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發展局局長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23年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修訂)條例草案》提出修正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是發展局局長甯漢豪今日(七月十八日)在立法會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23年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提出修正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現在提出政府修正案,修正《2023年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修訂)條例草案》第3、5至9、11、23條,並對中文文本的詳題作相應的修訂,以及新增第6A、6B、7A及11A條。修正案的內容已載於先前由立法會秘書處發送予各議員的文件。有關的修正案,大部分是我們經考慮並採納法案委員會以及不同持份者提交的意見而作出,大致可歸納為三類。我現在會扼要解釋修正案的內容。

(一)加強支援受強拍影響的小業主

  為加強小業主的保障,《條例草案》建議容許自用業主在地段經強拍售出後,可繼續使用其物業不多於六個月,讓他們有更多時間另覓替代物業。因應法案委員會的建議,我們提出修訂《條例草案》第3、7至9條,以及對中文文本的詳題作出相應的修訂,將「owner-occupier」的中文名稱由「自住擁有人」修訂為「自用擁有人」,以更清楚表明有關物業包括住宅物業及非住宅物業,我們認為這進一步修訂更好反映我剛才提及的立法原意。

(二)精簡強拍制度的法律程序

  《條例草案》建議如強拍申請地段上所有樓宇的樓齡達到50年或以上,而所有小業主已被尋回及由其法律代表向土地審裁處提出不反對重建的情況下,可免除強拍申請人需向土地審裁處證明地段上的樓宇理應重新發展的規定,目的是加快處理這類強拍申請。因應法案委員會建議擴大此精簡程序安排的適用範圍,我們提出修訂《條例草案》第5和6條,訂明如強拍申請涉及已成為無主財物並歸屬政府的物業,政府作為擁有該物業不分割份數的「少數份數擁有人」,會被當作不反對重建,我們認為這是非常合理的提議。

  另一方面,我們接納了法案委員會的意見,提出修訂《條例草案》第9條,訂明強拍申請人在提交予土地審裁處以裁定售賣收益的分攤比例的估值報告中,無須就其已完全擁有的地段上的物業提供評估市值(即現有用途價值),以減省強拍申請人製備以及土地審裁處審閱不必要的估值報告內容,我們亦認為這是合理的提議。

  《條例草案》引入有關便利毗鄰地段合併申請強拍的措施,預期可鼓勵發展商進行更多大型的重建項目。考慮到這類較大型重建項目的建築期一般較長,我們接納了法案委員會的意見,在不抵觸以強拍加快重建的政策目標下,提出修訂《條例草案》第11條,如售賣令涉及兩個或以上的強拍地段,該強拍申請的建築規約期限會由現行的最高六年增加至七年。至於只涉及一個地段的強拍申請,其建築規約期限則維持為最高六年。

  我們亦建議在《條例草案》加入第7A條作為過渡性條文,清楚訂明不論強拍申請是在《條例草案》生效之前或之後提交,只要土地審裁處的售賣令是在《條例草案》生效之後發出,經《條例草案》修訂的附表3的規定均適用於有關售賣令涉及的地段,附表3主要涉及一些技術性事宜。剛才我提及涉及兩個或以上地段的強拍申請,建築規約期限會適度延長至最高七年的新安排,亦同樣適用於這項新增的過渡性條文。

(三)修訂《條例草案》部分條文的表述方式

  我們因應法案委員會的建議,修訂了某些條文的表述方式,務求更清晰表達條文的原意,以更好地保障強拍申請人和小業主雙方的權益,這些修訂包括:

(a)在《條例草案》擬議新訂《土地審裁處規則》附表表格33A(簡稱「不反對通知書」)中,清楚顯示小業主的法律代表已向其妥為解釋不反對通知書的內容及作用,並確認小業主是在其法律代表面前簽署不反對通知書;
(b)在《條例草案》擬議新訂《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附表1第2部第(c)段及擬議新訂《土地審裁處規則》附表表格35A(簡稱「繼續佔用通知書」)中,列明自用擁有人就繼續使用其物業而需向地段購買者繳付的款額會從強拍售賣收益中扣除,而有關自用擁有人確認明白這個繳款安排。

  修正案的其他擬議修訂均屬技術修訂或草擬行文的修訂,並沒有對條文的原意作出修改。

  法案委員會一致同意上述各項修正案。我再次懇請各委員支持及通過有關修正案。

  多謝主席。
 

2024年7月18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8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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