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今日(五月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克勤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黃偉綸的書面答覆:
問題:
就根據《城市規劃條例》(第131章)第12A條提出的修訂圖則申請,以及向地政總署提出的修訂土地契約申請,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個財政年度,每年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收到多少宗根據第131章第12A條提出的申請,把原核准圖中的某些土地由非住宅用途改作住宅用途,並以表列出獲城規會全部或部分接納的個案的以下資料:
(i)所涉地段的編號;
(ii)地段內土地的面積;
(iii)擬建住宅單位的數量;
(iv)申請首次提交的日期;
(v)城規會公布對核准圖修訂的日期;
(vi)城規會展示草圖以供公眾提出申述的日期;
(vii)建議修訂獲城規會納入成為草圖一部分的日期;以及
(viii)草圖獲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核准的日期。
(二)有關地段土地的業權人在第(一)(vii)及(viii)項所述的日期之間向地政總署提交的修訂土地契約申請會否獲受理;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鑑於地政總署會就修訂土地契約的申請徵詢相關政府部門的意見及提交地區地政會議討論,才向申請人提出暫定條款(包括地價),該署有否對完成各項程序的目標時間作出檢討;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各部分,經諮詢相關部門,現回覆如下:
(一)過去五個財政年度,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合共接獲45宗根據《城市規劃條例》(第131章)第12A條就分區計劃大綱核准圖/草圖提出涉及由非住宅地帶(註一) 改劃為住宅及相關地帶(註二) 的修訂圖則申請。
該45宗申請中,有26宗已獲城規會考慮。當中,城規會決定同意/局部同意11宗申請,有關詳情如下:
申請地點 | 地盤面積 (平方米) (約數)(註三) |
擬議單位/屋宇數目 (註三) |
接獲申請日期[城規會就該申請作出決定的日期] | 城規會展示分區計劃大綱草圖供公眾提出申述的日期(註四) | 分區計劃大綱草圖獲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核准的日期 |
二○一六至一七 | |||||
香港仔田灣石排灣道與田灣山道交界處 | 7 725 | 600個單位 | 二○一六年四月五日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
二○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
粉嶺第51約多個地段和毗連政府土地 | 3 617 | 300個單位 | 二○一六年八月四日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 二○二○年一月七日 |
二○一七至一八 | |||||
元朗西邊圍西溪路 | 106 | 1幢小型屋宇 | 二○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二○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處理申述程序進行中) |
— |
荃灣顯達路 | 40 024 | 458個單位 | 二○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二○二○年九月一日] |
二○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處理申述程序進行中) |
— |
二○一八至一九 | |||||
灣仔船街、捷船街和毗連政府土地 | 2 428 | 221個單位 | 二○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
未納入草圖 | — |
赤柱赤柱村道 | 7 646 | 8個單位 | 二○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二○一九年一月四日] |
二○二○年六月五日 (處理申述程序進行中) |
— |
西貢坑口路 | 4 195 | 8幢屋宇 | 二○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二○二○年九月十八日] |
未納入草圖 | — |
二○一九至二○ | |||||
荃灣西深井第390約多個地段和毗連政府土地 | 1 068 | 56個單位 | 二○二○年一月八日 [二○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
未納入草圖 | — |
二○二○至二一 | |||||
九龍城賈炳達道 | 5 921 | 850個單位 | 二○二○年五月六日 [二○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
未納入草圖 | — |
古洞南金坑路第92約多個地段和毗連政府土地 | 31 050 | 1 427個單位 | 二○二○年六月十一日 [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
二○二一年三月五日 (處理申述程序進行中) |
— |
馬鞍山鞍駿街 | 8 000 | 758個單位或 637個單位及194個酒店房間 |
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二○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
未納入草圖 | — |
(二)一般而言,地政總署在處理土地契約修訂申請時,會根據當時法定分區計劃大綱圖所列明的核准發展用途及參數,以制定相關地段的發展規限。因此,根據《城市規劃條例》(第131章)第12A條提出的土地用途改劃申請,如獲城規會同意並納入有關分區計劃大綱草圖,在有關草圖未獲得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核准前,地政總署一般不會開展處理相關土地業權人所提出的契約修訂申請。不過,就涉及房屋供應的契約修訂申請,地政總署亦會因應個別情況考慮提早開展契約修訂申請的初期處理程序以加快審批。
由發展局召集的「精簡發展管制督導小組」(督導小組)現正檢視上述情況。對於根據《城市規劃條例》第12A條提出並獲批的土地用途改劃申請,我們希望擬備流程指引,讓地政總署得以在分區計劃大綱草圖完成修訂前,盡早開始處理相關的契約修訂申請,以節省所需時間及加快房屋供應。
(三)地政總署就一般修訂土地契約(包括換地)(「契約修訂」)的申請已訂下服務表現目標,即在收到申請人遞交的文件(包括支持其申請的所有資料)的22個星期內向申請人發出回覆(即載列暫訂基本條款的建議書、表明原則上同意的覆函或否決通知書)。為加快處理涉及房屋供應及大型契約修訂的申請,地政總署於二○一九年四月成立「土地供應組」專責處理有關個案。土地供應組與契約修訂的申請人保持緊密聯繫和積極安排跨部門會議,以迅速處理相關事宜。
就補地價金額評估工作而言,自二○一八年九月起,地政總署將原先由分區地政處負責的補地價評估報告集中由總部估價組專責處理,以達致精簡程序及加快處理申請的目標。
考慮到發出暫訂基本條款建議書及補地價金額建議分別為修訂土地契約的兩個關鍵里程碑,督導小組亦會與地政總署跟進為這兩個環節縮短所需的時間。
註一:主要涉及「農業」、「綠化地帶」、「自然保育區」、「政府、機構或社區」、「康樂」、「休憩用地」、「其他指定用途」地帶及顯示為「道路」的地方。
註二:主要涉及「住宅」、「綜合發展區」、「鄉村式發展」及「其他指定用途」地帶。
註三:擬議的地盤面積及單位/屋宇數目只作參考,視乎納入草圖後有關用途地帶的發展限制及詳細的發展計劃,可能會有變動。
註四:當城規會展示有關草圖,即代表城規會初步同意把建議修訂納入成為草圖一部分。
完
2021年5月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30分