議的付款保障條例諮詢業界和公眾,由6月1日起,為期三個月。為了改善建造業界的「拖數」情況,讓工人付出的汗水獲得應得的回報,希望大家踴躍發表意見。
2015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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