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今日(六月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葛珮帆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黃偉綸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最近升降機故障引致傷亡的事故頻生,令市民非常關注升降機的安全、保養、維修及更換等問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每年機電工程署(機電署)署長接獲升降機負責人就《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第618章)附表7指明的升降機事故作出書面通知的數目(並按(i)區議會分區及(ii)其是否在知悉事故後的24小時時限內作出通知列出分項數字),以及機電署公布了多少宗該等事故;因沒有在時限內作出通知而被定罪的人士受到甚麼懲罰;
(二)機電署會否公布更多關於註冊升降機承辦商(承辦商)的資料,包括公司規模、工程人員/工程師數目、工程人員/工程師所持資歷,以及違規紀錄;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機電署會否公布升降機維修及保養工作的參考價格,供市民參考;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全港現時的升降機數目,以及當中機齡分別超過20年和超過25年的升降機數目及百分比;
(五)鑑於機電署發出的《升降機工程及自動梯工程實務守則》(《守則》)沒有法律效力和未載有罰則,政府會否考慮(i)於現行表現記分制度下增加對被記總分達某水平的承辦商的罰則(例如禁止在一段時間內競投政府升降機工程合約),以及(ii)實施一套註冊工程人員/工程師的表現記分制度;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六)政府會否考慮將《守則》中對保障使用者安全尤為重要的條文納入第618章;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七)機電署現時平均每年巡查多少部升降機,以及巡查的機制、工作流程和甄選巡查目標的準則為何;會否考慮優先巡查機齡20年或以上的升降機;會否加強對承辦商及註冊升降機工程師的監管,包括加強工作複查及突擊巡查;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八)政府會否制訂提升全港升降機安全的行動計劃,並優先提升於一九九三年前安裝的升降機的安全水平,包括規定升降機須設有/加裝(i)雙重制動系統、(ii)防止機廂不正常移動的裝置、(iii)防止機廂向上超速的裝置、(iv)現代化機廂門鎖及門刀、(v)對講機及閉路電視系統、(vi)障礙開關掣保護懸吊纜索,以及(vii)自動拯救裝置等;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九)政府會否盡快設立提升升降機安全的專項資助計劃,以資助為20年或以上機齡的升降機進行的提升安全工程;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十)有否評估機電署現時的人手編制是否足以配合推行各項提升升降機安全措施;如有評估而結果為不足,需要招募多少人;
(十一)是否知悉,過去五年平均每年(i)有關升降機維修保養的課程的畢業生人數及(ii)入行人數;政府會否採取措施改善升降機維修人員的薪酬待遇,以吸引新血入行;及
(十二)鑑於部分非原廠升降機承辦商未能獲得原廠製造商提供升降機圖則,因而影響其維修工作的質素,政府會否立法強制原廠製造商向同業提供升降機圖則,以確保維修工程的質素;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
主席:
香港的升降機運作受《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第618章)(《條例》)規管。《條例》於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實施以取代已予廢除的《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條例》(第327章),並引入了一系列全新及加強的規管措施,當中包括訂明負責人(即升降機/自動梯的擁有人及任何對該升降機/自動梯有管理權或控制權的人)、註冊承辦商、註冊工程師和註冊工程人員的責任。自《條例》實施以後,涉及升降機及自動梯機件故障而須通知機電工程署(機電署)的個案(註)較《條例》推行前已明顯減少,由二○一○年至二○一二年的每年平均28宗減至二○一三年至二○一七年的每年平均7.8宗,減幅為72%。機電署會繼續嚴格執行《條例》,並致力推出各項措施提升舊式升降機的安全水平,確保公眾能享用安全的升降機服務。
就葛議員的提問,現回覆如下:
(一)過去五年,機電署署長接獲升降機負責人就《條例》附表7指明的升降機事故作出書面通知的數目為二○一三年的330宗、二○一四年的446宗、二○一五年的439宗、二○一六年的427宗及二○一七年的461宗,其分布(按區議會的分區)如下*:
地區 | 二○一三年 | 二○一四年 | 二○一五年 | 二○一六年 | 二○一七年 |
中西 | 8.2% | 6.6% | 7.5% | 5.9% | 7.8% |
東 | 10.1% | 11.1% | 9.6% | 10.3% | 7.5% |
南 | 3.7% | 2.9% | 3.9% | 3.3% | 4.0% |
灣仔 | 5.0% | 7.7% | 8.1% | 7.3% | 8.7% |
九龍城 | 4.2% | 5.3% | 7.3% | 6.8% | 5.4% |
觀塘 | 8.0% | 9.0% | 5.5% | 6.8% | 8.0% |
深水埗 | 5.0% | 7.7% | 6.0% | 4.9% | 2.8% |
油尖旺 | 2.7% | 4.5% | 11.7% | 11.2% | 11.6% |
黃大仙 | 3.2% | 3.4% | 4.4% | 3.5% | 5.4% |
離島 | 2.4% | 2.6% | 3.1% | 5.9% | 4.0% |
葵青 | 10.3% | 7.7% | 7.0% | 4.7% | 7.3% |
北 | 5.0% | 4.0% | 2.6% | 2.6% | 3.8% |
西貢 | 6.9% | 6.3% | 2.6% | 5.9% | 3.8% |
沙田 | 6.6% | 3.4% | 3.1% | 5.4% | 3.1% |
大埔 | 3.4% | 2.1% | 4.4% | 4.0% | 3.8% |
荃灣 | 6.6% | 6.9% | 6.2% | 4.2% | 4.7% |
屯門 | 4.8% | 5.0% | 5.2% | 5.2% | 4.7% |
元朗 | 3.7% | 3.7% | 1.8% | 2.3% | 3.5% |
*數字以四捨五入方式顯示,相加起來未必等於100%。
機電署每三個月把須呈報事故的統計連同「註冊承辦商表現評級」一併於署方網頁中發布。
根據紀錄,負責人沒有在事故發生後24小時內通知機電署,主要原因是他們未能即時知悉或未能清晰分辨事件是否屬於須呈報事故。機電署現時並無就此類個案數目作分類統計。機電署會考慮個案的嚴重性(例如負責人是否重複違反規定)及負責人是否有合理辯解,來決定是否採取執法行動,執法行動可包括發出勸告信、警告信或檢控。在過去五年,機電署因升降機負責人知悉事故後24小時內未有將該事故通知機電署而向相關負責人共發出16封勸告信。
(二)及(三)註冊升降機承辦商須安排及監督合資格的人員進行升降機工程。註冊升降機承辦商亦須確保有足夠人手,並為工程人員提供足夠培訓及指示,以確保有關升降機工程能安全妥善地進行。機電署會定期對註冊升降機承辦商進行查核,查核內容包括是否有足夠人力資源、技術及員工培訓等。
為協助升降機負責人選擇合適的註冊升降機承辦商,機電署提供以下資料供負責人參考:
*每六個月發布私人住宅及商業樓宇的升降機維修保養工程價格及相關資料,藉此增加市場價格的透明度;
*每三個月公布「註冊承辦商的表現評級」,顯示各承辦商在安全和服務質素的表現;當承辦商涉及調查中的嚴重事故,機電署會於公布表現評級的網頁版面上,對相關承辦商加上附註;及
*為方便負責人為其升降機的保養服務或優化工程進行招標,機電署擬備了「升降機及自動梯全面維修保養採購合約樣本」及「僱用註冊升降機承辦商進行升降機優化工程的規格樣本」,以供負責人在招標時作參考之用。
機電署會繼續聽取各持份者的意見,並為負責人提供適切的技術支援。
(四)截至二○一七年年底,全港約有66 200多部升降機,當中機齡(升降機投入運作的年期)超過20年及25年的升降機分別約有35 200多部(佔整體數目約53%)及27 900多部(佔整體數目約42%)。
(五)及(六)《升降機工程及自動梯工程實務守則》(《實務守則》)由機電署署長根據《條例》的規定發出。《實務守則》提供實務指導供註冊人士參考,並加以說明他們在進行升降機工程或自動梯工程時,須遵從《條例》下的規定程序。
機電署在日常的巡查及事故調查中,如發現承辦商及/或註冊工程人員/工程師的工作表現欠佳,甚或有違反《條例》的行為,機電署會按個案的嚴重性採取合適的行動。嚴重的個案亦會按《條例》作出檢控及/或提交紀律審裁委員會進行聆訊,涉事承辦商及/或註冊工程人員/工程師最終可被停牌或除牌。由於有關程序需時,所以機電署已引入一套「註冊升降機及自動梯承辦商表現評級制度」,作為執行《條例》以外的一項行政措施,令機電署可因應事故的嚴重性,即時扣減承辦商的分數,並上載到署方的網頁內,讓市民可適時知悉各承辦商的表現,從而可選擇合適的承辦商為其大廈升降機提供維修保養服務。機電署亦會適時把調查中的嚴重事故所涉及的承辦商以備註形式上載到上述網頁內,令市民可在選擇升降機承辦商時作出通盤考慮。
機電署不時檢討及修訂「註冊升降機及自動梯承辦商表現評級制度」。由於近期收到不少持份者的建議,機電署會啟動新一輪的檢討,期望進一步優化有關制度。
(七)機電署會以風險為本的原則,加強對機齡高及經常出現投訴或故障等風險較高的升降機進行巡查,以監察有關的保養工作及查找有否任何違反《條例》規定的情況。機電署於二○一七年共進行了約11 200次升降機及自動梯的抽查。
機電署將會加大力道去巡查升降機的保養及檢驗,特別是針對那些會影響升降機安全運行的組件,預計本年度的巡查次數會增加至約14 000次,增幅為25%。
機電署亦會檢討加強對註冊承辦商及註冊工程師的監管。
(八)及(九)升降機必須要有適當的定期檢驗和保養維修,才可保障其安全使用。然而,隨着升降機機齡日增,其維修問題會越來越多及越趨複雜。由於近年科技發展迅速,現今的升降機較舊式升降機具備更全面的安全保護裝置,舊式升降機在保障安全方面存有改善和優化空間。有見及此,機電署於二○一一年推出《優化升降機指引》,旨在建議升降機負責人為其舊式升降機加裝保護裝置(當中包括防止機廂不正常移動的裝置),使升降機運作更安全、可靠和舒適。
截至二○一七年年底,全港約有66 200多部升降機,當中約八成的配備未達至現今最新的安全裝置水平。由於優化升降機屬自願性,自二○一一年起至今,約有5 200部升降機進行了不同程度的優化工程,進度並不顯著。
基於上述情況,發展局及機電署正積極擬定短、中及稍為遠期的新措施以提升舊式升降機的安全,進一步保障公眾安全。
(十)機電署一直重視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並成立了一支專責隊伍在本港各區執行規管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的工作。為了加強對舊式升降機的巡查,署方已在二○一八/一九年增加了專責隊伍的人手,令隊伍成員增至43人。此外,就未來一系列將會落實的新措施,機電署亦會進一步檢視人手需求,以應付新增的工作量。
(十一)截至二○一七年底,香港約有66 200多部升降機及9 300多部自動梯。由二○一二年至二○一七年,升降機及自動梯的總數目由約69 000部增至約75 600部,增幅約10%;註冊工程人員數目則由約4 900名增至約5 700名,增幅約16%。除註冊工程人員外,各註冊承辦商近年亦積極增聘一般工程人員,數目由二○一二年約700名增至二○一七年約1 850名。該批工人經過相關培訓及累積足夠經驗後,便可申請成為註冊工程人員。因此,整體工程人員數目由二○一二年約5 600名增至二○一七年約7 570名,增幅約35%,高於同期升降機及自動梯的增幅。由此可見,業界的人手情況正逐步改善。
過去五年有關升降機課程的入讀、畢業生人數,以及註冊工程人員及一般工程人員的人手變化如下:
學年 | 學徒課程的入讀人數 | 學徒課程的畢業生人數** |
二○一三/一四年 | 95 | 27 |
二○一四/一五年 | 102 | 31 |
二○一五/一六年 | 205 | 32 |
二○一六/一七年 | 251 | 53 |
二○一七/一八年 | 255 | 此學年尚未完結 |
**有關畢業生人數為該學年完成課程並取得畢業資格的人數。一般而言,有關學徒課程為四年制,因此該年度的畢業生一般為四年或之前入學的學生。
年份 | 相較此前一年新增的註冊工程人員數目 | 相較此前一年新增的一般工程人員數目*** |
二○一三年 | 43 | 22 |
二○一四年 | 219 | 380 |
二○一五年 | 89 | 411 |
二○一六年 | 114 | 273 |
二○一七年 | 299 | 125 |
***有關一般工程人員的數目是根據定期對註冊承辦商的人手調查所編制。
雖然人手情況有逐步改善的勢頭,但目前來說人手供應仍較為緊張。為吸引更多新血加入升降機及自動梯行業,我們近年已實施了以下一系列措施:
*職業訓練局自二○一四年聯同建造業議會推出「職學計劃」後,每年收錄的新學徒人數已顯著增加,由過去每年約70名增至二○一五年逾200名新生,而二○一六年及二○一七年每年皆招收超過250名新生;
*職業訓練局及香港大學專業進修學院於二○一六年開辦兩個不同的升降機及自動梯相關進修課程給在職工程人員報讀,讓他們可獲取所須學歷,以符合註冊工程人員的註冊要求;
*建造業議會為機電工種(包括升降機及自動梯技工)推行「承建商合作培訓計劃」,為有志投身升降機及自動梯行業的人士提供資助;
*機電署於二○一六年開始投放超過六億元,於五年內聘請逾千名見習技術員,為整個機電業界(包括升降機及自動梯業)提供新血,應對未來挑戰;及
*機電署與業界於二○一八年年初攜手合作製作宣傳短片以吸引新人入行。有關短片已經製作完成並已上載署方網頁供市民觀看。
鑑於過去三年已有更多新血加入行業,而大部分現時仍在接受學徒訓練,預計該批學徒將會於未來兩至三年內畢業並投身行業。屆時,行業人手將進一步增加,並有能力在將來處理更多升降機優化及保養工程。
(十二)根據《實務守則》,離任的註冊承辦商應將其保存的升降機或自動梯文件,如手冊和圖則、設備、零件及工具等,交還負責人妥善保存。而承辦升降機或自動梯安裝工程的註冊承辦商亦應把升降機或自動梯製造商提供的指示及其他相關資料(例如種類檢驗證明書、位置平面圖、計算、線路圖、供電圖則、測試和試運行結果等)加以綜合整理,以便擬備升降機或自動梯系統的操作及保養手冊,並在安裝工程完成時把手冊交給負責人。在轉換升降機/自動梯保養承辦商時,維修保養工作的順利交接對升降機/自動梯能否持續安全和正常運作極其重要,因此機電署規定移交及接管保養工作的承辦商須填寫並簽署「升降機/自動梯保養工作移交事宜核對表」(當中包括保養手冊和圖則)。註冊承辦商在移交或接管過程中,必須按核對表及《實務守則》的最新要求規定,為負責人提供全面支援。註冊承辦商亦應備存一份完整及已填妥和簽署的核對表副本。為了令註冊承辦商嚴格依從有關要求,機電署已於上一輪的「註冊升降機及自動梯承辦商表現評級制度」的檢討,將有關要求列為扣分項目,並已於二○一八年二月正式生效。
註:根據《條例》,升降機負責人須就以下升降機事故通知機電署署長 :
(i)有人受傷或死亡,而傷亡涉及升降機或其任何部分相聯設備或機械;
(ii)升降機主要驅動系統發生故障;
(iii)升降機任何懸吊纜索斷裂;
(iv)升降機制動器、超載裝置、安全部件或安全設備發生故障;或
(v)升降機門的聯鎖裝置發生故障。
當收到上述升降機事故的通知,機電署會按實際情況安排當值人員到場進行調查。
完
2018年6月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