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重建局須按商業原則運作的事宜

Member asking : LI WAH-MING, FRED


      主席,根據《市區重建局條例》(第563章),市區重建局(“市建局”)在擬備其業務綱領時,須遵循由規劃地政局局長制訂的《市區重建策略》(“《策略》”)。《策略》的《規劃參數和財務指引》訂明市建局須按商業原則運作;但據報市建局的首個5年發展計劃所涉及的重建項目,尤其是土地發展公司未完成的25個重建項目,預計大部分會出現財政虧損的情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上述商業原則有否規定市建局須透過重建項目賺取利潤;若然,在預計多個重建項目出現財政虧損的情況下,市建局如何符合須按商業原則運作的規定;及

      (二) 市建局如何能夠在按商業原則運作的前提下,達致《策略》所定的保存文物古蹟及保留地區歷史特色的目標?

Public Officer Replying : SECRETARY FOR PLANNING AND LANDS


      主席,《策略》的《規劃參數和財務指引》附件訂明,市建局在進行個別重建項目時,須按商業原則運作。該附件亦訂明,市建局如擬進行財政上預計不可行的重建項目,須在有關項目開始實施前,先行徵得財政司司長批准。上述程序的目的,是確保市建局能有足夠的資源推行個別項目,以及不會承擔過高的業務風險。

      市建局須按商業原則運作,不等於市建局不可以推行任何預計將無利可圖的項目,而是指市建局須以應有的謹慎和盡其應盡的努力處理其財政。我們並不是要市建局謀利,但市建局應以能夠財政自給為其長遠目標。

      《策略》訂明,市建局應保存重建項目範圍內的歷史建築物。在符合商業原則的情況下,市建局可以利用有關項目內重建部分的利潤,補貼保存文物古蹟的開支。

      政府正在考慮引入一項轉移發展權益計劃,以保存歷史建築物和文物古蹟區。如果該計劃得以落實,市建局將可把保存文物古蹟項目餘下未用的發展權益,轉移至該局在同一或相連的分區計劃大綱圖範圍內,而土地用途相同的重建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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