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幾天,規劃署回覆傳媒查詢時已作全面回應。可惜,仍有團體無視回應內鋪陳的各項事實和提供的資料,繼續提出種種全無理據的指控。我希望在此扼述整件事情的來龍去脈,讓大家不致被誤導。
(一)落實協議、責無旁貸
軍用碼頭設置在中環填海區,是源自中英兩國於1994年就《軍事用地協議》(《協議》)所互換的照會,其中訂明在中區灣仔填海計劃內的最終永久岸線,靠近中環軍營處預留150米岸線,供1997年後興建軍用碼頭之用。特區政府落實《協議》,責無旁貸。
(二)割地指控、豈有此理
一如其他軍事用地,特區政府與駐軍不會簽署撥地契據。而根據《駐軍法》,香港駐軍的防務職責包括管理軍事設施。因此,軍用碼頭的建造工程完成後,將移交予香港駐軍管理。駐軍亦已承諾,碼頭毋須作軍事用途時,會開放予公眾使用。
(三)碼頭設施、早已交代
(3.1)2002年政府向立法會工務小組委員會申請中環填海第三期工程撥款,當時已說明工程計劃的範圍包括建造長約150米的碼頭和相關設施,供駐港部隊使用。
(3.2)2008年在《中環新海濱城市設計研究》公眾參與活動及其最終研究報告,政府均向公眾交代軍用碼頭的位置和範圍。
(3.3)2010年向中西區區議會和海濱事務委員會介紹時,政府亦清楚表示軍用碼頭設有更衣室、辦公室、供電設施等小型建築物,而軍用碼頭與四周地方主要以電動摺閘分隔,摺閘在毋須使用時,會收藏在附屬建築物內,不會對海港及海濱長廊構成視覺阻礙。
(四)程序公義、謹慎遵從
2000年《中區(擴展部分)分區計劃大綱圖》經廣泛諮詢後核准,清楚標明了軍用碼頭位置。因為當時碼頭的形式和實際範圍尚未詳細定出,我們在《大綱圖》上以一條直線來顯示碼頭位置,並在圖上註明「軍事碼頭(有待詳細設計)」。
而由上文可見,中環新海濱的構思到落實,十多年來政府一直按照規劃程序辦事,期間交代了軍用碼頭的位置和設施,過程公開透明,公眾和各持分者亦一直參與其中,政府並向議會和委員會作出介紹和詳細回答提問。今天所見,是匯聚各方智慧的成果。
(五)看見甚麼、便是甚麼
軍用碼頭的建造工程已進入最後階段,現時軍用碼頭的地面已是主水平基準上約4.2米,市民見到碼頭的四座小型建築物,都只有一層、約4米高,不像一般的客運或貨運碼頭,有兩層或以上的大型建築物。碼頭亦沒有甚麼大型的機械設施。所以,大家現時在軍用碼頭看見甚麼,日後交駐軍使用時便是這個樣子。
(六)情理兼備、相互尊重
早於2000年,駐軍因應特區政府的要求,承諾會按其運作及保護軍用碼頭的需要,在軍用碼頭毋須作軍事用途時,開放予市民作為海濱長廊的一部分享用。2002年,我們向立法會申請中環填海第三期工程撥款的文件內,亦已清楚說明駐軍原則上同意我們的規劃意向,即軍用碼頭毋須作軍事用途時會開放予市民。到2007年,當時的規劃及地政局局長回答立法會議員質詢時亦重申上述承諾。
(七)一知半解、混淆視聽
(7.1)有社會人士指政府向現時城市規劃委員會提出的修訂大綱圖,沒有附帶像一般分區大綱圖般附帶的「欄目」,因此指稱軍用碼頭用地日後在用途上不會有規限。但事實上,我們提出修訂是要清楚指出軍用碼頭用地的第一欄(即經常准許的用途)為「圖上指定的用途」,這做法實更為嚴謹。
(7.2)另有人指碼頭屬於「欄目二」項目,未有城規會批准便施工是偷步。我們必須指出,軍用碼頭是由政府統籌和落實的海事有關設施,有關工程屬圖則涵蓋範圍內土地上經常准許的發展,故毋須事先另行向城規會申請規劃許可。偷步施工的指控,絕不成立。
我們樂意接受社會的監察,開誠布公向大家詳細交代和解釋,但也請批評者尊重事實,不要隨意作出毫無法理根據的指控。
201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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